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十月,秋收全面展开,田间遗留大量秸秆杂草。部分农户为图便利,仍选择就地焚烧。秋季风干物燥、阵风多发,秸秆含水率低,火星极易随风扩散,一旦火情失控,不仅污染空气,还会威胁公路、林地、民居安全,行为人将承担民事、行政、刑事多重法律责任。
案件回顾
傅某某在通化市东昌区某地块烧荒清理杂草,野外风力突变,火苗快速蔓延引发火灾,造成通化绕越线互通工程声屏障严重损毁。受害单位委托第三方修复,花费94248元,因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傅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野外烧荒风险,因疏忽大意用火不当引发火灾,损毁公共路产,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涉声屏障已使用多年,存在自然折旧,法院结合资产损耗、修复成本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酌定傅某某承担 50% 赔偿责任,判决赔偿47124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示
不少群众存在误区,认为并非故意放火,只是农事烧荒,火势被大风刮走就无需赔偿。法律规定,过失侵权同样需要担责。农事用火时,行为人负有管控火源的义务,大风、枯草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秋收秸秆存量更大,火灾扩散更快,农事生产不能豁免法律责任。
烧荒的三重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经济困难不能免除赔偿义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会被强制执行、影响征信。
二是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秋收期间秸秆可选择粉碎还田、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置。切勿心存侥幸违规野外用火,发现违规烧荒行为及时劝阻上报,共同守护秋收平安。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