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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城市软实力研究院院长许云霄,北京大学城市软实力研究院教授鲁汇智
日本曾多次面临地方财政恶化问题,逐步发展出一套健全的财政治理制度。夕张市作为日本唯一进入财政再生程序的地方公共团体,经历了从危机爆发到债务消解再到区域再生的全过程。通过夕张市的案例,梳理日本财政健全化制度的内容与机理,进而审视对 地方财政再生制度 的启示和参考。
夕张市的教训
从繁荣到危机。夕张市是典型的煤炭资源型城市,二战后随煤炭需求增长而繁荣。1960年其人口位居北海道各市前列。然而,随着能源结构调整,煤矿相继关闭,夕张市人口大量流失,财政随之陷入困境。为培育接续产业,该市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旅游设施,但过度投资形成了巨额债务。为掩盖缺口,市政府利用出纳整理期制度跨年度借贷偿还,隐匿债务一度超290亿日元。2006年,夕张市申请财政再建,其实际赤字已达353亿日元,相当于市税收入的三十八倍左右。应当指出,在鼓励借债发展经济的背景下,夕张市的债务累积既有地方决策失当的因素,也受到日本国家政策调整的冲击。
债务消解与区域再生。2007年,依照《财政再建法》,夕张市获准成为财政再建团体,计划实施超额征税,削减职员数量与薪水,抑制投资性事业等。北海道以年利率5%的低息贷款方式提供约328亿日元的财政支持,夕张市借此清偿了金融机构的临时借款。《财政健全化法》施行后,夕张市于2010年制定财政再生计划。通过推进紧凑城市布局、保留乡土资料及加强企业与市民协作,在实施财政健全化的同时兼顾地域再生。同时,该市向日本总务省、财务省等部门提出,拟发行约322亿日元再生振替特例债,将实质收支不足额有计划地解消。北海道政府对此给予积极支持,包括创设“财政再生支援对策费补助金”、改正《北海道市町村振兴基金条例》、派遣专门职员确保行政执行等。
财政再生计划实施以来,夕张市债务指标显著改善。实质赤字比率从703.6%降至0,连结实质赤字比率从705.67%降至0;将来负担比率从1,164.0%降至2014年度的724.4%。2024年度起各年度一般会计等实质赤字比率为0.00%,再生振替特例债发行为0,转入逐年偿还阶段。然而,财政再生也付出了沉重的民生代价。为削减支出,夕张市进行了大规模公共设施整合,中小学大规模合并,图书馆、美术馆等设施被废止。市民税、固定资产税等税费明显上调。公务员数量10年间从263人减至97人,市长薪酬被大幅削减。随之而来的是人口从2006年约一万三千人降至2018年的六千人。此外,该市高老龄化率超过43%,为全日都市中最高,十五岁以下年少人口占比不足8%,为全日都市中最低。
2020年以来,该市在财政再生的同时也在推进区域再生举措。图书馆、多功能大厅、儿童园等设施逐步恢复使用。夕张市的案例表明,财政再生制度虽能有效消解债务、防范风险爆发,但其严苛的调整措施会侵蚀区域活力与税基,反过来制约财政的可持续。财政制度应与区域发展相协调,在债务消解与区域再生之间寻求平衡。
日本财政健全化制度
从财政再建到财政健全化
日本对地方财政恶化的干预始于1955年《地方财政再建促进特别措施法》。该法允许陷入赤字的地方申请财政再建,通过削减支出、增税等实现收支平衡。但这一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再建与否取决于地方申请,而地方政府为保持自治权限往往规避申报,从而导致财政恶化被长期掩盖。该法仅设定实质赤字比率一项指标,且只针对一般会计,医院、公营企业等部门的经营恶化难以得到反映,形成监管盲区。此外,旧法采取单阶段方案,缺乏预警功能,地方申请财政再建时,债务负担往往已异常沉重,早期干预的窗口早已关闭。
针对旧法缺陷,日本于2008年开始施行《财政健全化法》。该法规定了四项健全化判断比率,即实质赤字比率、连结实质赤字比率、实质公债费比率和将来负担比率。前两项分别反映一般会计和含公营企业在内的实质赤字,第三项反映还本付息负担,第四项将地方公社、出资法人等或然债务纳入。市町村的预警指标基准高于都道府县。这种设定考虑了基层政府财力与公共服务提供负担的差异,使预警更符合各地实际。
两阶段分级干预与治理机理
依据判断比率,该法分早期健全化和财政再生两阶段。任一比率达到早期基准,地方须制定财政健全化计划自主改善。实质赤字、连结实质赤字、实质公债费中任一达到再生基准,地方须制定财政再生计划,接受国家更深监管。财政再生计划须经议会决议,向总务大臣或知事报告。再生阶段地方须与总务大臣协商,发债也须经过许可。财政信息在议会、居民和上级间公开流转,使救助与干预均有法可循。财政再生计划并非一成不变,随区域再生需要不断滚动调整,使财政再生在坚持债务约束的同时能够容纳区域再生的必要投资。
日本防止债务再生的关键在于将救助条件规则化,其治理机理可从三个方面把握。
第一,构建事前约束。四项健全化判断比率的强制计算、审计与公开,使地方财政状况成为可比较、可监督的公开信息。
第二,限定干预边界。无论财政健全化计划还是财政再生计划,均须经议会决议并向总务大臣或知事,再生计划须经总务大臣同意。既防止上级随意干预地方自治,也避免地方借机推卸责任。
第三,压缩道德风险。地方化债的确定性不是来自国家兜底,而是来自强制适用再生程序的法律机制,通过责任绑定来建立起事前纪律约束。这套安排让地方政府在举债时就能预见到事后会面临何种约束。
当然,日本财政再生制度依赖其自身的地方自治与财政监督体系,这与我国财政体制并不相同,在讨论日本经验能否移植时需要加以考量。此外,再生阶段要求地方自行重建,意味着在财政紧张时强制压缩支出、提高负担,在短期内可能损伤区域的活力与税收基础,反过来可能影响财政的长期可持续。
结语
地方政府债务的化解是一个治标与治本并存的过程。存量置换缓解了眼前偿付压力,但若举债激励机制不作改变,债务再生在所难免。日本经验在于把救助条件规则化,通过信息公开、程序约束和责任绑定改变地方行为预期。我国在保持化债力度同时,更应着力制度建设,让地方为自身决策承担可预期后果。财政制度还需与区域政策协调,在债务消解与区域可持续发展间寻求平衡,方能在化解存量风险同时阻断新增风险通道。
来源丨经作者授权转发
编辑丨 丁开艳
审核丨秦婷
责编丨兰银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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