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融水苗族自治县某百货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一案,经法院行政裁定、立案执行、资金账户冻结及强制划拨等程序,执行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这是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典型案例,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经营主体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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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融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称辖区内某百货店涉嫌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电池。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待销售的“南孚”电池共计66粒,其中5号电池40粒、7号电池26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电池均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侵权产品。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进货渠道、进货票据或销售凭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综合案情,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假冒侵权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6年5月,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给予当事人最后的履行机会,但当事人仍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行政裁定、立案执行等程序,目前该案执行完毕。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主体:进货渠道要正规,索证索票要齐全,销售假冒商品无论金额大小,都是违法行为。守法经营是底线,诚信经营是根本,请广大商家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通讯员:王达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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