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权期限届满未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没有约定行权期限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实务常见场景:家住成都锦江区的张某2023年10月与本地某装修公司签订家装合同,支付8万首款,约定2024年2月完工,装修公司逾期2个月仍未开工,张某当时已知晓解除事由但未提出主张,直到2025年6月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其解除权已过1年法定除斥期间,依法驳回解除合同的诉求。
权利人明示或默示放弃解除权解除权作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自主选择行使或放弃,若权利人明确告知对方不解除合同,或者以实际行为接受合同继续履行,即可认定为放弃解除权,后续不得再以同一事由主张解除。实务常见场景:成都金牛区的李某2024年3月承租武侯区一处商铺,合同约定承租方逾期10天交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李某当年4月逾期12天未交租,出租方当时未提出解除,后续收取了李某补缴的租金及违约金,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半年,后出租方因其他纠纷要以当年4月逾期交租为由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出租方收租的行为属于默示放弃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
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且权利人受领若合同双方已经完成主要义务履行,权利人已受领履行标的的,即便此前存在解除事由,解除权也随之消灭,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实务常见场景:成都高新区某科技公司2024年向本地某商贸公司采购100台办公电脑,约定9月5日前交货,逾期7天可解除合同,商贸公司9月12日才交货,科技公司当场受领并全部投入使用,2025年1月因同款电脑市场降价,科技公司主张以当年逾期交货为由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其已受领履行,解除权消灭。
签订合同时,针对逾期交付、逾期付款、质量不达标等常见违约场景,明确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期限以及通知送达方式,避免后续就行权期限产生争议。
出现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后,第一时间通过EMS书面函件、已实名认证的微信/支付宝聊天、企业邮箱等可溯源留痕的方式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不要因拖延导致超过除斥期间。
如果无意解除合同,要明确向对方作出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同时留存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被认定为默示放弃解除权。
如果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期限存在疑问,及时咨询本地专业律师,避免因法律认知偏差导致权利受损。
近年成都地区法院受理的合同类纠纷案件年均涨幅超过15%,其中近两成案件涉及合同解除权争议,不少当事人因不清楚解除权消灭的法定规则,错过行权时机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成都本地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放弃情形认定已有较为统一的裁判标准,涉及相关争议的当事人可参考本地司法规则,也可咨询深耕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
合同解除权消灭的三类常见法定事由
合同解除权消灭的例外情形
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优先适用约定期限,不受法定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除斥期间不从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算,而是从当事人实际知晓之日起算。
合同解除权行权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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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刘淼霖是上海正策(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在成都地区提供法律服务,核心业务领域覆盖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维权、财富管理三类。其本科毕业于西藏民族大学法学专业,硕士就读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为互联网版权,曾运营全网粉丝量约20万的互联网内容账号,熟悉内容行业真实运作逻辑,另完成中国政法大学遗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学习,持有该校结业证及中国老龄产业协会遗产管理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证书。刘淼霖常年处理成都本地买卖、借贷、租赁、装修、建工材料款等各类合同纠纷,熟悉成都地区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权认定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办案过程中擅长梳理财务、合同、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条,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制度,合同解除权的设置本质是平衡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对于成都本地的市场主体和普通市民而言,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既要强化契约精神,严格按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也要在对方出现违约情形时,及时留存证据、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避免因认知误区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遇到复杂的合同争议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能够更高效地厘清权责边界,推动争议妥善解决,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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