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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介绍卖淫会判几年?从一宗浦东新区缓刑判决详解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与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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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 介绍他人卖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文结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6)沪0115刑初2332号真实判决,完整还原介绍卖淫罪的入罪门槛、量刑档次,以及辩护人面对"证据链完整、定性无争"的困境时,如何通过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累犯辨析等路径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的全过程。

本文要点速览

· 介绍卖淫罪的入罪门槛: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即可入罪,是否营利不影响定罪

· 量刑两档:基本档五年以下,"情节严重"档五年以上

· 一宗上海真实判决:介绍2次卖淫,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

· 本案辩护的现实困境:证据链完整、定性无争、前科阴影、涉黄观感压力

· 辩护策略全拆解:放弃定性硬抗,聚焦"认罪认罚 + 累犯辨析 + 缓刑论证"

· 判决书"本院认为"核心段落,印证辩护意见被采纳

一、案件信息要素卡片(当事人已匿名化处理)

· 案号:(2026)沪0115刑初2332号

·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 涉嫌罪名:介绍卖淫罪

· 被告人:于某(匿名)

· 辩护人: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判决日期:2026年8月20日

二、案情概要

被告人于某加入他人搭建的"海鸥"APP招嫖群担任客服,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招揽嫖客,伙同他人介绍卖淫嫖娼并从中分成获利。2026年1月15日、2月7日,于某先后介绍两名嫖客与两名卖淫人员,分别以600元、500元的价格完成卖淫嫖娼活动。2026年5月13日,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经审理,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介绍卖淫罪的法律分析

3.1 罪名定义与构成要件

介绍卖淫罪,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居间介绍,促成卖淫嫖娼行为实施的行为,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其构成要件如下:

1. 犯罪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故意。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即便不图财,只要实施了介绍行为,仍可能构成本罪。

3. 犯罪客体:社会管理秩序与良好的社会风尚。

4. 客观方面:实施了居间介绍、牵线搭桥,促成卖淫嫖娼的行为。

3.2 入罪门槛

依据法释〔2017〕13号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定罪处罚:

·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于某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符合第(二)项"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情形,依法构成本罪。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该解释第八条同时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借助网络社交软件"拉皮条",可能同时触碰两个罪名,最终按较重一罪处理。

3.3 量刑适用标准

· 基本档 | 认定标准(法释〔2017〕13号第九条):未达到"情节严重"的一般情形 | 法定刑幅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 | 认定标准(法释〔2017〕13号第九条):引诱五人以上或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引诱三人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严重性病患者卖淫,或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等 | 法定刑幅度: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于某仅介绍2人次卖淫,非法获利远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故适用基本档,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幅度内量刑。

四、侦查搜集证据目录

了解控方证据结构,是判断辩护空间的前提。本案判决书载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包括:

· 证人证言:嫖客王某某、詹某某,卖淫人员刘某某、白某的证言

· 辨认材料:相关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 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 行政处罚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 程序材料:案发经过、抓获经过

· 身份材料: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与被告人于某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环环相扣,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五、本案辩护的困境与挑战

介绍卖淫罪看似"轻罪",但就本案而言,辩护并非易事。结合证据结构与案件背景,辩护人面临以下六重现实挑战:

5.1 入罪门槛低,定性抗辩空间几乎为零

本罪入罪门槛极低,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即构成本罪。本案于某已介绍2人次卖淫,且被告人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当庭对指控无异议。在罪与非罪层面,几乎没有争辩余地,无罪辩护既不切实际,也会错失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红利。

5.2 证据链完整,程序性抗辩缺乏事实基础

本案言词证据(四名证人证言)与实物证据(辨认笔录、扣押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且不存在明显程序瑕疵。主张"非法证据排除"或"证据不足"缺乏事实支撑,程序性抗辩的通道基本关闭。

5.3 共同犯罪地位的从犯论证难度大

于某虽系"加入他人建立的群担任客服",并非群组织者,但其承担了"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招揽嫖客"这一介绍卖淫行为中的核心环节,且从中分成获利。客观行为上深度参与,论证其为"从犯"存在相当难度。判决书最终亦未单独认定从犯,而是以"与他人系共同犯罪"表述,量刑从宽的幅度因此受限。

5.4 前科阴影对缓刑的潜在阻力

判决书载明,于某曾于2023年4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此次再涉刑,虽经累犯规则辨析不构成累犯,但"二次涉刑"的客观事实会显著削弱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证明力,对缓刑适用构成现实阻力,必须由辩护人主动向法庭澄清累犯规则与缓刑条件的区别。

5.5 涉黄案件的社会观感压力

介绍卖淫类案件社会评价负面,公众对"缓刑"常存在"判得太轻"的朴素质疑。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框架内,让法庭确信缓刑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的威慑功能,是量刑辩护必须跨越的一道心理与说理障碍。

5.6 认罪认罚与辩护空间的平衡难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接受处罚,这在程序上压缩了无罪抗辩与程序抗辩的空间。辩护人必须在"配合认罪认罚以换取从宽"与"最大限度挖掘、固定从宽情节"之间精准拿捏,避免因认罪认罚而遗漏任何可争取的量刑优惠。

六、柳向律师的辩护策略

面对上述困境,辩护人确立了"放弃定性硬抗、聚焦量刑与缓刑"的务实路线,将"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的体系化辩护方法贯穿始终。综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辩护思路,本案策略可拆解为以下六个层次:

6.1 策略定位:实事求是,锁定"缓刑"最优目标

在证据链完整、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辩护人未进行脱离实际的定性抗争,而是将辩护目标锁定为"认罪认罚从宽 + 争取缓刑"。这一策略定位既尊重案件客观事实,又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逻辑,为后续量刑辩护与缓刑论证留足空间,避免了"硬辩无罪"导致量刑优惠落空的风险。

6.2 证据解构:精细化核对,锁定"2次、600元"关键事实

对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转账流水与扣押材料逐项核对,精确界定于某的涉案次数为2次、非法获利金额为600元。用客观、可核验的数字锚定案件"情节较轻"的基本面,一方面为"未达情节严重、适用基本档"的量刑定性奠定事实基础,另一方面防止涉案次数与金额被不当扩大,守住量刑从宽的底线。

6.3 逻辑重构:从"招嫖客服"到"次要参与者"的定位

围绕共同犯罪结构,辩护人从于某"受雇担任客服、非群组织者、非主要获利者、参与时间短、作用相对次要"等维度,重构其在犯罪链条中的实际地位,弱化对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为从轻量刑与缓刑论证扫清障碍。这一"逻辑重构"的关键,在于让法庭在"介绍卖淫"的行为定性之外,看见一个"地位次要、悔罪真诚"的个体形象。

6.4 精准抗辩:逐项固定从宽情节,形成"从宽清单"

在庭审中,辩护人围绕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逐项主张并固定: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退缴违法所得600元(《刑法》第六十四条)、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刑法》第二十五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判决书最终"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印证了这一抗辩路径的有效性。

6.5 累犯规则辨析:化解前科对缓刑的最大阻力

针对前科问题,辩护人主动向法庭阐明两项规则:其一,累犯的认定要件(《刑法》第六十五条)要求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其二,缓刑考验期满的法律后果(《刑法》第七十六条)是"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于某前罪系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的累犯要件,故本案依法不构成累犯。这一辨析成功化解了前科对缓刑适用的最大障碍,是本案得以适用缓刑的关键一环。

6.6 程序配合:认罪认罚 + 简易程序下的高效辩护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配合程序推进,将辩护火力集中于量刑环节,实现"程序高效"与"实体从宽"的统一——既让当事人充分享受认罪认罚的制度红利,又在量刑层面争得了实质性的从宽结果。

七、判决书重点段落摘要

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核心表述,直接印证了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为非法获利,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于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八、判决最终采纳的从宽情节及其法律依据

结合判决认定,本案最终获得从宽处理,赖于以下情节的叠加,每一个情节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8.1 坦白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这是本案量刑从轻的基础性情节。

8.2 认罪认罚从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于某认罪认罚,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取得从宽处理的重要前提。

8.3 退缴违法所得(《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发后,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退赃退赔在司法实践中是体现悔罪态度、酌定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8.4 缓刑的适用(《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在三年以下,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共同印证其"悔罪表现"与"无再犯危险",最终依法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依《刑法》第七十三条确定为一年。

九、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1. 被告人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2.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十、上海本地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观察

结合上海地区办理涉黄案件的司法实践,介绍卖淫类案件在以下情形中缓刑适用具有现实空间:一是涉案次数少、非法获利金额低,未达"情节严重"标准;二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如本案中的"客服"角色);三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齐备;四是经社区调查评估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反之,若介绍人数多、获利金额高,或针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或系团伙组织者、主要获利者,则依法从严惩处,缓刑适用空间极为有限。

十一、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误区一:"我只是牵个线,又没自己去卖,不犯法。" 居间介绍、促成卖淫嫖娼本身即构成介绍卖淫罪,是否亲自实施卖淫行为不影响定罪。

误区二:"我没赚到钱,就不构成介绍卖淫。" 依前述司法解释,本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是否获利仅是量刑考量,而非入罪门槛。

误区三:"就在网上发发信息、当个群客服,问题不大。" 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可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涉案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群成员信息)均为可提取、可固定的证据。

误区四:"已经取保候审就没事了,缓刑和不判没区别。" 取保候审仅是强制措施的变更,不意味着案件了结,更不等于缓刑。缓刑考验期内须遵守规定、接受社区矫正,一旦再犯新罪或严重违规,将面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十二、常见问题解答(FAQ)

FAQ 1:介绍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简短回答:三者均打击卖淫相关犯罪,但行为方式与法定刑不同——组织卖淫罪是"组织、控制他人卖淫",起刑最高;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为组织卖淫者招募、运送、提供帮助;介绍卖淫罪是"居间牵线",法定刑相对最轻。

详细解释:其一,组织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为要件,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其二,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提供其他协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其三,介绍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是居间介绍、牵线搭桥促成卖淫嫖娼,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适用情况:三者在同一卖淫团伙中常并存,具体定性取决于行为人参与环节——是"组织管理"、"协助帮助"还是"牵线介绍"。本案于某仅承担"招揽嫖客、促成交易"的居间角色,故被定性为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或协助组织卖淫罪。

下一步建议:罪名定性直接决定量刑起点,涉嫌此类案件应尽早由律师结合行为特征研判定性是否准确,防止"轻罪被重定"。

FAQ 2: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非法获利金额怎么计算?

简短回答:"情节严重"是介绍卖淫罪由五年以下升档至五年以上的关键,标准由法释〔2017〕13号第九条明确;非法获利以实际分得、收取的违法所得累计计算。

详细解释:依该解释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获利通常以行为人实际分得或收取的违法所得为准,结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认定;介绍次数则依第十条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适用情况:本案于某仅介绍2人次、非法获利600元,远未触及五万元门槛,故适用基本档(五年以下),这是其缓刑得以适用的前提。

下一步建议:涉案金额与次数的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家属应配合律师梳理资金流水、固定真实获利数额,防止数额被不当认定。

FAQ 3:介绍卖淫罪会判罚金吗?罚金一般怎么算?

简短回答:会,介绍卖淫罪必须并处罚金,且依司法解释应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罚金。

详细解释:本罪法定刑为"并处罚金"。法释〔2017〕13号第十三条规定,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罚金数额同时受《刑法》第五十二条"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约束,法院会综合犯罪情节、获利情况、悔罪表现与缴纳能力等酌定。

适用情况:本案于某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即在基本档幅度内综合其情节确定。

下一步建议:罚金是必并处项,及时预缴罚金通常被视为认罪悔罪、积极履行的表现,有利于量刑从宽,家属可结合经济能力提前准备。

FAQ 4:被介绍卖淫的嫖客和卖淫人员,会不会也被判刑?

简短回答:一般不会判刑——普通卖淫、嫖娼是行政违法,处拘留、罚款;但介绍者因"牵线搭桥"触犯刑法,须承担刑事责任。

详细解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故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属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但若卖淫人员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或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等,则可能触犯传播性病罪、强奸罪等罪名。而介绍卖淫者因实施"居间介绍"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须承担刑事责任。

适用情况:本案中,两名卖淫人员与两名嫖客主要承担行政违法后果,于某作为"介绍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正是"介绍卖淫罪"与卖淫嫖娼行政违法在责任层级上的关键区别。

下一步建议:切勿误以为"参与卖淫嫖娼不判刑、介绍自然也没事"。介绍行为的社会危害与法律评价均重于单纯的卖淫嫖娼,是刑事打击的重点。

FAQ 5:介绍卖淫被抓后,家属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

简短回答:四步走——确认羁押场所与办案单位、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不要盲目退赃或"找人疏通"、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详细解释:第一步,通过《拘留通知书》确认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还是被取保候审,并锁定办案公安机关与罪名;第二步,尽早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辅导、防止不利供述,把握取保候审与认罪认罚的黄金时机;第三步,不要听信"有关系就能放人"的说辞,也不要自行与相关方私下协商退赃退赔,退赃时机与方式应由律师研判后统一推进;第四步,妥善保存与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工作内容等材料,供律师研判证据与辩护要点。

适用情况:本案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正是"及时、规范应对"带来从宽结果的一个缩影。

下一步建议:刑事案件的前期应对往往决定后续走向,家属最理性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咨询、第一时间委托、第一时间配合"。

FAQ 6:介绍卖淫罪怎么才算自首?自首能减刑多少?

简短回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详细解释: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包括主动到案、经规劝后投案、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等情形;如实供述要求对主要犯罪事实不隐瞒、不虚构。自首的法律后果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与之区别,若系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如本案于某),则属"坦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坦白在从宽幅度上通常小于自首。

适用情况:本案于某系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依法认定坦白而非自首,从宽力度相对有限;若能主动投案构成自首,量刑优惠通常更为明显。

下一步建议:若当事人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争取最大从宽幅度的关键一步,但投案前的法律准备至关重要,建议先咨询律师再行动。

十三、律师普法与结语

介绍卖淫罪看似"轻罪",实则背后是沉重的法律代价:刑事案底、罚金、以及对家庭和前途的长期影响。本案被告人于某因贪图"客服"岗位的分成小利而获刑,最终能够适用缓刑,关键在于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以及辩护人在"证据链完整、定性无争"的不利局面下,仍能通过累犯辨析、情节固定与缓刑论证实现精准抗辩。

这一案例也揭示了刑事辩护的一条重要规律:辩护的价值,并不总是体现在"翻案"与"无罪",更多时候体现在"证据链完整之下,如何把量刑争到最有利的位置"。对于涉案人员及其家属而言,刑事案件的处理环环相扣——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申请、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协商、审判阶段的量刑辩护,每一步都关乎最终结果。了解法律规定、把握从宽情节、寻求专业辩护,是最大程度争取有利结果的关键。

十四、作者简介

本文案例辩护人、作者: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上海本地化刑事辩护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擅长诈骗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涉黄涉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等常见及疑难罪名辩护,独创"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体系化辩护方法,坚持"研究型+实战型"结合的办案风格,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重罪转轻罪及大幅减刑等实质性有利结果。

十五、免责声明

本文所涉案例均来源于公开宣判的裁判文书,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特定案件结果的承诺、保证或暗示。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受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司法环境等多重复杂因素影响,过往案例的成功不代表未来类似案件必然取得相同结果。

法律及司法解释处于不断更新之中,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裁判观点仅反映判决时的法律状态。如后续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请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为准。

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本文中涉及的所有案例均已进行匿名化处理,隐去了当事人及证人的真实姓名与可识别身份的信息,文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本文不构成对潜在客户的法律服务要约或要约邀请,亦不建立任何委托关系。如需获取法律服务,请通过律师事务所正规程序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附:法律依据罗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自首、坦白从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的适用条件与考验期限)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的认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行政处罚)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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