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警察时,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办事;转型律师后,又与公诉科负责人共谋为当事人作不起诉处理,收取贿赂款并分赃。
曾因犯行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判一年十个月的王某清,又因上述受贿事实被判受贿罪获刑一年六个月,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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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AI
王某清1965年4月生于重庆,曾任某县公安局某大队大队长,后转型为律师,为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其被认定的受贿事实有两起。
一是在其任某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时,抢劫案投案人希望得到从轻处理,表示愿意提供20万元协调费用。
因该案已移送检方审查起诉,王某清便找到时任公诉科科长杨某,称该案如果从轻处理,有人会表示感谢。
2012年3月,杨某两次主持该案相关讨论会议。在检方的建议下,警方撤回了该案。
期间,王某清先后两次收到投案人共计20万元现金,除了分给中间人及杨某外,王某清实际获得12万元。
2017年8月,王某清已然转型成为律师,为重庆某律所合伙人。
在办理一起单位行贿案时,其与时任公诉科负责人杨某商谋,杨某表示,可以对王某清的当事人作不起诉处理,要求王某清找当事人拿钱,款项由二人平分。
随后,王某清告知当事人,拿15万元可以使其不被起诉。当事人同意,并表示收到不起诉决定后兑现15万元,王某清将该情况转告了杨某。
2018年4月,检方送达了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决定书。次月,王某清收到当事人的15万银行转账。其拿了8万元现金给杨某,告知杨某该款系当事人所送。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案件东窗事发前,2021年7月,监察委员会在调查民警夏某国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期间,发现了王某清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2023年1月5日,王某清因犯徇私枉法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上诉后被维持原判。
王某清在监察委员会调查其徇私枉法(涉及夏某国等人案)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收受贿赂的问题,并向监察委员会检举杨某可能收受甘某宏的贿赂,后被查证属实。
2023年7月16日,监察委员会决定对王某清涉嫌犯受贿罪一案立案调查。
次年1月,王某清犯受贿罪一案一审认为,其身为原警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或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王某清作为侦查人员,在与杨某共同收受抢劫案投案人贿赂的犯罪事实中,向杨某提出犯意,并参与协调案件,获得大多数贿赂款;
王某清作为律师,在与杨某共同收受自己当事人贿赂的犯罪事实中,与杨某相互勾结,事前商谋收钱办事,事后收取贿赂款并分赃;在两次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王某清提供杨某涉嫌受贿线索,为监察委员会查处杨某受贿案起重要作用,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其退清所得赃款19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清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原犯行贿罪、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王某清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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