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水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明确即便父母已经离婚,仍应当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赔偿责任。
2026年新春期间,10岁男孩邱某睿在院内燃放鞭炮,不慎点燃一辆“老头乐”,火势蔓延将旁边停放的轿车引燃,造成杨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男孩父亲邱某环当场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经初步评估双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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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邱某环虽多次承诺付款,却迟迟没有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杨某委托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损失为11900 元,遂将邱某睿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鉴定价格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2026年4月,邱某睿父母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邱某睿由父亲邱某环直接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时邱某睿年满 10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燃放鞭炮的危险行为造成他人车辆受损,监护人邱某环、罗某未尽到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父母离婚,并不免除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赔偿义务。
事故发生后,杨某与邱某环自愿达成赔偿 9200 元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金额与鉴定结论差距不大,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邱某环、罗某共同赔偿原告杨某车辆损失 9200 元;如邱某睿本人有财产,优先从邱某睿的财产中支付赔偿款,不足部分再由邱某环、罗某补足。
来源:广水市人民法院
总编: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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