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10月8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多项合规漏洞,该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卢宗健作为相关问题的直接责任主管人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监管核查显示,中泰期货深圳分公司在对外接系统的全流程管理上存在明显薄弱环节:未对客户使用分子账户外接系统的合理性进行有效核查,违规向客户让渡系统管控权限,同时未按要求穿透采集使用外部系统接入账户的交易终端信息,直接导致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与管理履职不到位。上述行为已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卢宗健被认定为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相关要求。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证监局最终作出对卢宗健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决定。
根据监管决定书告知内容,卢宗健如对本次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所涉违规事项及对应监管依据明细如下:
责任主体违规事实违反法规条款监管处理依据监管措施中泰期货深圳分公司对外接系统管理薄弱,未关注客户使用分子账户外接系统的合理性,向客户让渡系统管控权,未穿透采集使用外部系统接入账户交易终端信息,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测与管理不到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卢宗健(分公司负责人)作为对分公司上述问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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