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福建厦门发生了一起引发争议和热议的案件:
某女士出于安全考虑,在家安装监控,可没曾想竟然拍下近六旬丈夫王某岩涉嫌转移财产,并与多名按摩女发生性关系的视频。
起诉离婚后,法院认为某女士私自在卧室隐匿安装摄像头的取证行为违规,违反公序良俗,对相关视频不予采信。
电视剧里,这类家庭风波中,律师或者私家侦探出马,一段偷拍视频,往往能取得决定性胜利。但这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却吃了瘪,网上对此也议论纷纷,核心争议是案件实质真实和取证手段孰重孰轻。
实际上,这方面的规定和裁判标准在目前还是比较明确的,且整体逻辑比较清晰:
最高法在2002年推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此作了新规定。其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此之前,相关规定是排除一切不合法取得的证据,并明确规定未经允许的偷拍偷录必须排除。
这一规定将排除范围从原有的“不合法”证据,变成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将排除范围增加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方式取得的证据。
这种背景下,对正常交谈、通话进行偷录产生的录音录像,基本不再被排除。
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则规定,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相比02年的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连用两个“严重”,意思非常明确:只要取证手段的违规性不是特别严重,尽量不要排除其证据效力。
在上述规定,以及发展趋势之下,司法实践也基本摸索出了一套标准:
在公共场合(如,工作场合、街道广场商场等),或者正常谈话、通话中偷拍偷录,规则都是允许的,相关证据也可以采纳;采用侵犯隐私,或者住宅安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一般都会排除。
例如,外人强行闯入私人住宅偷拍捉奸,在更衣室、洗手间等隐私场所偷拍偷录,或者偷偷安装定位设备、通过黑客手段获取信息,这些取证方法都是违规的,相关证据也会被排除。
较为特殊的是家人之间。家庭成员可以在自家较为公共的地方(如,客厅、厨房)安装监控;但家庭成员之间也有隐私,在卧室、卫生间等较为隐私的地方安装监控偷拍偷录,一样是严重侵权,在民事层面一般都会无条件排除。
文章开头的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该案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当事人不该在卧室这一高度隐私的地方安装监控。如果位置换成客厅这种较为公共的地方,证据必然是有效的。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在客厅安装监控拍下的证据,法院便进行了采纳。
从后果上看,如果证据不被采纳,裁判时将不得依据这一证据认定事实。也因此,文章开头的妻子最终还是败诉了。
如果屏幕前的读者有拍摄以获取证据的需要,一定注意拍摄的场合和时间,避免拿到了证据又被排除,最终败诉。
最后,老何补充一下,如今的民事证据在取证手段上虽然整体不断放宽,但其程度依然没办法跟刑事、行政案件比;
双方的取证能力更是天差地别:姑且不谈对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对人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较为敏感的技术侦查措施,仅仅是相关机关自行掌握的信息数据,就可谓包罗万象。
相比之下,普通人调取一些不那么敏感的档案信息,都不能直接进行,必须花钱聘请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
这一方面是因为案件性质不同,刑事、行政案件解决的问题相比民事案件的家长里短、商品交易更为重要,因此要赋予更大的权限;一些敏感的信息和手段,在保存、调取上也必须更为慎重,否则便会危机公共安全。
但另一方面,这也客观上让掌握相关资源的人拥有了一般人不能比拟的优势。
毕竟,证据合规的严苛程度,以及取证能力的差别,都是上位者维持身份地位的体现……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