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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通知书事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核实及通知申报纳税。
10月21日,7人收到税务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称7户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离岸信托涉税事项申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请于2026年10月22日之前办理离岸信托相关个人所得税事项。逾期不改正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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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10月20日,21名自然人收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开展自查,并依法核实、申报纳税。通知书显示,请您自查设立、参与离岸信托的情况,并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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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怀二税通〔2026〕78号
晁**(纳税人识别号:140109********051X):
事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核实及通知申报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三),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通知内容: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请您自查设立、参与离岸信托的情况,并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依法报送相关资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发文日期:2026年07月24日)第十七条 “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如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您依法办理。如您逾期未报送有关资料或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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