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打算离职后“自立门户”,能不能直接“撬走”前公司的客户资源?
2023年,洪某受聘在乐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入职时,他与公司签署了《员工保密制度责任书》,承诺不向外披露或利用公司客户信息、供应商资料,离职时须交还工作设备,且不得删除客户微信及聊天记录。2025年,洪某离职并再次签署《员工保密制度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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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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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原公司发现,洪某在准备离职时就开始悄悄铺路。他通过各种手段,诱导客户添加自己的私人微信,还继续诱导客户把工作微信删掉,同时他自己工作手机里面的客户信息也删掉了。
离职后,洪某与乐乐公司原生产经理王某共同设立科科公司,继续使用前公司客户信息,开展同类业务并签订合同,导致乐乐公司客户流失、经营受损。乐乐公司只能将洪某、王某及科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主张对洪某适用惩罚性赔偿。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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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的调查,发现洪某违反保密义务,私自获取、使用公司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甚至恶意删除客户资料,导致原告公司丧失信息控制权,具有主观的恶意,而且后果严重。
法院认定:洪某、王某、科科公司三者属于共同侵害乐乐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法律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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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李浩
法院依法调取了被告公司的开票记录、交易流水等展开甄别,也确定了案件中被告的侵权获利,最后判决赔偿原告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万元。
此外,经过核算,洪某约从中获利14680元,法院依法对其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44040元。
来源:南京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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