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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维权脱离了事实和常识的锚点,仅以自己主观感受为基准,不仅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也可能会透支社会对真正受害者的同情。
文 | 布丁
男子酒后路上误认熟人,抬手拍了一名女子后背,被认为涉嫌猥亵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男子向女子书面赔礼道歉,同时驳回女子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请求。女子提起上诉后,四川资阳市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拍一下后背算猥亵?很多人由此联想到“女子指控4岁男孩摸臀”。“摸臀”风波当时闹得沸沸扬扬,很多人担心,一个4岁孩子的无心之失,都可以被形容“摸臀”,被博主摆上网审判,那成年人无意间的触碰,是不是也会被扣上“性骚扰”的帽子,百口莫辩?
看完这次法院的判决,很多人可以放心了。
先来了解这起官司的前因后果。事发今年5月7日晚八点半左右,赵某在资阳市一家奶茶店门口和朋友聊天,梁某酒后经过时,误将赵某认成某位熟人,伸手拍了下赵某左肩后背。赵某转头发现不认识对方,梁某当即道歉说认错了人,随后离开。
当天晚上10点左右,赵某报警称,遭到醉酒男子摸后背,感觉自己被猥亵。警方调查监控、制作笔录后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猥亵案件立案标准,遂不予立案。
赵某事后两次到医院就诊,病历记载其因受惊吓,出现失眠、心慌、回避事发地点、不敢独处等症状,临床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她随后以梁某突破社交边界、侵害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宁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梁某登报道歉、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一审二审都认为,梁某未经确认身份,便拍人后背打招呼,行为确有失稳重,但结合触碰部位、方式、时长,以及认错后立刻致歉的全过程,难以认定他存在猥亵意图,其行为更符合误认熟人打招呼的情形。梁某提出书面道歉,法院予以准许,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可以说,两级法院的判决,传递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维权不能仅凭情绪和主观感受,“我感觉被冒犯”,不等于客观上受到侵害。
在现实生活中,对陌生人之间的肢体接触边界,不同的人认知和感受相差很远。有人觉得不就是拍下背么,正常打个招呼而已;也有人非常抗拒身体接触,认为被陌生人触碰,就是被冒犯。
对赵某来说,晚上在路边莫名其妙被一位陌生男性拍背,对方发现认错人后道个歉就走了,她感到不适,并不奇怪。她提供的医院病历显示,事后出现失眠、心慌等症状——梁某这一拍,可能让她受了很大的惊吓,心理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不能因为法院判决不支持她的赔偿要求,就认定她无理取闹,或者故意讹钱。
但从法律角度,个人的受伤感再真实,也不能直接给对方定罪。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刑事还是行政立案,要达到猥亵案件立案标准,必须要行为人满足主客观统一,即主观上具有寻求性刺激、满足性欲或羞辱被害人尊严的直接故意,以及客观上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比如灌醉、药物麻醉等)。
具体到该案中,梁某拍的是赵某左肩后背,并非很私密的部位,过程很短、动作也不大,并未超出熟人间的社交接触范畴。赵某在二审中提出,梁某把自己当成熟人的说法,没有客观证据支撑,她与梁某自述友人的样貌身形特征差距明显,不存在误认基础。
但法院认为,当时是晚上,梁某处于醉酒状态,看清不是熟人后,第一时间道歉并解释认错人,这些让他“看错人”的解释具备合理性。
当然,法院并不是全能的上帝,不能看透人心,保证梁某的行为完全是无心之失,只是司法裁判讲究证据和常理。综合各方面因素看,“误认熟人打招呼”比“借酒猥亵”,更符合日常交往的情形——正常人不难做出这样的判断。如果将常人眼里的社交失误定性为猥亵,那会模糊正常的社交边界,让普通人在公共空间中如履薄冰,难以自处。
近几年来,因为多起争议性维权事件,成年人之间的交往边界感越来越紧张。这种高度敏感的社会氛围,也并非国内独有。去年9月,英国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兰克莫尔诉卡迪夫市政厅案——
在卡迪夫市政厅工作的兰克莫尔,称自己在向直属领导卡尔森寻求工作帮助时,对方会伸手搭在她的肩膀或背上,这种情况在四个半月内,大概出现了两次。她还称,卡尔森在一次闲聊中,有说冒犯她女儿的“荤段子”。
在向卡迪夫市政厅进行反馈后,市政厅进行非正式调查,认定卡尔森确实有不当言辞、也有拍肩动作,但没有恶意,不构成性骚扰。同时,卡尔森被要求接受“情绪力与管理”培训,并和其他管理人员一起参加“性骚扰法律培训”。
兰克莫尔认为卡迪夫市政厅的内部处理太轻,选择将其告上仲裁庭。仲裁庭最终经过研判作出裁决,认定卡尔森的行为确实不恰当,但没有性意味,不属于性骚扰;“荤段子”不得体,也让人反感,但属于“无心的玩笑”,并非主观的性别歧视。
这两起案子有不少相似之处。从两地法院的裁决也能看出,个体的感受应当受到尊重,但不能将对方无恶意、无过错或过错极低的肢体接触,无限放大为侵权或违法行为,导致对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和对正常人际交往的束缚。
这并不是说,梁某和卡尔森的行为该被忽视。梁某被判书面道歉和卡尔森被要求接受情绪及法律方面的培训,说明两人的行为都越界了,只是没达到法律认定的性骚扰标准而已。日常接触中多注意分寸,不是坏事。对于感觉被冒犯的一方来说,该案同样是一个提醒——
为个人权利“较真”,没有错;但情绪归情绪,事实归事实。如果维权脱离了事实和常识的锚点,仅以自己主观感受为基准,不仅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也可能会透支社会对真正受害者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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