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公布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征集其财产线索,其中一名女子的执行标的总额1700元,引发关注。有网友提出,为何执行标的总额不高也会被限高?10月28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邓刚向南都N视频记者解释,“哪怕标的只有1700元,只要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法院依法有权采取限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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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人民法院公布的限高名单。
10月27日,伊宁县人民法院公布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其中一名31岁女子的执行标的总额仅1700元。法院公告称,如有发现限制高消费人员财产线索的,请向伊宁县人民法院举报,并公开了举报电话。
此外,相关名单中,另有一名限高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总额是3500元,其余被执行人执行标的总额均过万元。
不少网友不解,为何执行标的总额不高也会被限高?对此,10月28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邓刚向南都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限制高消费没有设置最低执行金额门槛。哪怕标的只有1700元,只要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法院依法有权采取限高措施,这也是大家觉得反差很大的原因。”他称,由于1700元金额不高,一般而言,当事人具备清偿能力,“如果明明有收入、有能力,刻意失联、拒不偿还,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符合法律规定”。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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