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以“炒群”方式发布虚假话术与充值返利截图营造盈利假象,违法所得从一万余元至十四万余元不等,最终全部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幸某某退赔被害人2万元后,经滨州刑事辩护律师孟秀辩护,获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孟秀律师系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15年,专注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及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尤为擅长取保候审申请、检察院阶段不起诉论证、缓刑与减刑等从轻量刑情节辩护。其同时担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历任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系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兼具扎实理论功底与一线实战经验。本案中,孟秀律师围绕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等情节展开辩护,相关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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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份违法所得仅16980元的“炒群”工作,最终牵出七人共同涉罪、涉案总额逾二十三万元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2年8月,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电信诈骗关联案件时,将何某某、程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幸某某、李某某1等七人抓获。七人均无固定职业,分散于湖北、山西、山东、辽宁等地,因同一套“话术剧本”和虚假返利截图被串联至同一起刑事案件中。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七名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各辩护人围绕主从犯认定、自首与立功情节、主观恶性程度、退赔效果等提出差异化意见,法院逐项审查后作出区分化量刑。滨州刑事辩护律师孟秀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幸某某的辩护人,其辩护工作在退赔从轻与缓刑适用之间寻找到了关键支点。
二、纠纷起因:一条“炒群”链条的成型
2022年2月至8月间,何某某等七人先后接触并加入上线人员建立的通讯群组。按照上线指令,七人使用特定APP软件,在群内发布固定话术、虚假的充值截图与返利截图,营造“任务轻松、回报稳定”的盈利氛围,以此吸引群内成员参与所谓“任务”并实际付款。被害人孙某某、郝某某、张某某等人正是在此种氛围诱导下遭受财产损失。七人之间并非松散聚合:何某某除自身参与“炒群”外,还介绍幸某某、李某某1加入,并从二人提成中抽取分成,形成上下衔接的参与结构;程某某在“炒群”之外还负责为上线向被害人发放小额红包,以此延缓被害人警觉;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幸某某、李某某1则各自使用多部手机或电脑持续操作。至案发时,何某某违法所得共计147901.2元,程某某50441.49元,周某某45459.96元,幸某某16980元,陈某某15904.29元,李某某113296元,王某某13171元。公安机关在抓捕过程中扣押了各被告人使用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并调取了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聊天截图及记账记录等客观证据。
三、审理纪实:从立案到庭审的推进
(一)立案受理与程序中止
滨州市滨城区某检察院以滨区检刑诉〔2022〕***号起诉书指控七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后不久,因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原因,于2023年1月6日裁定中止审理,至2023年4月4日恢复审理。七名被告人在此期间分别处于逮捕羁押或取保候审状态,其中幸某某于2022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1月14日经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二)庭审交锋:认罪认罚基础上的量刑辩点
恢复审理后,法院公开开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交易流水、聊天截图、搜查检查笔录及各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七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签字具结。庭审的核心争议集中于量刑情节的认定。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主观恶性不大、如实供述、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意见;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辩护人分别围绕作用较小、如实供述、预缴罚金等展开。滨州刑事辩护律师孟秀在担任幸某某辩护人时,提出了三层辩护意见:其一,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其二,幸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悔罪表现具体、可查;其三,幸某某在共同犯罪链条中处于被介绍加入的位置,所起作用与违法所得均相对有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李某某1的辩护人则提出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退赔被害人损失、犯罪情节轻微等意见。
(三)法院查明:证据链条的固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认定七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以发布固定话术、虚假充值及返利截图等方式进行“炒群”,为上线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导致多名被害人被骗。认定依据包括被害人孙某某、杨某某等人陈述,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流水,记账情况,微信截图,搜索检查笔录,七名被告人供述及同案人刘某某、武某某、李某某2的供述。法院同时查明,七人均系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李某某1协助抓捕何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幸某某、李某某1各退赔被害人孙某某2万元;周某某向公安机关交纳违法所得2万元。审理过程中,何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幸某某、李某某1分别向法院交纳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对各辩护意见逐项回应。关于何某某、王某某、幸某某、李某某1的辩护人所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意见,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明知“炒群”行为会使更多被害人陷入电诈陷阱,仍为牟利积极实施帮助行为,主观恶性并非不大、情节并非轻微,不予采纳。关于程某某辩护人所提“从犯”意见,法院认定程某某发布虚假话术与截图的行为积极主动、作用并非次要,不能认定为从犯;所提“自首”意见,因程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以协助调查外来人口信息为由通知到案,缺乏投案主动性,亦不予采纳。法院同时确认,周某某、幸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于何某某、程某某,量刑时酌情考虑;幸某某、李某某1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何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幸某某、李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均可从轻;李某某1协助抓捕同案犯,依法从轻。
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李某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违法所得共计232712.45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程某某违法所得50441.49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予以没收。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退赔与认罪认罚的时机选择,往往比单纯争辩“情节轻微”更具现实意义——幸某某案中,2万元退赔款的实际支付与预缴罚金的同步完成,构成了法院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基础。对于被卷入“炒群”“引流”类活动的当事人而言,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是否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完成退赔与罚金预缴,直接关系到从轻处罚能否落地。滨州刑事辩护律师孟秀在办理本案时,将辩护重心放在可查证、可兑现的从轻情节上,而非空泛争论主观恶性,这一思路与法院“看行为、看证据、看悔罪表现”的审查逻辑相吻合。孟秀律师执业15年,系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领域,其在本案中的辩护实践表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空间,往往藏于退赔进度、认罪阶段与作用位次的精细比对之中。对于面临同类指控的当事人,尽早由专业律师介入梳理资金流水、固定退赔凭证、评估认罪认罚节点,是争取缓刑或从轻处罚的务实路径。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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