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中,工程材料偷换、超额付款等纠纷时有发生,让企业头疼不已。南通的一家市政园林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麻烦事,不过幸运的是,他们遇到了张韡澄律师,最终成功追回损失。
2019年6月,这家市政园林公司与石材工艺厂签订了栏杆供货安装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全部使用不锈钢材质栏杆。然而,施工期间石材厂私自将不锈钢更换为低价镀锌管。工程完工后,园林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75772.80元。后来,园林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核算,按实际镀锌管材核算工程价款仅536490.91元,施工方多收取了139281.89元。园林公司多次与石材厂协商退款,却均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石材厂返还超额工程款,同时要求投资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更换材料经过原告同意,初审单应当作为结算依据,拒绝返还款项。当事人通过搜索南通合同律师,找到了擅长建设工程、商事合同纠纷的张韡澄律师。张韡澄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第一时间梳理全套证据材料,完整调取施工合同、现场施工记录、工程款转账凭证、第三方造价审核报告、工程初审单据等核心资料。在仔细研究这些资料时,他重点提取了初审单中“仅作付款依据、不作最终结算”的关键文字,敏锐地锁定了对方抗辩的漏洞。
针对被告主张材料更换经原告认可、应当按高价结算的答辩意见,张韡澄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梳理举证规则,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他指出,被告无法提供书面变更签证、双方确认更换材质并同意原价结算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他结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论证投资人无法证明企业财产独立,需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阶段,对方全盘否认原告造价审核报告效力,主张无需重新鉴定。张韡澄律师抓住庭审中被告自认“若鉴定可参考原告单方审核报告”的陈述,当庭固定该自认事实。随后,他结合合同材质约定、两种材料市场价差、初审单据备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他层层反驳被告的全部抗辩理由,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完整地支撑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全程逻辑严谨、证据扎实。
最终,法院判决某某石材工艺厂十日内返还原告超额工程款139281.89元;投资人某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302元由两名被告承担。若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张韡澄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智慧,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他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场纠纷中抽丝剥茧,为企业挽回了损失。正如他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以专业为盾,护善良周全;以法律为剑,斩邪恶妄念”,在面对此类纠纷时,他总是能坚定地站在正义一方,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