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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惠晓锋 通讯员马亮 余馨怡)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推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今年3月某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从辖区某酒吧步行至清华街,沿路由东向西依次拉拽路边车辆车门。行至某大药房门前时,王某拉开被害人哈某停放的白色现代牌轿车车门,将车内扶手箱中的4000元现金盗走。此后,王某又沿清华街行至新建路,继续依次拉拽路边车辆车门,但均未拉开。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被盗现金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院于2026年6月11日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可处罚性与处罚必要性进行审查后认定,王某实施了盗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情形,遂向辖区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处罚已执行完毕。
检察机关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有效避免了“不刑不罚”的追责盲区,实现法律责任全覆盖;同时持续跟踪督促公安机关处理情况,推动检察意见落地见效,形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闭环衔接,切实守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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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蔡 斐
审核:田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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