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有2—6岁孩子的家长,这条得认真看。
河北省发改委10月25日发布公告,就《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到11月25日截止,电话 0311-88600672,邮箱 fwjgc@hbdrc.gov.cn。
这份办法全文29条,是要替换掉现有的冀发改公价规〔2023〕5号,有效期5年。里面有几条,是直接管钱的硬规定。
一、只能收4类钱,清单外一分不能多
全省统一建立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4类分别是:
· 保教费——保育教育服务费
· 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
· 保育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为2至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
· 服务性收费——只有三项:伙食费、延时服务费、校车服务费
· 代收费——只有一项:体检费
关键一句: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二、家委会收费、捐资助学、第三方直收,全部禁止
这一条是家长最关心的。办法第17条明确写了:
· 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
·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
· 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
· 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换句话说,孩子入园要交的钱,必须直接交到幼儿园,除此之外一分钱都不该有。
三、不能跨学期预收,服务费不能打包捆绑
· 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 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收取,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合并捆绑收取
四、涨价只能"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收费标准调整原则上自新学年执行。提高标准的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降低标准的按低标准执行;插班生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寒暑假收费最多上浮30%
公办幼儿园(不放寒暑假的除外)寒暑假提供保教、保育服务,可在日常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30%,具体幅度由幼儿园按成本自行确定。
六、退费规则,这是最实用的部分
情形
退多少
因病或正当理由连续缺勤,当月实际在园不足法定工作日一半
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 按缴费额50%退还 ;伙食费、延时服务费、校车费扣除已发生费用后据实退
个人原因退转园,按月缴费
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 据实退还
个人原因退转园,按学期缴费,开学2个月内(含2个月)
按缴费额50%退还
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违规行为造成退转园
全额退还
卫生防疫规定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入园
按未入园实际天数 退还
七、几条容易被忽略的
· 水电热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第22条)——幼儿园不能按商业价收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不能挪用
· 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政策(第20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资助政策要落实
· 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 军队幼儿园按军队规定执行,招收地方人员子女享受当地补助的按当地公办园规定收费
· 外籍子女收费:公办园/普惠性/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园由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营利性民办园由园所自主确定
八、收费怎么定,谁来定
· 省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由省级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浮动上限不超过10%
· 其他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园:由市级政府(含定州、辛集市)或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标准和浮动幅度,浮动上限同样不超过10%
· 营利性民办园: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园所按办园成本、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报当地教育部门
九、征求意见怎么提
· 时间:2026年10月25日 至 2026年11月25日
· 电话:0311-88600672
· 邮箱:fwjgc@hbdrc.gov.cn
附件有两个:办法征求意见稿PDF、收费目录清单PDF。下面附公告原文和办法全文。
说两句
这份办法还在征求意见阶段,11月25日之前提的意见,都有可能被吸收进正式稿。手里有孩子在上幼儿园,或者刚接手的家长,值得花两分钟提一句。
你最想吐槽的是哪一条?兴趣班另收费、家委会收钱、跨学期预收,还是退费扯皮?评论区留言,呼声高的我单独写一篇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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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合理降低保育教育成本,维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644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0月25日至2026年11月25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311-88600672
电子邮件:fwjgc@hbdrc.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
二、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合理降低保育教育成本,维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644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收费行为管理。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管理方式
第三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可收取保育费。
(一)保教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保育费:指幼儿园开设托班为2至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延时服务费、校车服务费。
(五)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
第四条 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第五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省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上限不超过10%)。
其他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由市级(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上限不超过10%)。
幼儿园在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三章 收费标准制定
第七条 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应坚持公益普惠属性,在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 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场地租金、固定资产折旧(不含财政投入的)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得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在开展成本监审(调查)时,原则上应区分不同班型(指大班、中班、小班,下同)科学分摊核算成本。
第九条 教育部门申请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公办幼儿园收费应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人员配备、办园许可证、等级资格等;
(二)拟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方案,包括依据和理由、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等成本情况,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舆情应对处置预案等;
(三)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真实、有效。
第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提出定价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性收费由幼儿园按照补偿成本(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的原则收取;代收费由幼儿园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营利性幼儿园收费标准,依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报当地教育部门。
第四章 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和公示制度。
(一)全省统一建立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二)幼儿园要在本地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指导下,建立本园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应包括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退费办法、监督电话等,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入园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清单内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三)市级、雄安新区教育部门要将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收取,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合并捆绑收取。
第十四条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标准调整原则上自新学年执行。提高标准的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降低标准的按低标准执行;插班生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保育服务的公办幼儿园(不放寒暑假的除外),收费标准可在日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浮动幅度由幼儿园根据成本自行确定,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
第十六条 幼儿园退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儿童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连续缺勤的,当月实际在园天数不足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等费用按缴费额的50%退还。伙食费、延时服务费、校车费扣除已发生费用后据实退还。
(二)因个人原因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按月缴纳的,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据实退还;按学期缴纳的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的,按缴费额的50%退还。伙食费、延时服务费、校车费、体检费扣除已发生费用后据实退还。
(三)因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四)因卫生防疫管理规定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儿童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未入园的实际天数退还所收费用。
(五)以上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与家长签订入园协议,列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区分不同班型完整准确记录收费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接受收费监督检查、成本监审(调查)时,要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十九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和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规范使用税务发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政策,具体政策按照河北省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统筹制定好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不断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做好收费政策与免费政策的衔接,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幼儿园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政策的制定。
(二)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督促幼儿园落实收费政策,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发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规范公办幼儿园预算和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加强幼儿园收费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掌握幼儿园经营情况。通过成本调查、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市级、雄安新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幼儿园经营情况、幼儿园收费政策调整情况、下年度调整计划报送省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军队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补助的,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收费;未享受补助的,由军队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同类型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外籍子女在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收费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外籍子女在当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5号)同时废止。
三、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1
保教费
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2
住宿费
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仅限寄宿制幼儿园)。
3
保育费
开设托班为2至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4
服务性收费 · 伙食费
为在园儿童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5
服务性收费 · 延时服务费
在正常保教、保育时间之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看护服务的费用。
6
服务性收费 · 校车服务费
提供校车接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7
代收费 · 体检费
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儿童定期体检,代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6年10月25日发布,hbdrc.hebei.gov.cn),附件:《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
本文为征求意见稿阶段内容,最终以河北省政府及省发改委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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