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陈炜律师
前几天晚上十点多,一个刚执业两年的年轻律师给我打电话,语气里全是委屈。
他当天跑了三百多公里到外地监狱,执业证、所函、家属委托书三样齐全,结果狱政科的同志翻了两遍材料,还是摇头:不行,今天安排不了。
他在电话里跟我抱怨:"陈律师,看守所不都是三证在手、四十八小时内必须安排吗?《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白纸黑字写着,监狱凭什么不认?"
我跟他说了一句话,他沉默了半分钟。
我说:你手里拿的是看守所的钥匙,你想开的是监狱的门。
一、同一个"三证",两套规矩
很多同行,包括一些办了多年刑案的律师,脑子里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印象:律师会见嘛,执业证、所函、委托书,三证齐全,天下通吃。
这个印象在看守所大体没错。辩护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超过四十八小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共同撑起来的规则。
但监狱不是看守所。
监狱里关的是已经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变了,规矩也就变了。直接管这件事的,不是《刑事诉讼法》,而是司法部二〇一七年印发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文号是司发通〔2017〕124号。
两套规则的差别,第一个坑就藏在"提交"这两个字上。
二、真正被拦下的原因,往往不在材料本身
那个年轻律师的问题出在哪?我让他把当天的情况再说一遍。
原来他是直接开车到监狱门口,现场提交材料的。
按124号规定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应当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这条规定里,"提前提交"和"当日出示原件"是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
监狱不是随到随见的接待窗口。狱政科要先审核,要排会见室,要协调罪犯的劳动与学习时间。你不打招呼就上门,材料再齐,也只能白跑一趟。
我告诉他第二个容易踩的坑:如果是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必须当面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这不是形式主义。服刑人员本人不同意,委托关系就不成立,你后面的所有工作都站不住脚。
还有两个细节,办复杂案件时经常用到,但很多人不知道:
一是带助理。可以按第九条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但要另外提交律所出具的助理证明,加上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实习证。
二是带翻译。涉外案件、少数民族语言案件绕不开这件事,但翻译人员必须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后才能凭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进场。
这几件事,看似琐碎,其实每一件都在考验一个律师的准备功夫。当事人家属把最后的希望交到你手上,你因为没提前传真一份复印件就折返,耽误的是别人的自由和财产。
三、反转来了:《监狱法》里,原本没有律师会见
说到这里,我把那个年轻律师问住了。
我说,你告诉我,《监狱法》哪一条写了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他在电话那头翻法条,翻了半天,翻不出来。因为他翻到的第四十八条,写的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没有律师。
这就是很多人不知道的一个尴尬事实:在现行《监狱法》里,律师会见权并不是一条明确的条文。三十多年来,律师进监狱会见,靠的一直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支撑,上位法的依据并不直接。
更麻烦的是"不被监听"这件事。124号规定第十一条写得很清楚,但有一个限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换句话说,如果你代理的不是这种情形,比如代理的是民事案件、是申诉、是非诉事务,能不能主张不被监听,实践中就容易出现争议。
我这些年做再审申诉和复杂民商事案件,经常需要到监狱去见当事人。代理申诉的会见,恰恰是最需要当事人敞开心扉的一种——他要跟你说当年庭审的细节、证据的疑点、有没有人让他改过口供。如果旁边坐着一位警察,很多话他是不敢讲的。
这是我这些年最深的一个感触:会见的规则写得好不好,直接决定真相能不能被说出来。
四、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一日,局面要变了
故事到这里,真正的反转才出现。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自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这是现行监狱法施行三十多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新法第七十条我逐字读过,一共三句话: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会见。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其他案件的律师需要向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罪犯。
这短短三句话,分量极重。
第一,律师会见权第一次从部门规章升格为法律。以后再到监狱,你手里握的不只是司法部的124号文,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条文。
第二,代为委托的主体写清楚了: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家属找你,名正言顺。
第三,调查取证单独列出。其他案件的律师需要向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这对我们做民商事交叉案件、做财产线索核查的律师,是实实在在的松绑。
五、留一个问题,下期说透
但这条新规里,藏着一个可能会在实务中吵很久的问题。
新法第七十条第二句写的是"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没有像124号规定那样加"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限定。
那么问题来了:代理申诉的律师,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律师,算不算这里的"辩护律师"?如果不算,我们凭什么主张不被监听?如果算,监狱方面会不会要求你拿出更明确的依据?
我自己的理解是,条文的字面确实存在解释空间,而从修法强调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整体精神看,范围应当比现在更宽。但具体怎么落地,还要看司法部后续有没有配套细则。
这个问题,我会在下一篇文章里专门讲透,把我这些年在不同省份监狱会见时遇到的真实处理方式和应对话术,一次性说清楚。
最后想说的话
我常跟所里的年轻人讲,一个律师的专业度,不体现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而体现在你有没有把该准备的复印件提前传真过去,有没有在第一次会见时认真问一句"你本人是否同意我为你代理"。
程序正义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它就藏在这些看似琐碎的手续里。
你多走一步,当事人的权利就多一分保障;你少走一步,可能就是他又一次无谓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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