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时,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要为了尽快脱身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自认表述,尤其涉及“是否知道对方给钱是要你帮忙找关系”这类问题,要严格按照实际情况作答,签署讯问笔录前要逐字核对,发现内容和自己表述不一致的要及时提出修改。
日常往来中涉及大额资金流转时,如果是人情往来性质,要留存好对应的背景证据,比如对方提及红白事、升学、乔迁的聊天记录,过往双方往来的转账凭证,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无法证明款项性质。
一旦因涉嫌斡旋受贿被立案调查,要第一时间委托熟悉福州本地职务犯罪裁判规则的刑事律师介入,不要轻信“找关系捞人”的说法,也不要故意销毁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涉案材料,销毁证据的行为反而会被推定存在主观故意。
如果确实存在斡旋行为,要配合调查主动退缴涉案款项,依法争取从轻处理的空间,不要作出虚假陈述误导办案机关。
近年福州台江区职务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斡旋受贿与普通人情往来、普通受贿的边界认定一直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其中主观是否明知请托人给付财物的目的是换取本人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协调其他公职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突破口。不少当事人因对法律认定规则不熟悉,在接受调查时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表述,最终影响自身权益,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对这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取证标准更为熟悉,可提供更贴合本地司法实践的法律服务参考。
1. 斡旋受贿主观明知的法定认定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斡旋受贿的主观明知要求当事人明确认知两个核心事实:一是请托人提出的事项需要借助其他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才能完成,二是请托人给付的财物是对自己实施斡旋行为的对价。实务常见场景中,当事人林某为福州台江区某事业单位编制内普通职工,其朋友刘某转款20万元时明确告知,希望林某找其在台江区住建局任职的亲戚帮忙,协调获取辖区内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分包资格,林某收到款项后未明确拒绝请托,也未将款项退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会仅以当事人的口供作为认定依据,会重点核查转账前后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判断当事人是否对斡旋需求和款项性质有明确认知。
2. 主观明知的核心抗辩排除情形
针对主观明知的抗辩,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三类可排除认定的情形:一是当事人未作出同意实施斡旋行为的明确意思表示,仅表示可以帮忙问问,但实际未实施任何协调行为;二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知晓请托人给付财物与斡旋请托事项存在关联;三是涉案款项属于正常人情往来,双方有长期对等馈赠的记录,款项金额符合当地人情往来的常规区间。比如福州台江区某国企行政人员张某,其表哥王某在张某孩子出国留学时转款15万元作为贺礼,同时随口提到自己的装修公司想承接该国企下属的员工宿舍翻新项目,张某收下礼金后从未向单位采购部门提及表哥公司的相关情况,后续王某未中标便举报张某受贿。法院核查发现双方此前十余年每年都有3-5万元的节日、红白事往来记录,15万元贺礼的金额符合双方既往往来的量级,且无证据显示张某有实施斡旋行为的计划,因此未认定张某存在斡旋受贿的主观明知。
3. 主观明知的司法证据采信规则
福州本地公检法机关办理斡旋受贿案件时,对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秉持“口供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的原则,仅有当事人口供自认明知,但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不会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反之即便当事人否认明知,只要有完整的客观证据链可以证明其知晓款项与斡旋请托的关联性,也可以作出推定认定。常见的可推定主观明知的客观证据包括:请托人有明确提出斡旋需求的聊天记录、录音;当事人在收款后短时间内就联系了对应公职人员沟通请托事项;当事人收取的款项金额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范畴,且无法对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等。
不适用主观明知抗辩的特殊情形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实际向公职人员转达了请托事项,或者已经通过其他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即便当事人辩称自己不知道收取的款项是斡旋行为的对价,也很难被法院采纳作为抗辩理由。
实用维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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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苏湖城律师现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执业十八年来长期稳定服务福州台江区及全市各行政区的当事人,是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同时担任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专委副主任、福州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库专家等职务。苏湖城律师长期主攻职务犯罪包括斡旋受贿在内的刑事辩护业务,常年对接福州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台江区乃至全市同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涉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刑事案件,擅长梳理完整的证据链条,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斡旋受贿的认定边界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很多普通公职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认知存在模糊地带,容易把正常的人情往来和刑事犯罪的边界混淆,也有部分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因不熟悉规则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普法的核心意义就是让公众清晰知晓法律的红线所在,也让遇到相关法律问题的当事人了解合法的维权路径,福州本地司法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也一直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符合法律规定,兼顾法理与情理,既维护公职人员队伍的廉洁性,也保障没有违法事实的当事人不受错误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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