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终审判决确定的15%补充赔偿责任,在再审审查阶段险些被推翻。某进出口公司委托某报关公司办理进口报关,某食品公司提走保税货物后拖欠货款,某进出口公司起诉索赔,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仅判某报关公司对某食品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5%补充赔偿责任。某进出口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交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主张某报关公司与某食品公司恶意串通,应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芜湖补充赔偿纠纷律师鲁宝东与毛元律师接受某报关公司委托,在再审审查程序中围绕责任边界、过错程度、新证据效力展开答辩。江苏高院审查后认定再审理由均不成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鲁宝东系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芜湖执业,擅长公司法律实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辩护,具有公司法务与上市公司管理实务经历,注重从交易流程与证据链条中厘清责任。本案中,他通过区分进口代理、委托报关、货物运输三重法律关系,协助当事人守住了仅承担15%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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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保税货物被私自运出保税区数月,提供报关服务的一方最终只承担15%的补充责任,而真正提货、处置货物并拖欠货款的买方却被认定为主要过错方。这一责任分配成为某进出口公司反复申诉的起点,也将某报关公司拖入一审、二审直至再审审查的漫长诉讼。案件的核心争议并不复杂:在未收到放货通知的情况下,某报关公司配合某食品公司填报单据、提供运输车辆,究竟属于正常报关服务的延伸,还是与买方恶意串通、应对全部损失负责。芜湖补充赔偿纠纷律师鲁宝东与毛元律师接受某报关公司委托后,没有停留在“是否提供服务”的表层争论,而是将争点拉回合同关系与过错比较的框架内,逐层拆解损失成因与责任边界。再审审查阶段,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能否撼动原审事实认定,成为双方交锋的焦点。
二、纠纷起因
某进出口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协议,约定由某进出口公司办理进口贸易,某食品公司支付货款并提取货物。某进出口公司另行委托某报关公司处理报关事宜。三方在微信群内明确约定,某食品公司提取保税货物必须取得某进出口公司的放货通知。这一约定构成了后续责任判断的关键事实基础。
此后,某食品公司在未取得放货通知的情况下,多次要求提取货物。某报关公司配合其填报单据、提供运输车辆,货物被运出保税区。某食品公司取得货物后擅自处置,且未按约支付货款,造成某进出口公司大额经济损失。某进出口公司遂将某食品公司及其关联主体、自然人罗某某一并诉至法院,同时主张某报关公司与某食品公司恶意串通构成共同侵权,要求某报关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三方之间的进口代理、委托报关、货物运输关系由此进入司法审查视野。
三、审理纪实
(一)一审审理:责任比例之争
一审法院受理后,围绕某报关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展开审理。某进出口公司主张,某报关公司明知放货通知的约定,仍在未获指令时配合提货,属于协助某食品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应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芜湖补充赔偿纠纷律师鲁宝东在答辩中提出,某报关公司的合同义务限于报关申报,不包含货物保管与放货监管;货物被提离后的处置与货款拖欠,均发生在某食品公司控制之下,与报关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查明三方微信群约定内容、报关单据流转情况及货物实际提离过程后,认定某进出口公司未收齐货款即交付报关关键凭证,且在知晓货物被私自提离后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某报关公司仅提供提货便利,过错程度较轻。据此,一审判决某报关公司对某食品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15%补充赔偿责任。
(二)二审维持与再审申请
某进出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围绕责任比例是否适当、某报关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进行审查。某进出口公司坚持全额连带赔偿主张,某报关公司一方则强调损失根源在于某食品公司拖欠货款及某进出口公司自身管控疏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确认15%补充赔偿责任比例。某进出口公司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法律适用错误,某报关公司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并提交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证据,试图证明承诺书系倒签、单据交付时间与过错认定存在关联。
(三)再审审查:答辩与质证
再审审查程序中,芜湖补充赔偿纠纷律师鲁宝东针对申请人的再审理由逐项答辩。关于法律适用,他指出原审援引的法条仅为责任说理依据,并非判决主文的裁判依据,不存在适用错误;关于恶意串通,全部报关、核放单据均按流程办理,某报关公司没有主观侵权恶意;关于过错分担,某进出口公司未收齐货款即交付报关关键凭证,知晓货物被提离后未及时止损,还主动出具内销征税联系单放任货物内销,自身过错是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与微信聊天记录,鲁宝东逐项质证,说明相关材料无法推翻原审核心事实,不能证明承诺书倒签,亦不足以启动再审改判。他还整理全套进口报关单、联合申报单据,证明某进出口公司在未结清货款时主动出具内销征税材料,自愿丧失货物管控权,佐证15%补充赔偿责任比例合理。江苏高院审查后,认定某进出口公司再审理由均不成立。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江苏高院在再审审查中,将争点归纳为原审法律适用是否错误、某报关公司是否与某食品公司恶意串通、责任比例是否明显不当。法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援引的法条系责任说理依据,并非裁判主文的直接依据,申请人关于法律适用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恶意串通,在案报关、核放单据显示相关手续按流程办理,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与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某报关公司存在主观侵权恶意,亦不能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关于责任比例,法院注意到某进出口公司未收齐货款即交付报关关键凭证,在知晓货物被私自提离后未及时止损,还主动出具内销征税联系单放任货物内销,上述行为构成重大过错;某报关公司仅提供提货便利,过错程度次要。原审据此判令某报关公司承担15%补充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芜湖补充赔偿纠纷律师鲁宝东的答辩意见与法院审查思路相印证,再审申请最终被裁定驳回,一、二审判决结果得以维持。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未收到放货通知就配合提货,哪怕只是“帮个忙”,也可能在多年后被卷入巨额索赔。鲁宝东,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芜湖执业,长期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辩护,兼具公司法务与上市公司管理实务经历,善于在多层合同关系中定位各方义务边界。作为芜湖补充赔偿纠纷律师,他提醒进出口代理与报关服务从业者:微信群里的放货约定不是形式文件,而是责任划分的关键证据;业务操作中的每一次“配合”,都应留下书面指令依据。本案中,某报关公司最终仅承担15%补充赔偿责任,靠的不是否认服务事实,而是将损失成因、过错程度与合同义务逐一对应,让法院看到次要过错与主要过错的区分。对于已经陷入类似纠纷的当事人,及时梳理单据流转记录、沟通痕迹与止损节点,是判断责任走向的基础工作,建议尽早咨询律师,避免在诉讼中因证据缺位而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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