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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作者: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刑事专业委 副主任 、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陈婉雯 刑事团队核心成员,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辩护;
张春律师团队官网:https://www.gdlawyer.top/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目前全国有大量的精神病医院都被指控存在骗保问题,主要围绕量表、行为矫正等治疗项目存在虚开、重复问题。张律师近期经办的案件中也有这样一起案例,公安是这样指控的:
K医院在行为矫正治疗重复收费。《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明确规定,医院对同一患者开展行为观察治疗包含行为矫正治疗,在收取行为观察治疗费用情况下不能同时收取行为矫正治疗费用。经查实,K医院存在对同一患者同一天收取行为观察治疗费用同时收取行为矫正治疗费用。经审计,该项涉嫌诈骗医保资金共计20余万元。
实际上这和很多其他的医保诈骗案件的指控都是相似的,以医院运营中的部分数据去推定医院存在骗保行为。但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这样的推定实际上是存在很大问题的,本文张律师就专篇与各位分享对公安该项指控的拆解技巧。
一、本案医疗服务系真实提供,“重复收费”并不等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诈骗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本案中,K医院对患者实际开展了“行为观察治疗”这一真实的医疗服务,患者确已接受该项治疗,医院亦实际投入了相应的人力、设备与时间成本。指控所指向的,并非医院“没有提供服务却收取费用”,而是医院在收取“行为观察治疗”费用的同时,又列支了“行为矫正治疗”费用。
换言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个收费项目之间是否存在包含关系、能否并收,而非服务本身是否真实发生。
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的规定,行为观察治疗包含行为矫正治疗,收取行为观察治疗费用时不得同时收取行为矫正治疗费用。该规范所规制的,正是收费项目的归并与计价规则——它解决的是“同一项服务应当如何计价、能否拆分为多个项目分别收费”的问题,而非“该项服务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医院实际提供了行为观察治疗服务,只是收费时同时列支了本应包含于其中的行为矫正治疗项目,这与“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有本质区别:前者是真实服务基础上的计价不规范,后者是无中生有的凭空捏造。
而对比 《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的骗保行为特点,该条所列举的入罪行为共同特征在于欺诈性、虚构性,都是以“无中生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而本案所指控的“重复收费”前提恰恰是医疗服务真实发生、收费项目真实存在,只是两个项目之间存在技术规范上的包含关系,医院在计价时未能正确归并。该行为与上述入罪行为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异,不能等量齐观。
二、重复收费入罪,仍以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前提
现行 《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确实将“重复收费”列为医保骗保的行为之一。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重复收费”行为构成诈骗的前提仍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可以明确的是K医院对患者实际开展了"行为观察治疗"这一真实的医疗服务,患者确已接受该项治疗,医院亦实际投入了相应的人力、设备与时间成本。从该事实可以看出,K医院确实在计价归并上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其主观上至多属于对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的理解偏差或计价管理上的疏忽,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蓄意骗取医保基金。
此外,指控机关并未就本案"重复收费"所涉的具体金额、涉及的患者人数、累计骗取医保基金的数额作出明确、充分的举证。在数额这一客观要件未能查清、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也是无法证成的。
三、“重复收费”存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明确阶梯,本案应循行政路径处理而非径行入罪
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该条为"重复收费"预设的,是一套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的阶梯。
同时,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其法律后果首先是"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由此可见,立法者与监管者已经为"重复收费"这一行为预设了明确的行政评价路径。同一"重复收费"行为,在行政法层面由前述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制,在刑事层面由医保骗保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制,二者之间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和"数额较大"这一客观要件作为分界。
本案医疗服务真实提供、无非法占有目的、数额未达入罪标准,依法应循行政路径处理,而非径行升格为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将本应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违规收费行为,径行以诈骗罪追诉,混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也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结语
本案K医院实际提供了真实的行为观察治疗服务,收费项目真实存在,不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的欺诈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亦未达到诈骗罪的入罪数额标准。而公安机关指控的"行为矫正治疗重复收费"本质是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之间的重叠与归并不规范,依法应循前述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路径处理,而非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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