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21年4月,某海关缉私分局在珠海多个收货点同步查缉,一个以“水客”随身藏匿方式走私化妆品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全案偷逃应缴税额高达2760万余元。庄敏烨律师,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同时担任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证和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珠海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系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新锐人才、珠海市涉外律师先锋人才,获横琴证和商事调解中心“优秀导师奖”,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与商事纠纷。在本案中,庄敏烨律师作为被告人王某某2的辩护人,围绕自首情节的认定与从犯地位的量刑适用展开辩护,王某某2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据此建议适用缓刑。珠海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庄敏烨通过本案展现了对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中量刑情节精细化辩护的实务把握。法院最终认定各被告人罪名成立,对王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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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个曾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拘役的团伙负责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操旧业,以澳门为收货前沿、以珠海为转运节点,组织十余名“水客”将境外化妆品化整为零偷运进境,最终在海关缉私部门的集中查缉中整条链条被斩断。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走私行为并非偶发,而是形成了一条从境外收货、水客派发、境内接货、看水指路到打包运输的完整分工链条,各环节人员各司其职、按劳取酬。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十六名被告人中绝大多数认罪认罚,但围绕偷逃税额的认定依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自首与立功情节的成立与否,控辩双方展开了多轮交锋。珠海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庄敏烨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王某某2的辩护人,围绕其主动投案情节与在团伙中的实际作用提出辩护意见,成为审理过程中量刑辩论的一个缩影。
二、纠纷起因:走私链条的形成与运作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9年12月起,被告人王某某1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始组织人员以“水客”随身携带瞒报进境的方式,将境内客户在境外订购的化妆品等货物走私进境。王某某1先后雇请被告人骆某某、孙某某、王某某2、沈某某、郭某某1、滕某某、甘某某、黄某某2、谭某某、吴某某1、周某某1、周某某2及周某某3等人参与其中,并在澳门租赁商铺和仓库作为境外收货、派货地点,在珠海某口岸地下商场及多个小区设置境内收货点。
该团伙的运作模式呈现出明显的分工特征:骆某某等人负责在澳门收货清点,沈某某、吴某某1等人负责将货物拆分并派发给“水客”,黄某某2、谭某某等人负责在收货点附近“看水”并给水客指路,孙某某、郭某某1、周某某1、滕某某等人负责接收、打包货物并向水客支付带工费,甘某某等人负责驾车将走私货物运送至深圳交给货主指定的收货人。王某某1则与每位客户组建不同的微信群,用于对接货物信息、对账和收取带工费,客户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走私通关费用。境内货主董某某、黄某某1等人将在境外采购的货物运至王某某1指定的澳门收货点,由此形成“境外采购—澳门集货—水客携带—珠海接货—深圳交付”的完整走私路径。
2021年4月21日,某海关缉私分局在珠海多个收货点同步行动,当场查扣走私进境的碧欧泉、海蓝之谜、宝格丽等品牌化妆品数千件,以及百乐门香烟等物品,并抓获王某某1等多名被告人。经某海关核定,仅现场查扣部分偷逃应缴税额即达数十万元。随后,检察机关分两次对全案提起公诉,指控各被告人偷逃应缴税额从二百余万元至二千七百余万元不等。
三、审理纪实:立案受理与庭前准备
本案由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公诉机关分别于2022年5月13日、2023年12月15日以起诉书和补充起诉决定书提起公诉,指控十六名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2024年1月24日、2024年6月19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庭前阶段,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围绕指控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了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王某某2的辩护人庄敏烨律师在庭前准备中重点核查了王某某2的到案经过及其在团伙中的具体职责。根据案卷材料,王某某2于2021年4月29日主动向某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参与走私活动的事实。这一情节成为后续庭审中辩护工作的核心支点。同时,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已认定骆某某、孙某某、王某某2、沈某某等十三名受雇请参与走私活动的人员为从犯,并基于王某某2的自首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珠海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庄敏烨据此在庭前与公诉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了沟通,为庭审中的辩护方向奠定了基础。
四、审理纪实:庭审交锋与争议焦点
三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偷逃税额的认定依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展开辩论。多数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但当庭审理中,部分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了针对性抗辩。
关于偷逃税额的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董某某偷逃应缴税额的时间应自2021年4月起算,此前表格内容无法确实认定,故指控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偷逃税额1190万余元的部分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某某1的辩护人、甘某某及其辩护人则对22份表格所涉货物是否已实际走私进境提出疑问,认为核定非现货部分税额时未考虑货物是否属于“已陈旧但尚有使用价值”或“假冒品牌”等因素,核定金额与事实不符。被告人郭某某1的辩护人进一步提出,应以查扣在案的实物作为定案依据,仅凭账本、微信表格等记录认定税额不可靠。
关于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被告人黄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黄某某1在与“某货主”相对应的15批货物中不应承担责任,且黄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孙某某主要负责对已走私进境的货物进行清点,不能机械地以其参与时间产生的偷逃税额作为量刑依据。骆某某、孙某某、王某某2、沈某某、郭某某1、滕某某、甘某某、周某某2、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应认定为从犯。珠海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庄敏烨在辩护意见中强调,王某某2系受雇参与,在团伙中从事的是辅助性的事务性工作,其作用地位与团伙组织者、货主有本质区别,且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自首,结合从犯情节,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自首与立功情节,被告人王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2系自首;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沈某某规劝吴某某1投案,应构成立功。公诉机关对王某某2的自首情节予以确认,并在补充起诉阶段维持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五、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对于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偷逃税额起算时间的异议,法院结合王某某2制作的对账表、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记录及货物照片等证据,认定指控的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走私事实有相应证据佐证,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各辩护人提出的税额核定依据问题,法院认为海关核定证明书系由具备资质的机构依法作出,结合被告人供述、账本记录及查扣实物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各被告人参与走私的偷逃税额。
在地位作用认定上,法院确认骆某某、孙某某、王某某2、沈某某、郭某某1、滕某某、甘某某、黄某某2、谭某某、吴某某1、周某某1、周某某2、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某2、吴某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某1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各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均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1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七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六十万元至一千二百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1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十一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王某某2、黄某某2、谭某某、吴某某1、卢某某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查扣的走私货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珠海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庄敏烨所辩护的被告人王某某2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六、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中,“不知情”“只是帮忙”往往难以成为免责理由,受雇参与走私链条的任何环节,只要明知货物系逃避海关监管进境,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十三名受雇人员虽被认定为从犯,但均因参与时间长、涉及税额大而面临实刑,仅少数具有自首情节且作用较小者获得缓刑。对于曾因走私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再次涉足同类活动将面临累犯从重处罚的严重后果。
庄敏烨律师,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兼任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证和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珠海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系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新锐人才、珠海市涉外律师先锋人才、珠海市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律师团成员,获横琴证和商事调解中心“优秀导师奖”,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与商事纠纷。珠海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庄敏烨在本案中的辩护实践表明,走私案件中自首、从犯等法定情节的及时固定与充分论证,直接影响量刑建议的走向与缓刑的适用空间。对于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当事人而言,到案方式、供述的完整性以及能否在侦查阶段即明确自身在链条中的实际作用,往往是辩护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如遇同类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法律框架内理性应对。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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