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精神打压,算不算家暴?
很多时候的,我们看见婚姻中一方被殴打,下意识会把它归类为家暴,那没结婚的小情侣,没有动手的情况下,到最一方受到伤害,算是一种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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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部分典型案例,其中一例关注度很高。
当男女双方长期稳定共同居住,属不属于虐待罪范畴内的家庭成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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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站在普通人的生活视角提出一个观点,为司法上将精神虐待认定为虐待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情理参考。
打破了不少人对家庭暴力局限于夫妻之间的任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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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梳理这件事情的过程。
牟某和女友二人在 2018 年 8 月确立恋爱关系,从当年 9 月开始,进入稳定同居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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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点包含学生公寓、双方各自家中,后续还先后和彼此的家长见面,主观上存在组建家庭的想法。
日常开支也存在互相分担的情况,精神和经济层面形成深度绑定的共同生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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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小情侣俩人感情稳定,恩爱有加,甚至还有想要结婚的打算,可两人背后隐藏了一个大雷!
矛盾的起点,来自牟某对于女方过往感情经历无法释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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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从 2019 年 1 月起,他就开始反复追问相关细节,由此开启了长时间、高频次的言语攻击,持续对被害人进行贬低和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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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期间还出现过极端的表述,提出过不合常理的要求,持续给被害人施加沉重的精神压力。
随着辱骂和精神折磨不断延续,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持续恶化,接连出现自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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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6 月,二人争吵之后,被害人选择割腕自残。
同年 8 月底,再次冲突之后,被害人吞服药物,送医抢救时医院出具病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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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接连两次极端事件,并没有让牟某停止持续的精神施压,风险更没有得到任何消解。
直到 2019 年 10 月 9 日,新一轮争吵过后,被害人独自外出服药自杀,经过长达半年时间的救治,在 2020 年 4 月抢救无效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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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之后,公安机关在 2020 年 6 月将牟某抓获,公诉机关以虐待罪提起公诉。
随着开庭审理,一审作出三年二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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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家属提出了上诉,但法院审理之后维持原判,这份判决成为最终生效的司法结论。
本案审理过程里,合议庭、人民陪审员重点核查了三个核心问题,这也是这起案件最有价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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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争议点,稳定同居、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侣,能不能算作虐待罪条文里面的家庭成员。
按照以往很多人的理解,虐待罪只保护登记婚姻内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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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院结合二人共同居住时长、见家长的行为、共同开支、成家意愿综合判断,认定二人形成实质的共同生活共同体,符合虐待罪当中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
第二个争议点,单纯的辱骂、精神摧残,没有动手打人,是否属于虐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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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给出明确答案,虐待的手段不只有殴打、冻饿这类肉体伤害。
持续性的侮辱、人格否定,长期摧毁一个人的自我认知,同样属于虐待,达到情节恶劣标准,就应当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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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争议点,被害人是主动选择自杀,被告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结合全部证据认定,牟某不间断的精神打压,持续制造并且不断抬高被害人的自杀风险。
在被害人已经两次自残病危的前提下,施暴行为没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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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行为和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以自杀属于个人选择免除刑责。
我认为这份判决最大的价值,在于填补了亲密关系当中精神暴力的追责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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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情侣同居之间的言语冲突,大多被归类为感情纠纷。
即便一方长期遭受精神控制,受害者想要维权,往往很难找到刑事追责的路径,报警之后很多时候只能按照民事纠纷调解处理,施暴者几乎不用承担沉重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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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份判例相当于划定一条清晰红线,稳定同居的亲密关系,同样处于反家暴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以感情的名义,日复一日打压、否定伴侣,把对方困在自我怀疑当中,已经不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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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需要客观看待,这个认定有严格的前提,并不是情侣之间一次争吵、几句重话就会被定性虐待。
必须满足长期持续、反复实施、造成严重后果这些硬性条件,司法不会随意扩大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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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量刑结果,社会层面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
一部分公众会觉得三年二个月的刑期偏轻,悲剧的后果无法用这样的刑期匹配。
但从法律角度看,虐待罪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本身的构成要件存在明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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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证据核查之后认定,现有材料无法证实牟某存在主动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意图,也不存在刻意拖延救治的行为,因此无法按照故意杀人定罪。
我认为这恰恰体现刑事审判当中罪刑法定的原则,定罪量刑必须严格贴合证据和罪名构成要件,不能只依靠大众朴素的情绪去替换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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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抛开罪名边界,单纯依靠损害后果加重处罚,反而容易造成裁判尺度的失衡。
后续同类案件的审理,也会失去稳定的参照标尺。
最高法把案例对外公布,目的也不是引导所有类似情感矛盾都直接入刑,而是给受害者一个明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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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虐待同样可以留下证据、依法维权。
对于普通大众来说,这起案件更重要的作用,是给身处亲密关系里的人提供识别风险的参考。
很多精神层面的虐待,往往披着情感约束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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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只是挑剔过往经历、贬低个人价值,慢慢变成常态化的指责,让受害者不断自我怀疑,觉得所有矛盾的根源都在自己身上。
很多受害者在这个过程里,很难意识到自己正在遭受家暴,等到心理彻底崩溃、出现极端想法的时候,伤害已经积累到难以逆转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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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在恋爱和同居阶段,一旦发现对方长期揪着过往经历不放,持续进行人格羞辱,即便没有动手,也要及时警觉。
尽早保留聊天记录、沟通记录这类证据,必要的时候报警求助,及时切断这段消耗自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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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密关系的基础是尊重,而不是不断的控制和打压,任何人都不需要为自己过去的经历,承受无休止的精神折磨。
同时也要厘清一个很容易出现的误区,本案将稳定同居认定为虐待罪里面的家庭成员,只是刑法针对虐待犯罪这一个罪名的适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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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随意放大解读,不等于同居等同于婚姻,不会直接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相互继承这类民法典框架下的夫妻权利义务。
法律只是针对性解决家暴保护的漏洞,不是变相承认事实婚姻,这一点也是最高法配套解读里面着重强调的内容,避免大众对判例出现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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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悲剧留下的教训沉重,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无法依靠一份判决挽回。
但这份生效裁判以及最高法的典型案例发布,正在慢慢改变大众对于家暴的固有认知。
家暴的边界,已经从看得见的伤痕,延伸到看不见的精神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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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后续司法实践,也会依托这个案例,慢慢完善精神暴力类家暴案件的取证、认定标准,帮助更多困在精神控制里的受害者找到维权通道。
感情里的分歧和争吵在所难免,但任何矛盾,都不能演变成长期的精神折磨,尊重和包容,才是一段亲密关系能够长久维持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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