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已赔付的40000元医疗费之外,张某某又于2021年4月16日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协议、再支付15000元并取得谅解——这起发生在车间里的故意伤害案,最终由山东省某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孟秀律师,执业15年,系三级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青岛大学,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刑事合规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擅长取保候审申请与辩护、检察院阶段不起诉案件论证与办理、缓刑及减刑等从轻量刑情节精准辩护、涉企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设,同时担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滨州市律师协会相关专业职务。作为滨州缓刑辩护律师,孟秀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围绕自首情节、赔偿谅解与认罪认罚从宽等量刑要素提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法院审理后予以采纳。案件从2020年11月17日车间争执引发打斗,到2021年3月10日提起公诉、同年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完整呈现了一起轻伤害案件在赔偿谅解与认罪认罚框架下适用缓刑的审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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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40万元赔偿之后为何仍被追诉
这起案件的转折点不在于伤害结果本身,而在于赔偿之后刑事程序的走向。2020年11月17日清晨,某公司车间内因运送棉包数量问题引发的同事间打斗,导致被害人右小腿胫骨、腓骨完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于2021年1月29日先行赔付40000元医疗费。然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于公诉案件,赔偿并不当然终止追诉程序。2021年2月1日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基于自首、赔偿谅解与认罪认罚情节建议适用缓刑。滨州缓刑辩护律师孟秀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介入辩护,围绕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展开工作,使案件的审理焦点从“构罪与否”转向“如何量刑”。本案的纪实价值在于,完整呈现了轻伤害案件在赔偿谅解基础上争取缓刑的诉讼过程。
二、纠纷起因:车间棉包数量争执演变为肢体冲突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显示,2020年11月17日7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某公司某分厂某车间上班时,因运送棉包数量问题与同事李某某1发生争执,继而二人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张某某将李某某1摔倒在地,致其右小腿受伤。经邹平市某局法医鉴定,李某某1因外伤致右侧胫骨、腓骨完全骨折,伤后行内固定手术治疗,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e条之规定,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从事件脉络看,本案起因属于典型的同事间工作纠纷激化,争执起点为棉包运送数量这一日常生产事务,双方从言语争执升级为肢体冲突,持续时间和参与人数均有限。但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一级,已越过刑事追诉门槛。2021年1月19日,张某某经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这一到案方式成为后续自首认定的关键事实。案发后至开庭前,赔偿与谅解工作同步推进:2021年1月29日张某某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2021年4月16日双方自行达成赔付协议,张某某除已支付的40000元外,再支付15000元,分四个月付清,李某某1出具谅解书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三、审理纪实:从立案受理到当庭宣判
(一)立案受理与庭前准备
邹平市某检察院以邹检公刑诉〔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员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孟秀、曹斌到庭参加诉讼。起诉书载明的量刑情节包括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庭前阶段,辩护人围绕上述量刑情节的证明材料进行梳理,为庭审中的量刑辩护作准备。
(二)庭审交锋:自首与赔偿谅解的举证质证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体系涵盖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与被告人供述。书证部分包括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结果、被告人户籍信息,以及李某某1出具的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李某某2的证言用于印证案发经过;邹平市某局(邹)公(刑)鉴(伤)字〔2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则锁定轻伤一级的伤害后果。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作为滨州缓刑辩护律师,孟秀在庭审中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就张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对量刑建议作了调整说明,法院经审查认为调整意见适当。整个庭审的争点集中于量刑而非定罪,辩护工作亦围绕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与悔罪表现展开。
(三)法院查明事实与证据采信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法院同时确认了张某某的到案经过:2021年1月19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赔偿与谅解的时间节点亦被完整查明,包括2021年1月29日的40000元赔付与2021年4月16日自行达成的15000元分期赔付协议及谅解书。这些事实成为法院裁量缓刑的核心依据。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的裁判思路可以拆解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定罪,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第二层是量刑情节的甄别,法院认定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第三层是缓刑适用,法院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与赔偿谅解情况,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同时告知了上诉权利与期限。从裁判逻辑看,本案缓刑适用的关键不在于伤害后果的轻重,而在于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与认罪认罚的程序性从宽三者叠加,形成了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评价基础。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赔偿到位、谅解书到手,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自动终结——这是本案给出的一条现实提醒。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谅解只是量刑情节,是否追诉、能否缓刑仍需在诉讼程序中依法审查。对于处于类似境况的当事人,案发后的到案方式、供述的稳定性、赔偿协议的履行进度与谅解书的规范性,都会实质影响量刑走向。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孟秀律师,执业15年,作为滨州缓刑辩护律师,其办案思路在本案中体现为对量刑情节的逐项固定:从电话通知到案的经过固定自首认定,从赔付凭证与谅解书固定酌定从轻依据,从认罪认罚具结书固定程序从宽基础。孟秀律师兼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社会职务,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在缓刑、减刑等从轻量刑情节辩护方面积累了系统的实务方法。对于面临同类刑事风险的当事人而言,尽早由专业律师介入梳理到案经过、赔偿节奏与认罪认罚节点,有助于在诉讼各阶段形成完整的从宽情节链条。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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