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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空金融实务中,飞机租赁交易的结构设计往往需要综合考虑监管审批、税务安排、会计处理等多重因素。除了传统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直接的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安排,近年实践中也逐渐探索出若干特殊的租赁结构安排,目前主要存在两类:一类是“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的双层租赁结构,即在同一架飞机上同时存在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层租赁关系;另一类是“经营租赁转融资租赁”的结构转换安排,即在同一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性质发生转变。两类结构在法律基础、监管要求和操作要点上存在一定差异,本文拟分别予以梳理分析。
一、“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双层租赁结构
(一)结构概述
“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双层租赁结构,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就同一架飞机同时设立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层租赁关系。最常见的应用场景是:租赁公司(“出租人”)购买飞机后,将飞机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承租人(通常为项目公司或SPV,“转出租人”),同时该转出租人再将飞机以经营租赁方式转租给航空公司(最终运营方,“航空公司”)。两层租赁关系并存,各自独立生效。
(二)租赁公司开展两类租赁业务的合规基础
1.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两类租赁业务的合规基础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三)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四)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六)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七)接受租赁保证金;(八)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第2款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规定,按照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原银保监会也在《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附则第29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会计上可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就同一飞机分别设立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层租赁关系,在主体资格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2.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两类租赁业务的合规基础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就设立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层租赁关系,在主体资格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双层租赁结构下的飞机引进审批
1. 审批要求
在双层租赁结构中,由于涉及境内外飞机的引进和转租,飞机引进审批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根据《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外飞机引进(不含短期经营租赁和境外湿租)及长期续租飞机等项目为“委办项目”,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管理局出具评估意见,民航局出具审核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飞机引进方案。委办项目为集中办理项目,审批层级更高、周期更长。
在双层租赁结构中,租赁安排通常为长期租赁,需要取得发改委的批文。若在起租前航空公司未取得上述相关批文,则先决条件未满足,无法起租,相应租约和本交易终止。
2. 实务操作
在融资租赁租约中一般会要求转出租人做出相应承诺,确保经营租赁端的航空公司在交机时,应已经取得并持有为使用和经营该架飞机所需要的所有有效的证明、许可证和授权,并应在租期内维系该等证书、许可证和授权的合法有效。
同时,在经营租赁租约中会要求航空公司针对整个租期内做出以下承诺:“承租人将办理和取得所有必需的且根据适用法律应当由承租人办理或取得的任何政府机构的批准、授权或许可,以(a)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b)确保由其作为一方的交易文件合法、有效和可执行以及(c)确保承租人可从事现有公共航空的主营业务,并保持这些批准、授权或许可持续有效。”
若未取得批文或批文失效了,属于违反上述承诺条款,构成违约事件。违约事件发生,作为出租人/转出租人的救济措施包括:要求终止相应租约,要求转出租人/航空公司各自支付所有应付未付款项,要求取回飞机等。
(四)双层租赁结构下的海关与税务考量
1. 海关监管
飞机租赁涉及飞机的跨境引进,海关监管是必须关注的重要环节。根据海关监管实践,融资租赁下的进口飞机与经营租赁下的进口飞机在海关处理上有所不同。融资租赁下的进口飞机可以实施异地委托监管,飞机无需实际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就可实现租赁飞机从交付地到航空公司的直接交付,航空公司按月支付租金时,按照支付的租金金额向海关报关并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而经营租赁下的飞机进口,则可能适用不同的海关监管方式。
在双层租赁结构中,由于两层租赁关系并存,海关监管的衔接需要特别设计。实务中,通常通过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安排飞机的进口和流转,以优化海关监管流程和税收负担。
2. 外汇管理
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航空公司的飞机租赁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其中经营性租赁服务属于服务贸易。在双层租赁结构中,两层租赁关系可能涉及不同的外汇管理要求,转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确保外汇收支符合相关规定。
(五)双层租赁结构的法律风险与缓释措施
1. 交易文件的分层签署
根据笔者团队在双层租赁结构项目中的实操经验,各方将分别签署经营租赁端和融资租赁端两套独立的交易文件。经营租赁为一套文本,融资租赁为另一套文本,各自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两套文件可以同时签署生效,但起租条件分别设置,从而确保两层租赁关系各自独立、清晰可辨。
2. “双租赁”的合规风险提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务中“双租赁”模式在法律定性上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双租赁”业务模式项下的合同并非违法合同,但在性质上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合同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在双层租赁结构中,如果两层租赁关系的商业实质被认定为变相的借贷安排,可能构成合规风险。因此,在设计双层租赁结构时,应确保每一层租赁关系均具有真实的租赁商业实质,避免被认定为监管套利行为。
3. 担保安排
为防范信用风险,建议要求转出租人向出租人和/或航空公司向转出租人分别就两层租赁关系提供担保。
a)保证担保/母公司安慰函:
- 融资租赁端:要求转出租人的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就融资租赁端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与相应租约同步签署。
- 经营租赁端:要求航空公司的母公司就经营租赁端提供保证担保或母公司安慰函。根据项目实操经验,基于风险规避,航空公司母公司一般不同意提供保证担保,选择通过签署母公司函实现交易增信,平衡转出租人的风险顾虑。
b)应收租金款质押:
在双层租赁结构中,转出租人对航空公司享有的下游租金收取权,是上层融资租赁租金还款的重要来源。建议要求转出租人将其在下游经营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租金款质押给出租人,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c)账户监管:
建议要求转出租人在出租人指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署账户监管协议,该账户专项用于收取下游航空公司租金等款项,租赁期内该账户资金仅可用于向出租人付款。通过账户监管措施,可以实现租金回收现金流的封闭运行,有效防范转出租人挪用下游租金回款的风险。
d)保证金:
建议要求转出租人和航空公司分别支付融资租赁保证金和经营租赁保证金,以覆盖各自租期内的履约风险:
- 融资租赁保证金:在融资租赁起租时或起租前支付,用于覆盖融资租赁期间的租金支付风险。
- 经营租赁保证金:用于覆盖经营租赁期间的履约风险,包括退租时飞机状态不满足退租条件的情形。
4. 相关登记
a)所有权登记及国籍登记证变更:在双层租赁结构中,出租人自始至终为飞机的所有权人。在飞机交付后及时办理飞机国籍登记证所有人变更和所有权登记证的办理,将出租人登记为飞机所有权人。
b)融资租赁登记:在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手续,以公示出租人的所有权和租赁权益,对抗第三人。
二、经营租赁转融资租赁的结构转换
(一)结构概述
与双层租赁结构不同,“经营租赁转融资租赁”的结构转换安排,是指在同一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性质从经营租赁转变为融资租赁。严格意义上,这种结构从头到尾只有一层租赁关系,而非双层结构。其核心特征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保持不变,租赁物为同一飞机,但租赁的法律性质在某一时点发生转换。
典型的操作路径是:租赁公司先将飞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给境内航空公司,经营租赁终止或到期,与此同时融资租赁起租,出租人继续将该飞机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同一航空公司。
(二)结构转换的法规基础
1. 租赁公司的业务资质
如前所述,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经营租赁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因此,租赁公司在同一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从经营租赁转换为融资租赁(或反之),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法律障碍。
2. 租赁物购置的合规要求
在经营租赁转融资租赁的结构中,出租人通常在经营租赁起租前即已购置飞机。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风险管理能力。在结构转换的场景下,出租人在经营租赁阶段已购置飞机,并在经营租赁终止或到期后转为融资租赁,这一安排应符合“提前购置租赁物”的特殊情形,但仍需确保与自身业务领域和业务规划保持一致。
(三)结构转换中的飞机引进审批
飞机引进审批是结构转换安排中最为关键的法律问题。由于租赁性质在租赁期间发生转变,相应的审批要求也随之变化。
1. 短期经营租赁转换至融资租赁阶段的审批
在结构转换的第一阶段(经营租赁),如果经营租赁期限为一年及以下,则适用《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局办项目”,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管理局出具评估意见,民航局下达飞机引进方案。
在结构转换的第二阶段(从经营租赁转为融资租赁),情况发生本质变化。根据《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外飞机引进(不含短期经营租赁和境外湿租)及长期续租飞机等项目为“委办项目”。融资租赁属于长期租赁安排,因此从经营租赁转为融资租赁时,需要取得发改委的批文。
所以,在此情况下的结构转换安排中,审批衔接面临一个关键问题:经营租赁到期后,如继续进行短期续租,取得民航局的审批即可;但如转为长期融资租赁,则需要取得发改委的批文。因此,在经营租赁转融资租赁的结构中,承租人需在经营租赁到期前取得发改委的批文,才能顺利实现向融资租赁的转换。
2. 长期经营租赁转换至融资租赁阶段的审批
如果经营租赁为一年期以上的长期租赁安排,则根据《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外飞机引进(不含短期经营租赁和境外湿租)及长期续租飞机等项目为“委办项目”,仅需取得发改委的批文,无需面临审批续接的问题。
3. 实务操作
实务中,为降低审批风险,通常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经营租赁租约和融资租赁租约中均将取得相关批文作为起租的先决条件;二是在租约中要求承租人在整个租期内维持所有必要的批准、授权或许可持续有效,并将批文失效或未取得约定为违约事件。
(四)结构转换的法律风险与缓释措施
1. 交易文件的分开签署
在结构转换安排中,建议经营租赁端和融资租赁端分别签署独立的交易文件。经营租赁为一套文本,融资租赁为另一套文本。经营租赁结束的同时融资租赁起租,从而确保飞机一直在租赁关系中。
2. 担保安排
为防范信用风险,建议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
a)保证担保:
要求航空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分别就经营租赁端和融资租赁端提供保证担保或母公司安慰函,保证合同/母公司安慰函与相应租约同步签署。
b)保证金:
- 经营租赁端租赁保证金:
- 建议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以便在经营租赁退租时飞机的状态满足经租中的退租状态,若不满足退租状态或发生违约事件,贵司有权使用保证金用于承租人的付款或赔偿义务。
- 融资租赁端意向保证金和租赁保证金:
- 鉴于经营租赁结束的同时融资租赁端起租,为确保承租人将努力配合融资租赁端的起租,建议在融资租赁端分别设置意向保证金和租赁保证金,具体而言:
a)意向保证金
要求承租人在签署融资租赁协议后即支付意向保证金,并且可以在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若融资租赁端届时顺利起租,则该意向保证金可以退还给承租人或用于冲抵租金;若融资租赁端届时未顺利起租,未能起租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发改委批文、承租人的故意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或承租人在租约项下发生违约等情况)导致的,该意向保证金不予退还。
b)租赁保证金
建议要求承租人在融资租赁起租时或起租前支付租赁保证金,若租约项下发生违约事件,贵司有权使用保证金用于承租人的付款或赔偿义务。
3. 所有权与登记手续的衔接
在结构转换安排中,出租人自始至终为飞机的所有权人,经营租赁到期时承租人根据租约约定退还飞机,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出租人有权继续以融资租赁方式将同一飞机出租给承租人。需要注意的是,在从经营租赁转换为融资租赁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与公示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登记(在中登网办理)等。
三、结语
“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双层租赁结构与“经营租赁转融资租赁”结构转换安排,是飞机租赁领域中两类重要的特殊交易结构。前者在同一飞机上同时存在两层独立的租赁关系,核心在于两层关系的并存与协调,涉及出租人、转出租人与航空公司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安排;后者在同一租赁关系中实现租赁性质的转变,核心在于审批的衔接与转换的平滑过渡,不涉及租赁主体的变更点。两类结构均涉及租赁公司的业务资质、飞机引进审批、海关监管、外汇管理等法律问题,但在具体操作要点和法律风险上存在显著差异。
在设计上述结构时,租赁公司应当重点关注:(1)确保自身具备开展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合规资质;(2)妥善处理飞机引进审批的衔接;(3)合理安排交易文件的签署节奏和起租条件;(4)设置充分的担保和保证金安排以缓释信用风险;(5)确保每一层租赁关系或租赁性质转换均具有真实的商业实质,避免被认定为监管套利。在具体操作中,建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就审批程序、海关监管、税务处理等事项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交易结构的合法合规与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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