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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美好城市提供法治保障——《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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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成为人们近期关注的热点。它将不可避免地深深影响太原未来城市的发展,与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填补空白

11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的信息显示,《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综合性城市更新地方立法的空白。

这些年,太原一直在大踏步推进城市建设,取得的成果有目共睹,得到了全体市民的衷心认可。

作为普通市民,对太原的发展变化停留在欣喜认可的高度上情有可原,但对政府部门、专业人士来说,还有更深层次的考虑。

他们认为,近年来,太原市分类推进了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等各类型城市更新项目,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缺少顶层制度设计。同时面临来自体制机制、资金筹措、多方利益保障、支持政策不明确等问题,亟须出台地方性法规为城市更新提供法治保障。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开展了关于城市更新的立法工作。1月,市住建局组织成立工作组,起草《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并征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公众意见; 2月,市住建局组织召开《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研讨会,邀请省住建厅、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及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参加;3月,市司法局多次组织召开《条例(草案)》修改会,邀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法制委参加,其间对《条例(草案)》征求部门、区县意见,充分采纳各部门反馈意见。

4月13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加快制定配套措施,强化政策衔接和规划引导,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城市基础设施补短板、历史文化保护等工作,不断完善以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牵引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

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8月25日通过的《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9月29日,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6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从整个过程来看,各级各部门,对此都给予了大力支持,我市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迈上了快车道。

以人民为中心

《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共5章40条,分为总则、城市更新规划、城市更新实施、城市更新保障和附则,每一条都饱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全面聚焦民生需求,建设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把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了终极目标。

首先,对城市更新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和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功能,建设改造城市基础设施,修复城市生态系统,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以及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城市更新其他任务。

不说其他的,单对还住在老旧小区的老太原市民来说,看到这个,心里是不是已经就热乎乎的了。

过去那种点状修补、表面整治的改造方式,已经无法解决城市日积月累的结构性短板,也支撑不了人居品质与城市能级的持续提升。

《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明确规定了新路径:建立以城市体检评估为基础的工作机制,构建“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规划实施体系,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城市设计管控要求。

在具体的实施上,第十九条规定,实施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应当对老旧建筑进行调查检测与安全评估,提升抗震、消防安全性能,持续改善建筑功能,统筹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建筑保温材料管理,消除既有建筑安全隐患。第二十条规定,实施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应当充分考虑居民意愿,改造提升燃气、供水、供电、排水、污水、供热、消防、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的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推进老旧小区及其周边区域连片改造,建设完整社区,构建城市便民生活圈。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老旧街区更新改造的,应当完善配套设施,优化交通组织,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促进商业服务业和消费层级的多样化发展,推动老旧街区活力提升。第二十二条提到的是老旧厂区更新改造、第二十三条提到的是城中村更新改造……

《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的这些“关注点”,细到“水电气暖”民生日常事,直接影响到了如何提升老百姓“衣食住行”,其积极作用,不言而喻。

太原是一座有着悠久历史的城市,历史留存众多。《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的保护和活化利用,保持太原府城和晋阳古城文化核心区等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风貌,彰显和延续地方历史文化特色。实施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更新改造的,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采用小规模、渐进式、微改造等方式,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对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在保持现有传统格局、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依法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鼓励采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原结构进行修缮、维护和加固。

明确职责 形成合力

建设一座美好城市,离不开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合力保障。对此,《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要求明确且细致。

第五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更新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推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审批,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发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旅、卫健、应急、国资、体育、文物、国防动员、房产、园林、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更新目标、方向和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

《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同样态度鲜明。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是太原建成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的有力法治保障。

记者 陈 剑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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