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明确新增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根据《实施意见》,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部分取得)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工程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封顶标准为单体预售楼栋顶层顶板浇筑完成;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已公告)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执行新的预售政策;为保持市场供需平稳,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评估风险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住建部门和市规自部门备案后,2027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成都市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实施意见》要求,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出让公告的土地,有序推行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公告中未明确销售方式的,销售方式由房地产(881153)开发企业结合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对于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881153)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县住建部门书面明确现售意向。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收取不超过房屋总价5%的定金。
《实施意见》明确,房地产(881153)开发企业须用自有资金购地。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照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缴清。分期缴纳的,不计利息。
同时,落实金融监管要求。房地产(881153)项目推行主办银行制,加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单个房地产(881153)项目对应一家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对项目资金进行封闭管理。2026年8月28日后新签订房地产(881153)贷款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的,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贷款银行组建银团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其他项目也应根据资金监管需要协商确定主办银行。
贷款银行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理确定投放节点和投放额度,分批发放开发贷款,贷款资金应通过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交易对象的账户,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对实行现房销售和预售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883436)相匹配。支持房地产(881153)项目开发公司通过股权、债券等多种方式开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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