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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讲大道理,就讲一个生活常识:用刀捅人,尤其是捅穿心脏,凶手身上不可能一点血都没有。
这个案子里,最说不过去的,恰恰就是血。
先看看死者伤成了什么样
法医的尸体检验报告是这么写的:刀从肋骨缝里进去,捅穿了肺,一直捅到心脏,胸口里面积了4000毫升血。
4000毫升是什么概念?八瓶矿泉水。而一个成年人全身的血,差不多就是4000–5000毫升——等于他体内的血,几乎全流进了胸腔。
而且他身上不止一处伤——胸口两刀,右手袖口还被捅破了两处(说明他当时在挥拳还击,对面有人拿刀跟他近身打)。法医还从创口发现:捅进去的刀在身体里剧烈晃动过,伤口被撑大了一倍。
这样的伤,血是怎么流的?要理解这一点,得先明白一件事——
捅心脏的人,不可能不沾血
心脏是什么?是人体的泵,全身的血每分钟都要从它那里过一遍,而且是有压力的。
刀捅进心脏再拔出来的瞬间,高压的血液会顺着刀口喷出来——这不是推测,这是每个人都能理解的常识。伤口越深、拔刀越快,喷得越猛。
而法医报告还证明:要捅到那个深度,刀刃必须全部进入身体——也就是说,捅刀的手离死者的身体,近得几乎贴上。
公诉人在法庭上说过一句话:"捅了心脏,不一定会立即出血。"辩护人的回应很直接:这句话违背的已经不是证据了,是生理常识。
然后看看两个人的衣服
郭锐的衣服:衣领、左袖上发现的可疑痕迹,送去做DNA化验,结果是——连人血都不是。下身的裤子、鞋、袜子上,连可疑痕迹都没找到,以致没有东西可送检。一句话:全身衣物,没有一滴死者的血。
刘某的衣服:棉衣、牛仔裤、保暖裤上验出大片死者的血。棉衣后摆那一大片,约30平方厘米——比一个手掌还大。血渗过外衣,渗过T恤,一直渗到保暖裤上。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做过一个试验:要在衣服上染出这么大一摊血迹,需要150到200毫升血,而且要紧紧贴在一起一分钟以上。而刘某在法庭上自己说了:他和死者扭打了一到两分钟。
所以法庭上其实出现了这样一幅画面——
判决说郭锐捅死了人 → 但他身上一滴血都没有;
被认定"情节轻微"放回家的刘某 → 满身都是死者的血。
"别人没沾血,所以他也不会沾"——这个类比成立吗?
公诉人还举过一个例子:证人黄某强也接触过死者,身上也没有死者的血——可见"接触过死者不一定沾血"。
听起来好像有道理?看一眼黄某强当时在干什么就明白了:他是在死者已经被捅穿心脏、一路滴着血走出16米、失血大量之后,从背后扶着已经倒下的死者,让他慢慢地躺下去。
一个是"扶一个失血殆尽的人缓缓倒地",一个是"近身捅穿一颗还在跳的心脏"——这两个动作,能类比吗?
辩护人在法庭上说得很好:如果真认为"捅穿心脏也不会沾血",那就应该做一次侦查实验——按同样的姿势、同样的部位、捅同样的深度,看行凶人身上到底沾不沾血。这是刑侦的基本手段。
这个实验,从头到尾没有人做过。
"挨打的人"为什么血在前面?
刘某被放回家之后改了口,说自己是"抱着头蹲在地上挨打",血是溅到、蹭到身上的。
可是有个细节赖不掉:他牛仔裤的前裆和皮带上,有点滴状的血。
蹲着抱头的人,血怎么滴在身前?而且他手上还有一道被刀割的伤,深得能看见骨头——抱头挨打,手是护着头的,头却一点伤都没有,反倒持刀的手割伤了?
更值得琢磨的是他自己的说法。血迹都渗透保暖裤了,他在笔录里怎么解释?——"回到家,才发现衣服上有血。"
一个人打了架,满身是血地走回家,自己全程没发现?他原始的笔录其实说得很实在:"那人打我,我也用拳头还击了。"被放回家之后,才变成了"抱着头、没还手、血不知道哪来的"。
那么血到底说明了什么?
把这几件事放在一起看:
① 死者全身的血几乎流光,伤口是"喷溅级"的——行凶者近距离贴身,血必然沾身;
② 被指认捅人的人(郭锐),全身零血迹——连人血都没有;
③ 被认定"情节轻微"的人(刘某),满身死者血:血在身前、量大、贴身时间长,手上还有刀伤;
④ 对这一切唯一的解释"接触不一定沾血",既没有实验支持,也经不起最简单的比较。
血是案子里最诚实的东西——它不会撒谎,也不会"喝多了记不清"。
下一篇,我们看伤口本身——它会告诉我们拿刀的是谁。
本文根据公开报道及案件材料整理,属单方叙述,最终事实以司法机关裁判为准。
下一篇:《伤口会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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