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开庭结束16个月,审理时间严重超审限之后,四川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南溪区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等来的,不是无罪判决,而是一纸被律师称为“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有罪判决书。
2026年10月23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就丁万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二次开庭,庭后审判长当庭宣判:南溪区属国有企业江峰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主犯;丁万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从犯,判处丁万金罚金三万元。丁万金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
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判决引发广泛质疑
10月27日拿到判决书后,辩护律师表示“这种判决闻所未闻”。
判决书载明:丁万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判丁万金单处罚金三万元。
整份判决书从头到尾,没有出现“主犯”二字,更没有说明主犯是谁。
多名参与本案的旁听人员证实:“审判长当庭宣判时,明确讲了江峰公司是主犯,有法庭庭审监控视频为证,判决书里却一字不提主犯”。
主犯为何在判决书中缺席?庭后审判长当庭宣判:南溪区属国有企业江峰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主犯。而在此后的判决书中亦载明:“本案江峰公司、明康公司共同非法占用南溪区江南镇自由村一社的农用地来堆放砂石……因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未追加起诉江峰公司等其余主体,故本院仅能针对已指控的陈明、丁万金的事实、罪名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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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推定,和一份用地责任“张冠李戴”的判决
判决书载明:“陈明、丁万金作为具有砂石开采经验的人员,又在劳务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行政许可办理事项,介绍促成租赁农用地来堆放砂石,组织安排人员开采、堆放砂石,足以证实陈明、丁万金主观明知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
对此,辩护律师表示,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堆场土地是农用地?按照一审判决逻辑,具体实施堆砂的所有工人岂不都是犯罪分子?
而事实是,与自由村一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主体责任人为江峰公司,江峰公司支付土地租金、青苗补偿费用。在《沙嘴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江峰公司协助乙方为办理实施本合同而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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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行政许可是指乙方明康公司挖沙、打堆行为的施工劳务方面的许可,不是租用土地的行政许可。租用土地不是乙方明康公司的合同义务,明康公司无需为租用土地去办理行政许可。
辩护律师表示,明康公司依劳务合同为江峰公司做劳务、按指令搬运砂石,丁万金并未实施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其“主观明知”、“主观故意”,并构成“和江峰公司共同实施犯罪”,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撑。其实质是检方、和法院共同完成的错误认定:将涉案土地租赁权利义务从江峰公司转移给了明康公司,属于无中生有的张冠李戴行为,存在事实与逻辑的“双重错误”。
导致砂石不能及时转运的多个关键因素,均与丁万金无关
2015年2月2日,经明康公司和江峰公司双方确认,共计采砂172万吨,并按照江峰公司指令堆放在案涉土地。但江峰公司没有足够资金支付明康公司劳务费,遂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由明康公司对所采砂石进行加工并销售,获取部分砂石款作为劳务费。
至此可见,丁万金在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不存在任何犯罪故意,也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前述《补充协议》签订后,明康公司即着手购买加工设备、架设高压线路等工作。还未开始加工,江峰公司又通知明康公司,2015年7月宜宾市政府下发了《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境内长江河道全面禁止采砂的通告》,因环保问题不允许在长江岸边的砂石堆放场地加工,必须转运到政府指定地点。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明康公司未生产销售一粒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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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转运期间,2017年9月16日,明康公司的4名股东陈明、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经过协商,签订了《明康公司砂石承包销售合同》,由陈明一人负责砂石经营,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3名股东退出明康公司,不再参与砂石经营,这足以证明案涉土地上的砂石从此与明康公司已退股的原股东丁万金无关。
由此可见,在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丁万金也不存在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
到了2018年初,明康公司唯一股东陈明在转运砂石至政府指定地点时,当地村民说陈明挖到了他们的砂石,索要巨额赔偿3000万元未果,就阻拦砂石转运。
此后,陈明多方奔走求援,先后多次通过村组干部、镇政府领导、派出所干警出面解决,甚至出动南溪区公安分局特巡警解决,都未能成功化解。期间甚至还出现村民要求镇政府干部下跪道歉、村民小组长被围攻住院的恶性事件,最终导致转运受阻,部分砂石一直遗留在该案涉土地上,河滩地也因此未能复耕。
上述事实,有时任江南镇纪委书记刘某、江南镇派出所长刘某某、江峰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余某某、以及自由村支部书记刘某某的证人证言,作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
然而,南溪区法院却在判决书中认定“丁万金在内的其他股东与陈明签订的《明康公司砂石承包销售合同》的约定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外部效力”,并据此认为丁万金在退股后都还有协助砂石转运的义务,没有协助转运就构成犯罪。
丁万金的辩护律师认为,这是明显地曲解民事合同效力,一个生效民事合同已经让丁万金不再是明康公司股东了,明康公司此后转运砂石丁万金凭什么身份去协助转运?一个至此已和公司无关的人还怎么行使公司股东职责?他还有什么股东权利?再说,当地政府都无法协调解决砂石转运的难题,丁万金一个此前早已退股的公司原股东又有什么能力和资格去协助转运?
事实上,丁万金等三人退出明康公司后,公司拖欠三人总计800多万元劳务费至今一分未付。“我一人就有200多万元血汗钱没拿到,现在反被莫名地判处刑责,我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丁万金地说。
对一审“争议”判决,丁万金已提起上诉,并向相关部门提交了反映情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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