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2万元的农业技术服务费,换来的却是口头承诺与技术指导的落空。种植户贝某某将收款人边某某与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服务费及利息。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边某某以公司服务站名义收取费用后未按约提供服务,应承担退款责任;而某公司因无证据证明与边某某存在代理或授权关系,不承担责任。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段吉存律师作为原告贝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本案诉讼。段吉存律师执业6年,2018年法学本科毕业,2020年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为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尤以刑事辩护中不诉、缓行案例见长。本案中,段吉存律师围绕服务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款项流向,协助原告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款记录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有效支撑。法院最终判决边某某退还贝某某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南阳服务合同纠纷律师段吉存通过本案,展现了在服务合同纠纷中精准锁定责任主体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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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2万元服务费交了一年,农药、化肥和技术指导却一样未至——收款人边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承认款项由自己使用,却又声称系代表某公司服务站收取。这一反常的矛盾,成为本案责任归属的核心悬念。2024年11月,贝某某在方城县某镇经营阳光玫瑰种植园期间,向边某某支付了5亩地一年的农药、化肥及技术服务费共计20000元,双方仅作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此后服务并未兑现,贝某某遂将边某某与某公司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南阳服务合同纠纷律师段吉存接受委托后,围绕款项收取主体、服务提供情况与公司授权关系展开代理工作,案件历经立案、缺席审理与判决,最终厘清了边某某个人责任与公司责任之间的界限。
二、纠纷起因
贝某某在方城县某镇经营一家阳光玫瑰种植园,从事葡萄种植经营。2024年11月,某公司在南阳市卧龙区某镇建立服务站,边某某为该站站长。边某某以某公司服务站名义向种植户推介服务,宣称可提供为期一年的农药、化肥及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亩每年3980元。贝某某基于对服务站及公司专家的信任,同意接受服务,并于2024年11月向边某某支付了5亩地一年的服务费20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农业技术服务合同,仅作口头约定。款项支付后,边某某并未按约定提供农药、化肥及相应的技术指导服务。贝某某多次交涉无果,认为边某某与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遂决定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与受理
贝某某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服务费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某某独任审理,并于此后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贝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吉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边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南阳服务合同纠纷律师段吉存在立案阶段即协助原告整理了微信聊天记录、转款记录、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明确了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
(二)庭审交锋:双方主张与抗辩
庭审中,原告贝某某陈述了付款经过与服务未兑现的事实,主张边某某以某公司服务站名义收取费用,某公司派遣专家到场授课宣传,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被告边某某未到庭、未答辩。被告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以口头方式辩称:边某某当时有意向代理公司产品,曾请公司专家讲过一课,此后便再无联系;边某某与公司无任何关系,公司不认识原告,也从未收取过原告任何款项,并保留追究边某某侵害公司名誉的权利。针对某公司的抗辩,段吉存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边某某以服务站名义对外收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需结合公司授权情况及款项流向综合判断,而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边某某已自认款项由其个人使用、未交给公司,这一关键事实直接影响到责任主体的认定。
(三)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贝某某在方城县某镇经营阳光玫瑰种植园,2024年11月边某某以某公司某服务站名义为种植户服务,收取原告为期一年的农药、化肥及技术服务费20000元。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边某某认可其与某公司联系双方欲合作,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在边某某设立的服务站内请公司专家讲课;边某某同时承认收取了原告20000元服务费,没有交给公司,自己使用了,会努力偿还。诉讼中,某公司否认与边某某存在代理或合作关系,亦未收取种植户款项。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转款记录、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南阳服务合同纠纷律师段吉存在质证环节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力发表了意见,着重强调了询问笔录中边某某关于款项去向的自认内容。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边某某收取原告费用并承诺归还,应履行承诺及时退还。边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明确认可收取贝某某20000元服务费且未交给公司、由自己使用,该自认与其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边某某负有返还义务。关于原告主张某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指出,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边某某系公司人员或公司进行了相关授权;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边某某认可公司未收取款项,系边某某自己使用案涉款项,故原告要求某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于实无据,不予支持。法院按照被告住所地及确认的地址、联系方式进行了送达,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南阳服务合同纠纷律师段吉存在代理意见中关于责任主体区分的主张,与法院的认定方向一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边某某退还贝某某20000元并给付相应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边某某负担。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收取服务费时务必明确收款主体与授权关系,这是本案最直接的一条现实提醒。农业技术服务领域普遍存在口头约定、现金或转账支付、服务站代为收费等交易习惯,种植户在付款前应核实收款人是否具有公司授权文件、服务站点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并索要加盖公章的收款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微信聊天记录、转款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往往成为认定事实的关键。本案中,贝某某正是因为保留了转款记录,且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固定了边某某自认收款的事实,才使法院得以迅速查明款项流向并作出裁判。对于公司而言,若确未授权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收费,应加强品牌与服务站点的管理,避免名义被冒用引发不必要的诉讼牵连。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段吉存律师,执业6年,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领域的法律实务,本案中通过证据梳理与责任主体辨析,为当事人厘清了维权路径。南阳服务合同纠纷律师段吉存提示,服务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时,及时固定证据、准确识别责任主体,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有同类经历的当事人,可结合自身证据情况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策略与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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