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三年四月二日上午八时半,山丹县公安局接到霍城派出所电话报告:县农业银行霍城营业所女出纳员范春萍(22岁)和当晚跟范作伴住宿的西关八队女社员高兰玉(21岁)被杀死在霍城营业所内,要求派人勘查现场。
县局立即向县委和张掖地区公安处作了汇报,同时由副教导员石文兴、何多雄带领十名干警赶赴现场。地、县检察院检察长姜成云、陈文科等,地区公安处刑侦科长秦治国、技术科副科长刘兴鸿和法医也于当日中午十二时许赶到霍城。地、县公安干警统一分工,组成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三个小组,迅速开展工作。
霍城营业所位于霍城公社机关驻地,距县城四十七公里。营业所院内东西两侧是办公室和宿舍,发案当晚均未住人;南部是营业室。营业室是双扇门,平时有铁链拴锁,发案后铁链和锁不知去向。营业室南面和北面有三扇窗,加有铁栏杆,均完好;中间是柜台,柜台东面有五张办公桌。现场在营业室西面套间,即出纳员范春萍和营业员易小娣宿舍内,因救人已遭到部分破坏。宿舍东北角的保险柜上,留有湿抹布擦过的痕迹。两把不同的保险柜钥匙,一把插在锁孔里,另一把挂在绳上。保险柜已被罪犯用钥匙打开,柜内现金短少五万二千三百七十九元零一分。宿舍地面留有两块半块砖头,其中半块沾有大量血迹;易小娣床上有十二根毛发;西面墙上有两处点状血迹。均已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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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具尸体均在宿舍内。死者高兰玉躺卧在易小娣的床上,颜面青紫肿胀,眼睑结合膜有大量溢血点,口鼻出血,舌头位于上下齿之间,舌尖挺出唇外,颈部有明显扼伤痕迹。死者范春萍躺卧在地上,口内塞有毛巾,颈部有扼痕,勒有细麻绳,颜面青紫肿胀,眼睑结合膜水肿,并有大量溢血斑点,右侧额部有三处皮下出血,枕部有三处钝器挫裂伤,手指甲缝内有异物,做了提取。两人无被奸迹象,均系窒息死亡。根据尸斑、尸僵等尸体现象,经法医推断死亡时间约在四月二日凌晨二时左右。根据现场情况分析认为:
1.营业所害死两人,保险柜内短款五万余元,属于图财害命,可定性为抢劫杀人案。
2.进入现场须通过三道门,但没有拧锁和撬砸门窗痕迹,是自然进入。因此是有准备的预谋犯罪。
3.罪犯熟悉死者和现场情况。(1)了解保险柜的开关方法,确知范春萍带着两把开保险柜的钥匙,只要控制范的行动,作案时就能拿到钥匙。(2)事先掌握该所当天下午五时左右提回了大量现金,全部存入保险柜内。(3)熟悉宿舍门只有抬起来才能锁住,不抬锁不上这一特点,因而罪犯作案后能够顺利锁门逃离。
4.可能是两人以上里应外合作案。(1)高兰玉枕着毛毯,旁边却并排放着一个枕头,是两人同睡一床的痕迹。根据范春萍睡在自己床上的情况判断,当晚还有一人也睡在现场,而且是个女的。(2)这个女人作案时既要控制死者,而同时又要杀死两个人,显然是不可能的。
在调查访问中发现霍城供销社营业员熊蓓(女,二十二岁)嫌疑重大:四月一日下午五时许,范春萍把刚从县农业银行提回的五万元现金放入保险柜时,她在场;当晚熊蓓曾给范、高两人烫发直至深夜,是否离开营业所情况不明;熊蓓常在营业所吃饭、睡觉,了解范春萍等人活动规律和保险柜的开关方法;熊蓓平时工作表现不好,有偷盗劣迹;收支紧张,有作案的思想基础;发案后熊蓓表现反常,当时围观群众千余人,熊蓓与被害人很熟悉,但是既不去打听情况,也不和人议论,还若无其事地打毛衣,画鞋样。根据上述情况,遂将熊蓓列为重大嫌疑对象进行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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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二日下午三时,营业所记帐员易小娣从县城赶来反映说:早上七时许,她和县农牧局打字员王洪芳在水泥厂附近跑步时,碰见熊蓓的未婚夫马燕民(26岁,山丹县陶瓷厂工人)骑一自行车由霍城方向回县城,衣架上捎着一个红提包,行迹可疑。根据这一情况,侦破组认为:马燕民曾因偷盗问题被审查过;他常和熊蓓一起鬼混,到过霍城营业所,熟悉营业所情况。去年六月被停止工作以来,经济紧张,到处流窜,有合伙作案的可能。因此,决定由副教导员何多雄、刑警队长褚强两人立即赶回县城,组织干警查找马燕民,调查他案发前后的活动情况。
四月二日下午六时左右,就在县城很快查明:马燕民已于当日中午由山丹水泥厂工人张建祖(马燕民的好友)用自行车送到火车站,乘502次列车去兰州了。同时,在化工厂的协助下找到了马燕民的好友尹小龙。经讲解政策,尹小龙交代说:“今早六点多,马燕民来到我宿舍说:‘今天闯下大祸了,你看我的衣服(有血迹),快给我换一下。’随后掏出几捆钱说:‘把这些钱给你放下,用就用,不用就烧掉,我要去兰州,回来再给你五千元’。”尹小龙交出了马燕民给他的现金,共计一千四百六十七元六角,经核对,其中一百五十九张五元票面币是已停止流通的一九五六年版币,捆扎钱的纸带上印有“霍城”二字,正是霍城营业所被抢劫现金的一部分。至此断定马燕民就是抢劫杀人犯。
此时马犯已乘502次列车向兰州逃窜了六个多小时,县局领导当机立断,一面向省公安厅报告,请求堵截;一面向山丹驻军和县粮食局求援派车追捕。当晚八时,十二名干警分乘三辆小车,连夜追赶502次列车和去金昌、兰州守候捕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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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公安厅领导的统一指挥下,省厅刑侦处、兰铁公安处四名干警和广武门街道办事处一位认识马犯的女同志一同乘车前往永登堵截;兰州市公安局刑侦处、城关区公安分局、永登县公安局、广武门派出所对马犯家和他在兰州的十三处落脚点全部进行了控制;兰铁公安处和武威公安处、武威县公安局、天祝县公安局出动大批干警,层层堵截查缉。凌晨一时许,当502次列车到达天祝车站,天祝县局的干警立即上车堵查马犯,并将情况通知兰铁公安处整序工作组和乘警。他们通过查票,很快发现了马燕民,进行了控制,山丹县公安局追捕人员争分夺秒追赶火车,于凌晨二时二十分提前赶到打柴沟站,上了502次列车。在乘警的配合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正在睡梦中的马犯抓获。列车到达中堡站时,与省厅和兰铁公安处堵截的干警胜利会师,遂将马犯押下火车,解到省厅突审。马犯终于被迫交代了杀人抢劫的犯罪事实和赃款藏匿的地方。山丹县公安局根据省厅电话通知,于四月三日下午七时许,从山丹县磷肥厂工人房兴虎家中搜出赃款五万零八百五十七元一角。四月四日将马犯押回山丹审讯。
熊蓓一直在我严密控制之中,经反复交代政策,亦于四月三日晚开始交代她与马燕民合谋犯罪的经过。四月四日将熊犯依法拘留。同时将窝赃犯、包庇犯房兴虎、尹小龙、张建祖依法拘留。四月十二日,又依法拘留了同案犯王某国、刘希忠。至此案犯全部落网。
通过侦察、追捕、搜查、追赃,获取了大量罪证:被抢的五万二千三百三十一元七角现金全部追回;提取了马犯烧毁的作案时的血衣灰迹残留物;在易小娣床上提取的十二根毛发,经鉴定血型为A型、O型、AB型,A型与死者范春萍、高兰玉的血型相同,O型与熊蓓相同;AB型与马燕民相同;从范春萍指甲缝内提取的异物,经化验是人皮组织,为AB血型,与马燕民血型相同,证明马燕民手、脸上的新鲜抓痕是在搏斗中被范春萍抓破的。至此全案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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