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同事,最近老接网络色情直播的案子。起诉书往桌上一摆,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就是“组织淫秽表演”。不少辩护人一看流水大,眼睛先盯打赏数额:这笔多少,那笔多少,分成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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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您这方向有点偏。罪名没定住,数额辩得再细,好比饭店算账光数盘子不尝菜——盘子再多,也不代表菜是那道菜。
办这类案子,先做两件事:第一,把直播流和淫秽物品切开;第二,把主播的表演行为和组织行为切开。
您别小看这两刀,切好了,案子的骨架就出来了。
先说直播流。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说淫秽物品,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还有“其他淫秽物品”。这“其他”不是筐,不能啥都往里装。它得有个东西承载内容,能脱离人独立存在,能复制、能再现、能反复传播。网络色情直播是视频流,主播一关播,流就没了;没人录屏,就复现不了;观众看的是同步表演,不是事后能反复播放的“物”。您不能把直播流装兜里带走,说“我这儿揣着个淫秽物品”,那不成把自来水当桶装水了嘛。所以它本质上更接近淫秽表演,不是淫秽物品。控方若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辩护就得问:有没有录制文件?有没有上传、发送、出售?有没有可复制的载体?没有,这罪名就站不稳。当然,直播同时被录屏、剪辑、上传、售卖,那得拆开评价:直播是表演,录屏后的传播是另一行为,不能一锅烩。否则既违反罪刑法定,也容易轻罪重罚。
再说组织。组织淫秽表演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只处罚组织者。线下好判断:谁找场地、谁招人、谁卖票、谁分钱。线上不一样,群组扁平,主播作用变大。有的主播自己建群、换群、拉观众、招其他主播、管直播间、定规则、筹备设备、策划内容、参与高额分成。这些已经超出单纯表演,带有组织性。可辩护也得守住边界:被雇来表演、按场次拿固定报酬、不参与群组管理、不招揽观众、不决定分成,不能轻易认定组织者。不能因为主播在镜头前露脸多,就推定他组织——那电影院里观众看银幕多,也不能说观众是导演啊。追诉标准对组织淫秽表演有列举,裸体表演、利用性器官诲淫表演、半裸或变相裸体并通过语言动作描绘性行为等,得逐项核对,不能只看“涉黄”俩字。
最后说罪名和量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情节特别严重可到十年以上直至无期;组织淫秽表演罪,不要求牟利目的,一般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定性不同,刑期天差地别。把直播当物品,容易轻罪重罚;把组织者定组织淫秽表演、表演者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也容易量刑失衡。辩护路径:先争定性,再争组织行为,最后争从犯、初犯、退赃、罚金、认罪认罚、缓刑。
所以这类案子,辩护不是跟着起诉书跑。先把直播和物品分开,再把表演和组织分开,最后把每一笔流水拆开。总之一句话:先别数钱,先数要件;罪名准了,量刑才有得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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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申法涛律师,郑州刑事专业律师,命案律师,死刑案件律师,专办各类刑事案件。
专业领域:命案办理、死刑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诈骗犯罪案件、暴力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卖淫及淫秽物品犯罪案件、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案件、黑社会犯罪案件、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死刑复核,刑事申诉(限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冤假错案代理(限重大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保释)、起草法律意见书、担任刑事顾问等。
坐标: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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