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资产规模超过18亿元的兰州市属供热国企,因为269.79万元农民工工资没有按月拨出去,被人社部门罚了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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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和拖欠金额放在一起,反差很直接。但只盯着“罚得轻不轻”,会漏掉更值得弄清楚的一层:在工程款里,人工费本来就不能和材料款、机械费混在一起“等结算”,它有单独的拨付通道和单独的时限。
兰州热力集团这次被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写得很具体:未按月足额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对应的违法事实是,未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269.79万元。处罚机关是兰州市城关区人社局,处罚日期为2026年10月13日,依据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罚款8万元,同时责令限期支付拖欠的劳动者报酬。
要理解这个处罚,得先看清兰州热力集团在这条资金链上站的位置。它在这里的身份是建设单位,也就是出钱发包工程的一方,不是直接雇佣农民工的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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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而且这个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可以按进度结算,材料款可以按节点走,但人工费必须按月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能等到整个工程算总账时再一起给。
第五十七条针对的正是建设单位踩这条线的情形: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罚款幅度是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8万元处于区间中位。罚款之外还有一道更直接的约束:责令限期支付。8万元是违法成本,269.79万元是必须补上的本金,后者不因罚款而免除。
兰州热力集团不是一家小公司。它2021年完成转企改制登记,资本约18.04亿元,由兰州市国资委和国开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其中国资委持股97.78%。公司前身是1978年成立的兰州市热力总公司,总供热面积超过6700万平方米,服务范围覆盖兰州主城区及周边县域,热用户包括740个企事业单位和约50万户住户。
它的工程涉及供热管网改造、热力站安装、锅炉房节能改造等市政项目,这些项目在推进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施工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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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的资金节奏有一个特殊之处。兰州居民供热长期存在成本倒挂,天然气集中供热单位的居民用气价格与购气成本之间的差额,由财政和供热企业按比例分担。2024—2025年度供热季的方案中,倒挂部分由政府和企业按7比3分摊,首批市级补贴资金为5000万元。补贴资金到位有时间差,而人工费按月拨付是硬性要求,两者不在同一个节奏上。
这不是为拖欠工资开脱。条例划定的红线,恰恰是防止上游资金安排的问题传导到工人的工资卡上。但它可以解释,为什么一家资产规模不小的国企,会在“按月拨人工费”这件事上出问题。
另一个不能忽略的细节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这个表述。处罚文号显示,人社部门先给了改正机会,企业没有在限期内把人工费拨付到位,罚款才落地。问题不在于某个月晚付了几天,而在于按月拨付的机制没有建立,或者没有运转起来。对于建设单位来说,人工费专用账户不是开完就结束了,每个月按合同约定把钱打进去,才是这条制度真正起作用的地方。
79万元的工资,最终要通过“责令限期支付”回到工人手里。8万元的罚款在5万到10万元的法定区间里不算顶格,但它留下的记录不止是一笔支出。行政处罚信息会进入企业信用记录,对于兰州热力集团这样以市政工程为主业、依赖政府项目资金的企业,这条记录在后续招投标和信用评价中可能被重新审视。这条记录的实际分量,不在8万元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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