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的岳某某,被继父用钥匙划伤。哺乳期的郭某某,被同一个男人用拳头打哭。
刘某坤,隐瞒自己已有配偶的事实,和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育有一子。2021年1月到7月,他对共同生活的8岁继女和哺乳期配偶实施长期虐待:辱骂、殴打、恐吓。
法院判了:虐待罪一年六个月,重婚罪一年,合并执行两年四个月。
两年四个月。有人觉得轻了。但这份判决书真正的分量,不在刑期,在它认定了一件事:继父和继女,是家庭成员。
虐待罪的前提是“家庭成员”。如果刘某坤和岳某某不是家庭成员,他对一个8岁女童的长期殴打辱骂,可能只能按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来处理,而故意伤害需要达到“轻伤”门槛。一个用钥匙划、用拳头打、但没打到轻微伤以上的继父,就可能滑过刑事追诉的网。
法院的裁判理由写得很清楚: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不限于近亲属。近亲属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也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非婚同居关系同样具有传统家庭关系相互依赖、相对稳定的特征,发生在这种关系里的暴力,和传统家庭里的暴力一样具有长期性、持续性,被害人同样会因为“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家庭结构毫无选择权,只能成为成年人家庭决策的承受者。
这段话翻译成大白话:一个8岁的孩子,妈妈跟谁住,她就跟谁住。她没有选择刘某坤成为她的“父亲”。如果法律说“他不是你法律上的父亲,所以他打你不算虐待”,那这个孩子就被扔进了一个法律的缝隙里。
法院没有让她掉进去。
重组家庭的暴力隐患,恰恰藏在这个缝隙里。亲生父母打孩子,有虐待罪兜底。继父母打孩子,如果法律上不认定为“家庭成员”,就变成了一块灰色地带。刘某坤案把这个灰色地带涂上了颜色:你和她妈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你和她在一个屋檐下吃饭睡觉,你对她来说就是“父亲”这个位置上的那个人。你打了她,就是虐待。
至于哺乳期的郭某某。一个刚生完孩子的女人,被“配偶”用拳头打。法院在“情节恶劣”的认定里专门点了“哺乳期妇女和儿童”。哺乳期不是一种身份,是一种状态:身体未恢复、婴儿依赖她、逃离成本最高。在这个状态里施暴,恶劣程度不取决于伤口有多深。
有些“父亲”,根本不配有家。但法律能做的是,即便他不配,他打了那个孩子,也要付出代价。刘某坤的两年四个月不算重,但那份判决书里“事实家庭成员”五个字,为很多重组家庭里挨打的孩子,堵上了一个原本可能漏风的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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