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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蒋某,女,于2024年2月入职威县某公司,蒋某入职前系农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入职时已年满53周岁。
2025年12月8日5时40分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蒋某死亡。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次要责任。
2026年1月9日,家属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蒋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家属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蒋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工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133305元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另查明,公司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不建立劳动关系,相关公告张贴在企业公告栏处进行了公示。
【争议焦点】
蒋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之间是否应确认为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超龄人员与公司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对待,工伤待遇须先经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蒋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因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无任何关联,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原则上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应当退休,蒋某在公司入职时已超过我国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其次,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不建立劳动关系,蒋某在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亦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且蒋某在年满53周岁后才在公司入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公司无关。
第三,因蒋某到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无法为其开设社保账户、接受其社会保险的缴纳,如确立劳动关系,公司将面临司法裁判确立义务难以履行的困境。
对于蒋某与公司之间关系的认定,不能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没有足够理由亦不能改变调整养老保险等劳动保障关系的现行规定。
至于双方提交的判例,家属提交的两份判例分别系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其认定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如公司提交的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劳务关系的再审判决更为符合立法精神,更具指导意义。
关于家属主张的与因工死亡有关的赔偿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家属应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有关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前,直接要求相关工伤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一、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蒋某超龄入职但公司按正常年龄招用,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告不能规避责任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如下:
公司系按正常年龄员工对蒋某进行招聘录用,蒋某与其他员工从事同样工作,同样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连续不间断,至事故发生时近两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蒋某系农村户口,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至事故发生时未满60周岁,未领取任何养老保险金,一审依照职工退休的法规认定蒋某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与事实不符。
二审判决:超龄劳动者争议不再区分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直接适用专门规定保障其基本权益,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通过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废止。
自该解释(二)于2025年9月1日施行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将不再确认双方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直接适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2025年1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依据该办法,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或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请求参照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享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基本权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家属要求确认蒋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9月23日
案号:(2026)冀05民终3203号
【实务要点】
1. 法院否认劳动关系,家属主张工伤保障权益的路径并未被堵死
本案裁判否定的是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未对工伤作实体认定。一审指出应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二审亦认可超龄劳动者可参照适用工伤保障。
本案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是否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由人社局结合用工事实、上班时间和路线审查。公司接到人社局调查通知时,应如实提供考勤、排班和用工证据,不宜以对方超龄为由拒绝配合。
2. 招用超龄员工应当先固定用工事实,再落实工伤风险保障
建议公司对超龄员工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写明岗位、工作时间、报酬和工伤事故的处理方式,并保存考勤、工资发放和通勤安排记录。
超龄员工应在当地政策允许范围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或投保雇主责任险,避免发生事故后由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赔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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