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来咨询的时候,情绪很激动。他说被人骗了——对方卖给他一批货,夸得天花乱坠,说是什么进口原料、行业顶尖品质,结果到手一看,根本没那么回事,质量差了一大截。老陈要去报案,告对方诈骗。
律师听完问他:对方在交货的时候,有没有完全虚构产品的存在?比如压根没货,或者拿空气当货卖?老陈一愣,说那倒没有,货是有的,就是质量跟说的不一样。
这种情况,大概率不是诈骗罪。老陈不服:他明明不老实啊,明明说谎了啊,怎么不算诈骗?
这就是很多人的误区——以为只要对方"不老实",就是诈骗。实际上,刑法上的诈骗,门槛比一般人想象的高得多。
一、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差的不只是"程度"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注意,这里有两个关键词: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目的。
生活中"不老实"的情况太多了。卖家夸大产品效果,说"用了包你满意";中介吹嘘房源优势,说"这房子绝对不会跌";销售人员把商品吹得天花乱坠,说"行业第一、品质顶尖"。这些话听着不靠谱,甚至有些就是吹牛,但它们通常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而不是刑事诈骗。
区别在哪?民事欺诈里,卖方通常还是有履约意图的——货是真的,服务也做了,只是在质量、效果上打了折扣、说了大话。刑事诈骗则不同,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或者压根没打算让对方得到对等的东西。换句话说,民事欺诈是"想履约但货不对板",刑事诈骗是"根本没打算正经履约"。
有个案子张智勇律师印象很深。甲在网上卖手机,广告写得特别唬人,说什么"旗舰配置、跑分第一"。买家收到货发现,配置确实比广告说的低一些,但手机是真的、能用的。这种属于夸大宣传,民事上可以主张退货退款、赔偿损失,但一般够不上诈骗。反过来,如果甲收了钱根本不发货,或者发的是模型机、砖头,那才可能触及诈骗的门槛。
当然,虚假宣传也不一定都构成诈骗。如果商家确实有产品,只是在广告中夸大功效,更常见的定性是虚假广告,一般属于行政违法或民事欺诈,只有情节严重时才可能触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根本不存在的"产品"或者毫无价值的替代品骗取钱财,才触及诈骗罪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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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夸大宣传和虚构事实,是两回事
实务中,夸大宣传和虚构事实的界限,是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的关键。
虚构事实,是指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情。比如根本没有工程项目,却谎称有;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却伪造资质证明;根本没有货源,却收了预付款。这些属于"从无到有"的欺骗,一旦结合非法占有目的,就容易构成诈骗。
夸大宣传,是指在真实存在的基础上拔高标准。比如产品确实有,但把普通品质说成顶级;服务确实做了,但把一般效果说成行业领先;房子确实是那个房子,但把周边配套吹得过于美好。这种"从有到优"的夸大,虽然也不诚实,但通常还停留在民事层面。
当然,夸大宣传和虚构事实之间并没有绝对分明的界限。如果夸大的程度已经严重到完全脱离实际——比如把几百块的东西吹成价值几万,把普通培训班吹成"包过内部渠道"——那就可能跨过民事欺诈的边界,进入刑事诈骗的领域。关键看的是:这种夸大是否已经让被害人陷入了根本性的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
三、沉默,大多数情况下不构成诈骗
张智勇律师发现还有一种常见的误区:以为"知情不报"就是诈骗。
比如买房的时候,卖家知道隔壁要建垃圾站,但没说。买家买完才发现,觉得自己被骗了。这种情况,卖家确实不地道,但在刑法上,单纯的沉默通常不构成诈骗。
为什么呢?因为诈骗罪的"隐瞒真相",要求行为人有告知义务且故意隐瞒。而一般商品交易中,卖方并没有把所有信息主动告知买方的法定义务。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揭示——或者双方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再或者在特定交易中依交易习惯、司法惯例负有告知义务——比如二手房买卖里的凶宅、重大抵押查封这类直接影响交易决策的重要信息,否则"我没说"不等于"我骗了你"。
当然,如果卖方在买方明确询问时故意撒谎,那就另当别论了。比如买方问"隔壁有没有规划中的不利设施",卖方明明知道有,却说"绝对没有,环境可好了"——这种积极的谎言,性质就不一样了。
四、商业风险和市场波动,不能让"不老实"背锅
有些案子,表面看是"被骗",实际上是商业风险在作祟。
比如投资某个项目,对方说了预期收益,也做了风险提示,最后项目亏了,钱没回来。投资人去报案说诈骗。这种案子,公安机关往往很难立案。因为做生意有赚有赔,只要对方没有虚构项目本身的存在,没有把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卖给你,投资亏损属于市场风险,不是诈骗。
再比如说借贷。甲向乙借钱,说自己周转一下,两个月就还。结果两个月后,甲的生意黄了,钱还不上了。乙觉得自己被骗了。但如果甲借钱的时候确实打算还,也确实拿去周转了,只是后来经营失败还不上,这属于民事上的履行不能,不是诈骗。只有甲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编造了虚假的借款用途,拿了钱就去挥霍或者转移,才可能构成诈骗。
还有一种情况要注意:如果甲在借钱的时候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比如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仍然编造理由借钱,司法机关也可能结合这些客观情况,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能赚钱了就说是投资眼光好,亏钱了就说对方是诈骗。这种思路,司法机关一般是不认的。
五、刑法上的欺骗,门槛高在哪里
总结一下,刑法上的诈骗,门槛高在这么几点:
第一,欺骗的程度要够。不是一般的吹牛、夸大,而是足以让被害人陷入根本性错误认识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我家产品行业第一"和"我家产品能让你百病全消",前者是吹牛,后者可能就是诈骗。
第二,要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也是最难证明、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对方说了假话,但人家还真打算履约、还真在努力履约,那充其量是民事欺诈。只有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或者履约只是个幌子,才谈得上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被害人必须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也就是说,被害人是因为被骗了,才把钱交出去的。如果被害人明明知道有风险,仍然自愿掏钱,那即便最后亏了,也很难说是诈骗。
第四,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各省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这个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几百块钱的小摩擦、小纠纷,走民事途径解决更合适。
六、家属和当事人容易踩的坑
第一,不要把所有"不老实"都当成诈骗。商业社会,信息不对称无处不在,夸大宣传、包装话术比比皆是。这些让人不舒服,但不一定违法,更不一定犯罪。急着去报案,结果往往是公安不立案,白白浪费时间。
第二,不要把履约失败等同于诈骗。生意亏了、项目黄了、钱还不上了,这些在商业活动中太常见了。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否则走民事途径主张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才是更现实的选择。
第三,保留证据,但区分好性质。聊天记录、合同文本、转账凭证,这些都要留好。但留证据之前,先想清楚——对方到底是"不老实",还是"真诈骗"?这个判断决定了你是去法院还是去公安局,是走民事还是走刑事。
第四,对"先刑后民"要有清醒认识。有些被害人觉得,走刑事可以追究对方责任,还能追赃,比民事划算。但如果案子本身够不上刑事,公安机关不立案,这条路就走不通。与其在刑事门槛上耗着,不如尽早启动民事诉讼,保全财产、固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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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所有"不老实"都要靠刑法来解决。民事欺诈有民法典的规矩,合同违约有民法典合同编的约束,不正当竞争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只有那些严重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骗行为,才需要刑法出手。
"不老实"的人让人生气,但生气不等于就能定诈骗。判断是不是诈骗,要看欺骗的程度、主观的目的、被害人的认识、处分的因果,缺一不可。门槛高,恰恰是为了防止刑法被滥用,防止民事纠纷被随意刑事化。
遇到这种事,先冷静下来,把证据理清楚,把性质搞明白,再决定走哪条路。冲动报案,往往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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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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