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上的“土规矩”竟然被架到比国法还高的位置?森林防火员当了18年编外人员,想签无限期合同,却被防火队用“要么签三年,要么走人”的方式清退。
2008年,19岁的白先生入职山西晋中左权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日常负责在山里驻守值班,进行防火巡逻、隐患排查。此后连续签订6次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共计18年。
2025年年底,第6份合同到期。白先生依据《劳动合同法》“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向队里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单位答复,只能续签三年期,不同意就终止用工。2026年1月9日,不同意签3年合同的白先生收到了解聘通知。
![]()
左权县林业局在法庭上辩称,该局是县属行政机关单位,不同于普通企业的用工方式,用人要遵循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临聘人员、非在编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统一实行三年固定期限标准,林业局无权擅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0年,单位应当应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更是法律强制的规定。结果到了左权县这里,辛苦付出了18年的白先生,似乎成了游离于法规之外的人员,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甚至左权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还甩出“完全遵照劳动合同法是不是有点不合适”的说法,理由是这条法律针对的是企业,而防火队属于事业单位,但白先生不是事业编。而且,他还明确表示,解聘白先生没有经济赔偿。
翻译一下就是,左权县林业局在用内部管理惯例,否决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在他们眼里,法律只是“参照”,而“县里的规定”才是必须执行的。左权县的土规矩,竟然凌驾于国法之上,谁给他们的胆子?
而法院虽然认定白先生想拿到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但又因为双方已经解约,在事实上无法操作。也就是说,时间无法倒流,已经没有用工关系的人没办法再适用这条法规,他只能去起诉林业局违法解除合同。即便他赢了是非对错,也无法保住一个本应属于自己的工作,多么让人无力。
很明显,3年又3年的短期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前者的成本更低,用起人来也更灵活,即便是有18年工龄的老员工,在左权县林业局眼里,依旧没有忠诚性可言,他们计算的,只有如何规避风险,如何降低成本。身为职能部门如此目无法纪,让白先生守了18年山,自己却守不住一纸合同和法律底线,多么讽刺。
如今双方的信任基础已经完全破裂,白先生只能去争取自己应得的的2N赔偿,把18年的工龄换算成真金白银,让左权县林业局用赔偿金给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可再多的钱,也换不回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如果连职能部门都带头违反劳动法,还指望谁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李新怡 D21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