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广东江门新会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新会罗坑鸿利畜牧养殖有限公司“5·14”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5月14日14时许,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芦冲长坑水库西南侧江门市新会区鸿利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坑鸿利公司”)水产养殖场4号鱼塘(又称“凤山塘”)发生一起淹溺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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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点现场照片
2026年5月14日,罗坑鸿利公司主要负责人欧阳**工作中发现本公司水产养殖场4号鱼塘因受连日强降雨天气影响出现水位大幅上升,为规避雨水倒灌、鱼塘漫水、塘坝冲毁风险,欧阳**自行组织朋友,于当天14时许携带铁钩及绳子、长铁管等工具,驾驶公司一辆货车搭载做鱼贩的朋友陈**及其工人黄**(均为养殖场外人员)一同到公司水产养殖场的4号鱼塘准备排水。
三人来到该鱼塘边时发现水位已接近塘埂,可能有漫顶的风险,于是欧阳**叫陈**、黄**二人脱下衣服下水帮忙,准备用铁钩拉开排水窦口的导流管口隔离网(为四方形铁网)加速排水,以邻塘调水的方式将4号鱼塘的水流到下游的8号鱼塘。
三人下水后,一起走到距离鱼塘塘埂约3米远的一个排水窦口处,先用绳子栓住铁钩,再用铁钩钩住隔离网的两个边缘,然后用长铁管穿过绳子,打算将隔离网打开,因当时水位较深且水压高,三人无法将封住的隔离网打开,这时随同进入养殖场玩的另一朋友陈**也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来到,欧阳**便叫他一同下水帮忙将隔离网打开以便排水到下游。
随后陈**也走下到4号鱼塘排水窦口处,四人一起合力用铁钩和铁管将隔离网抬起来,打开排水口,排水窦口的水流速度立即加快,此时陈**拿起铁管和铁钩等工具打算放到旁边的空地,就在这时,黄**因站不稳脚先被急流的塘水冲到排水窦口下面的水管内,接着陈**、欧阳**二人也纷纷被急流的鱼塘水卷入到排口窦口内,三人随即失去踪影,陈**见状立即爬上塘埂,看看三人有没有被冲到排水管出口的下游鱼塘。
过一会儿,陈**看见只有黄**从8号鱼塘约几十米远的水中爬上岸边,但没有见到陈**、欧阳**二人,于是其跑到下面找黄**,看见黄**的右手和头部都受伤流血,便扶其上塘埂,准备找人帮忙。就在这时,罗坑鸿利公司一名杂工黎**干活路过,陈**便将欧阳**等人被卷到排水管的事告知黎**,叫其迅速打电话通知欧阳**的弟弟欧阳**过来。黎**立即致电欧阳**,过一会儿,欧阳**驾驶摩托车赶来,了解情况后,致电110报警求助,后伤者黄**被现场来到的救护车送到新会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当天21时30分左右,在下游的8号鱼塘发现陈**遗体,22时45分左右,发现欧阳**遗体。
5月21日,伤者黄**与企业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企业一次性补偿9万元,签订协议当天已支付;5月21日,死者陈**家属与企业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企业一次性补偿10万元,签订协议当天已支付;5月23日,死者欧阳**工伤赔付约113万元、企业团体意外险约10万元、企业人道主义补偿金15万元。死、伤者家属情绪比较稳定,未发现不良舆情。
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死者一:欧阳**,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1196605******,工作单位及职务:罗坑鸿利公司主要负责人。
事故死者二:陈**,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1195805******,工作单位及职务:在江门市蓬江区从事鱼贩工作。
事故伤者:黄**,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782197008******,工作单位及职务:在江门市蓬江区帮陈**从事鱼贩工作。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询问笔录以及由罗坑鸿利公司提供的有关佐证材料,有关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事故直接原因
罗坑鸿利公司主要负责人欧阳**安全意识淡薄,临时组织非本单位人员开展排水控险作业,作业人员对潜在安全风险认识不足,作业期间没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致鱼塘内的排水窦口隔离网被打开后,排水速度剧烈增加,作业人员被急速流动的塘水卷入到排水窦口的水管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罗坑鸿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风险识别不够全面,对鱼塘“邻塘调水”等作业环节的潜在风险认识不足,对“排水口梯度落差”“吸力窦口”等隐蔽风险点的日常排查不够细致;作业管理不规范,存在冒险作业现象,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评估,没有对外来人员进场作业提前做好安全警示,没有落实在鱼塘进行水上作业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或做好安全警戒,在极端天气或水位变化期间未及时暂停临水高危作业;放水涵操作平台没有安装防护栏,应急救援器材配备不规范。上述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江门市新会区鸿利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日常运维管理中对养殖鱼塘隐蔽性、潜在性安全风险排查不够全面细致,未能及时排查化解各类安全隐患;同时,企业临水高危作业管控不够规范,鱼塘危险作业区域安全防护配套不完善、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存在违规冒险作业情况;针对外来进场作业人员,未提前做好安全警示提示、现场警戒及安全交底工作;遇极端天气、水位大幅波动等安全风险升高的特殊时段,未及时叫停鱼塘临水高危作业,未有效落实风险防控和应急管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新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江门市新会区鸿利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欧阳**,江门市新会区鸿利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鱼塘临水作业的安全风险管控存在疏漏;对外来进场作业人员未提前做好安全警示提醒、布设现场安全警戒,也未有效督促落实水上作业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在极端天气、水位变化等安全高危时段,未及时停止鱼塘临水危险作业,也未结合现场隐患情况落实针对性的整改和防控举措,履职存在失职缺位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欧阳**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经调查认定,新会罗坑鸿利畜牧养殖有限公司“5·14”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在没有做好现场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的情况下,临时组织外来未经专业培训人员开展排水控险高危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来源:南方都市报、潇湘晨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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