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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10月23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于当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授权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资金收益产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
此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品种为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货币基金等,在授权期限内可以滚动使用。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实施方式上,董事会授予管理层在投资额度范围内行使购买资金收益产品决策权和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的权利。实际购买资金收益产品时,需按规定经集团党委会审议后,由公司财务部按照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具体落实。
公告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风险控制方面,在已购买资金收益产品存续期内,如合同执行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的,须在相关事项发生2个工作日内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购买资金收益产品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和整改。
集团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购买资金收益产品情况进行检查,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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