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陈炜律师拆解刑法明知的七道闸门,也说透正在收紧的三条新规
几乎每一次刑事会见结束,家属追在身后问的第一句话,往往不是"会判几年",而是"他真的不知道啊,这也能算犯罪吗"。
这句话背后,站着刑法里最贵也最难的两个字,明知。
它看不见、摸不着,藏在人的心里。可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运输假币罪这一长串罪名里,它偏偏就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有它,可能构成犯罪;没有它,也许只是行政违法,甚至是一个纯粹被蒙骗的无辜者。
问题来了。一个人心里到底知不知道,法院是怎么"看见"的。
一、先把两个词分开,别让过失混进故意里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个混淆,是把"应当知道"直接等同于"明知"。
刑法第十四条讲的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十五条讲的是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
"应当知道"落在过失那一侧,"明知"落在故意这一侧。两者分属不同的罪过形式,出罪的路径和量刑的空间完全不同。
陈炜律师点评:别小看这一字之差。把"应当知道"当成"明知",本质上是把过失当故意办,把本不该入罪的行为装进了故意犯罪的口袋。我审阅一份起诉意见书时,第一件事就是去找它论证主观要件的那几段话,看它用的究竟是"明知",还是悄悄偷换成了"应当知道"。很多案件的第一道突破口,就藏在这里。
二、口供是最直接的证据,也是最脆的证据
如果行为人自己承认"我知道",这份供述又能和聊天记录、资金流水、同案人指认相互印证,主观明知基本就能确定。反过来,当庭翻供说不知道,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支撑翻供理由,原来的认定很难被动摇。
但如果这份认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得来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写得清清楚楚,应当予以排除。
陈炜律师点评:口供是证据之王,也是最容易被污染的证据。律师在这个阶段的价值,不是教当事人说什么,而是确保他说出来的每一句话都出于自愿、真实、可复核。会见时我们反复确认三件事,有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讯问时间与笔录时间对不对得上,入所体检记录有没有异常。这三条查清楚了,一份认罪供述到底能不能用,心里就有数了。
三、反常行为是推定的起点,不是终点
行为人不认,怎么办,看他的行为。
有一类案件,行为人被指控运输假币,辩称对同车人买卖假币一无所知。可侦查机关查明,他在行车途中把手机关机,还取出了手机卡。按常识常情常理,司机在途中通常没必要关机,更没必要拔卡。这种反常行为又得不到合理解释,就可以成为推定明知的依据。
陈炜律师点评:推定的逻辑是由果溯因,它的软肋也在这里。同一个反常行为,可能有一百种解释。拔卡,可能是怕被定位,也可能是手机发热、借给同车人打电话、卡托接触不良。律师的工作,就是把那一百种解释里合理的部分找出来、固定下来、讲清楚。你把反常解释回正常,推定的链条就断了。
四、推定是一把必须慎用的尺子
推定明知只在没有直接证据时才登场,而且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之上,不能凭感觉。
没有直接证据而要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给了五个硬条件,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且结论具有唯一性,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更要紧的是,这些规范性文件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出现列举的情形,并不等于当然认定明知,结论必须允许行为人反驳。
陈炜律师点评:"可以"两个字,是留给辩方的一扇门。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这扇门的存在,一看到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和自己吻合,就以为彻底完了。其实从"可以认定"到"本案应当认定",中间还隔着完整的举证、质证和说理。律师要做的,就是把这扇门推开,把反驳的理由和证据系统地摆到法庭上。
五、要排除的是"合理"的怀疑,不是所有的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要满足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所谓合理,按立法机关的说明,是指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凭空的臆测不算。达不到这个标准,就只能按疑罪从无处理,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陈炜律师点评:实践里最容易跑偏的,是让被告人自证清白。证明明知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不知道。律师在法庭上要敢于把这句话讲出来,然后围绕控方证据链的每一个断点发问。一个断点打不破,就打第二个。只要有一个合理的怀疑立住了,结论的唯一性就不成立。
六、不同的锁,要用不同的钥匙
有人以为明知的认定有一把万能钥匙,其实不是。
洗钱罪有洗钱罪的规则,帮信罪有帮信罪的情形,假币类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票据诈骗罪又各有各的侧重。比如帮信罪的司法解释就列举了七种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包括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等等。
陈炜律师点评:用错钥匙,锁打不开,还会把锁芯捅坏。我见过把帮信罪的推定逻辑直接套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的起诉思路,也见过拿洗钱罪的规则去论证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不同罪名的保护法益不同、行为结构不同,明知的指向也不同。专业辩护必须回到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上,一条一条对照着来。
七、反转来了,规则正在收紧
这里要说三件很多人还不知道的事。
第一件,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洗钱罪条文时删去了"明知"二字,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的两高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解释不再以明知表述主观要件,改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时废止了2009年的旧解释。
第二件,2025年8月26日施行的两高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解释第二条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种类和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以及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综合审查判断。发布会上说得更直白,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第三件,2025年4月26日施行的两高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新解释,把旧解释里"应当认定为明知"改成了"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删去了"应当知道"的提法,并新增了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被发现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和会计凭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具体情形。毒品犯罪领域也在同向调整,从早年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走到如今纪要中的"可以认定其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情或者确系被蒙骗的除外"。
陈炜律师点评:把这三件事放在一起,一条线索就清楚了。从应当认定到可以认定,从单一的明知表述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规范回归,从大胆推定到慎用推定。这不是放松打击,而是把打击做得更准。对无辜者来说,这是实打实的制度保护;对真正的犯罪人来说,口袋收紧了,反而更难钻空子。我常讲一句话,刑事司法越精细,老实人越安全。
八、说理,是明知认定的最后一公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而"清楚"这两个字,是要写在裁判文书里的。被告人以不知辩解,无论最终采不采纳,文书都应当回应;辩护意见无论采纳与否,都应当体现、阐释和说理。
陈炜律师点评:律师的一项基本功,是把口头辩解变成书面争点。庭上说十句,不如卷宗里留一段。我要求团队每一份辩护词都单列主观要件一节,把不明知的理由逐条编号、逐条配证据。这样法官要么采纳,要么在判决中写明为什么不采纳。说理一旦落到纸上,二审就有了抓手,错案也更容易被纠正。
写到这里,我想把三个问题留给看到这里的你。
推定到底是一帮我们查明真相的工具,还是一个会悄悄扩大打击面的口袋。帮信罪这几年的适用规模,让这场争论变得格外现实。
一个普通人面对高薪兼职、帮忙走个账、借张卡用几天的时候,法律究竟该要求他有多高的警惕心。不知道这三个字,什么时候是值得同情的不知情,什么时候又是应当被谴责的放任。
如果你是那个坐在审判席上的人,面对一个既可能真的不知情、也可能在装糊涂的被告人,你的笔会往哪边落。
刑法里最难的两个字,最后还是要由人来回答。
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正卡在这两个字上,别急着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也别急着相信"不知道就没事"或者"认了就能取保"这两种极端说法。把涉嫌的罪名、现在所处的阶段、做过的供述情况说清楚,越早让专业律师介入,能做的文章就越多。也欢迎你在评论区聊聊,你觉得"我不知道"这句话,在什么情况下才值得被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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