网易娱乐11月12日报道 (文/小易) 因为是数年前“爆款”电视剧《甄嬛传》的姐妹作品,《芈月传》尚未开播就已备受期待。然而,就在《芈月传》首场开播宣传“北京卫视媒体点映&开播发布会”前夕,作家兼编剧蒋胜男发布了一篇长微博,称《芈月传》系根据其原创小说改编,且独自完成了初始剧本,却被片方降格为“联合编剧”“原创编剧”,而未参与初稿的王小平则成为了“总编剧”,引发舆论界的广泛关注。随后,花儿影视发布官方声明,指蒋胜男歪曲事实。
这场纠纷,对阵的双方,一方是顶级导演夫妻,一方是IP热潮的领军人物,也恰好是近一两年来原创编剧与网络作家对阵的一个极端案例,无论输赢,都将对整个行业带来较大影响。有人预测,未来几年,将有60%的作品来自于版权改编。那么,版权改编中的若干问题和陷阱,作家和影视公司真的弄明白了吗?
PART A
纠纷背景:IP价值日益放大 编剧与网络作家话语权对调
回望这几年IP的发展历史便会发现,2012年是个较为特殊的年份——大量网络小说被搬上荧屏,尤其是《甄嬛传》的成功,使得越来越多影视公司将目光投射在浩如烟海的网络小说中;影视化对网络小说的放大和主流化功用,也被越来越多网络作家所认可。虽然在当时,最昂贵的匪我思存(代表作《佳期如梦》《来不及说我爱你》)、顾漫(代表作《何以笙箫默》《微微一笑很倾城》)、辛夷坞(代表作《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版权费用也不过几十万,可相对于网络小说完全依赖于网友收费阅读以及打赏收入,动辄数百万的编剧费已相当可观。
到了2014年,形势发生了逆转。随着IP热潮兴起,版权价格水涨船高,网络作家身价动辄千万,匪我思存版权单项已报价500万、桐华版权价格更是高达数千万,且小说作者的授权方式多样,在资本角度的经济价值已经完全超越了编剧——网络作家与编剧的行情完全做了对调,话语权也越来越大。如今,今何在(代表作《悟空传》《海上牧云记》)、江南(代表作《九中缥缈录》《龙族》)、唐七公子(代表作《斗罗大陆》)等网络作家成为资本热捧的对象,也是各大影视公司的座上宾——在网络小说转化为影视的链条中,作家已经逐渐占据了主动放的地位。版权价值、个体改变价值,决定了网络作家在资本那里,价值是几百万,几千万,几个亿或者几十亿。
PART B
纠纷解读:顶级编导pk网文领袖 是文人斗气更是资本相杀
王小平(左)与蒋胜男(右)的较量,是IP热潮中“利益分配不均”的缩影。
《芈月传》之所以引发极大争议,还在于对峙的双方,身份都不容小觑。
王小平,知名编剧,同时也是著名导演郑晓龙的妻子,两人一同打造了《北京人在纽约》、《刮痧》、《甄嬛传》等热播作品。实际上,根据郑晓龙采访中的爆料,《甄嬛传》是妻子王小平在看网络小说中发现的,并与流潋紫共同担任了《甄嬛传》的编剧。虽然小说《甄嬛传》以宫斗精彩闻名,但著名策划李晓明在中肯评价这个项目时候,曾非常肯定王小平“凭借多年经验”贡献的“宫斗”桥段;对比小说与成片之后便会发现,王小平对于其中节奏的把控、细节的调整、时代的落地,都起了重要作用。
蒋胜男,职业编剧,在网络文学界更是响当当的人物。其创作的《铁血胭脂》、《凤霸九天》、《紫宸》、《古董杂货铺》等在网文圈均颇有名声;与被资本热捧的网络作家今何在、沧月、红猪侠等交情甚笃;还是浙江省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然而,在独立完成了全部剧本后,署名却从联合编剧变成了原创编剧,对蒋胜男来说,这是对她创作能力的一种质疑。
成片到底有没有用蒋胜男的小说?王小平的改编贡献到底有多大?对这些疑问,蒋胜男表示,目前还没看过成片,不能确认,但她的一番话颇有攻击性:“看一个人有没有创作能力,一是看她有没有独立创作的作品,二是看她有没有离开她的关系网以外的作品”。而王小平则以过来人身份,洋洋洒洒写了长长的一篇《关于小说作者改行做编剧的十三道坎》,换言之,她对蒋胜男的编剧水准是不太认同的。
目前看来,《芈月传》像是两个文字工作者的意气之争,以及版权纠纷案。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场文人斗气的背后,其实是资本相杀——一方面,郑晓龙和王小平所在的公司,以及《芈月传》,拥有相当完备的影视及周边开发产业链,据称这一项目的毛利润达四五亿之多;而蒋胜男能不能凭借《芈月传》独立编剧、主要编剧的身份跳出网络作家的小圈子,也决定了她背后自己产业链的后续投入。
PART C
纠纷带来的思考:数money之前先把这些问题弄清楚
目前,职业编剧与网络小说的署名权“官司”大大小小总在发生,有关版权的转让也颇多机关。由于“授权转让”是新兴业务,并没有较为统一和规范的合同;再加上影视作品的产业链逐步发展,越来越完备,大量新鲜事物可能并未被规定。因此,IP转化中的问题可谓多多,值得后来者警惕。
1、创意授权合同与电视剧剧本创作委托合同
根据双方的微博可以看出,蒋胜男与花儿影视签署的合同有两项内容,即“故事核心创意授权”和“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在“第一个创意授权中”,蒋胜男保留了小说权;但编剧合同,内容则是委托创作。
【律师解读】原著改编授权与编剧委托创作,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合同。如果属“委托创作合同”,那么版权归委托方所有;如果是“原著改变授权合同”,改编方则只依据合同享有相关开发权利。
2、原创作者参与编剧如何署名的问题
在《芈月传》的纠纷中,双方最大的争议还在于编剧署名的问题上。蒋胜男认为自己提交了全部剧本,且对方支付了所有的稿费,也并没有提出更多沟通修改的意见,拍摄后编剧却变为:王小平、蒋胜男,并在后期变为:原创编剧:蒋胜男、总编剧:王小平。
【律师解读】制片方在完成片上的署名,拥有相对自由的选择,理由是制片方在合法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对完成片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对原创作者而言,最关键性的要求还是应该呈现在合同中,比如要求该剧必须保证自己编剧署名的“唯一性”等。当然,这样可能导致找来的都是不合格的枪手,版权价值降低。
3、合同授权范围
《花千骨》的超高月流水额,引发业界对于热播影视周边开发的极高兴趣,游戏尤其依赖于此。《芈月传》的纠纷,除开到底是委托创作还是版权改编之外,双方争议的焦点还在于其他衍生周边开发等权益。如果《芈月传》按照外界所传,利润高达四五亿,或许还包括多项游戏权利的授权等。
【律师解读】目前一份网络小说授权会包括很多方面。包括网剧、电视剧、电影(真人电影与动画电影),以及动画片、电子形象(如qq表情中诸多形象授权)、衍生品开发、游戏开发等。其中,游戏也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不同情境,给予不同授权。
4、影视项目的版权所属问题
目前授权改编的诸多项目,版权所属都仍然是作者本人。但改编后的影视作品将形成新的著作权,该著作权到底属于谁,不少地方仍然存在争议。比如,《芈月传》火了,是不是可以开发《芈月外传》?
【律师解读】一般来说,影视项目的版权由所有投资方共同所有,投资方可以根据影视项目做另外的项目开发。像“芈月”这种大众熟知的历史形象,大概不能避免其他人再拍摄芈月的其它作品;但对于虚拟人物而言,剧中角色也应当归原著版权所有,不可外借。比如《五十度灰》是根据《暮光之城》主角衍生出来的同人文,但倘若它被用于商业用途,则必须剔除其与《暮光之城》主角之间的关系。建议网络作家在签署版权的过程中,将自己独创的剧中角色的再创造权力,也一并保护。
小结
IP潮让大家成了疯着了魔 都指望躺在IP上数钱
2015年,IP成为影视业最红火的词汇,资本的推波助澜,让网络作家们一夜之间跃升为资本的宠儿,媒体关注的焦点。相当多人都很清醒,这股热潮不知道什么时候过去,最好把有着粉丝基础的版权快速全部变现,赚个盆满钵满。衍生品的开发,尤其是《花千骨》游戏开发的成果,更是助长了这一风气,所有人都想抱着金鸡(IP),然后不断鸡生蛋。其实《芈月传》不一定成得了下蛋的鸡,极有可能是嚎一嗓子弄个及时鸣的公鸡,它下不了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