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IPO上市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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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收入确认准确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未在对账期内对账的收入金额分别为3,079.78万元、3,648.05万元和3,489.8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2%、6.47%和5.53%,原因包括品质问题、客户延期对账、第三方仓库等情形。(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主营业务收入确认单据未签字盖章的情况,各期合计金额分别为3,259.19万元、2,924.02万元和1,724.73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6.92%、5.20%和2.74%。(3)公司外购产品自销模式收入金额分别为1,525.81万元、1,904.53万元、2,434.55万元,共有客户供应商重叠对手方50家,其中发行人向河源东锋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保护膜,销售功能性离型膜。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不同原因下未在对账期内对账及收入确认单据未签字盖章的主要客户名称、金额、发行人针对相关内控措施及有效性,说明涉及第三方仓库销售的相关客户具体情况、对账日的确认方式、是否为寄售模式,补充披露未能及时对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风险;说明品质问题产生的原因、处理方式及金额占比,对发行人产品性能、与客户合作稳定性及产品销售的影响,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安排,与相关客户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结合与各期前二十大客户报告期内的对账方式、对账周期、对账日期,说明以对账单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具有一致性,销售合同相关条款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结合权责义务关系、发行人能够取得的证据,说明发行人以对账确认收入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结合外购产品自销模式下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约定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说明该模式是否实质为贸易模式,公司是否享有定价权、是否承担主要责任、产品在外购后是否发生重大整合等,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为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合理、合规。(4)说明客户供应商重叠对手方的销售、采购金额分布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受同一方控制的情形,向河源东锋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保护膜的用途及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功能性保护膜的关系。(5)结合重合客户供应商采购和销售的具体内容、合同约定情况等,说明相关交易是否为独立购销交易,说明公司是否为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合理、合规。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范围、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结论。(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同行业可比公司案例等,就公司外购产品自销模式及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不同原因下未在对账期内对账及收入确认单据未签字盖章的主要客户名称、金额、发行人针对相关内控措施及有效性,说明涉及第三方仓库销售的相关客户具体情况、对账日的确认方式、是否为寄售模式,补充披露未能及时对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风险;说明品质问题产生的原因、处理方式及金额占比,对发行人产品性能、与客户合作稳定性及产品销售的影响,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安排,与相关客户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不同原因下未在对账期内对账及收入确认单据未签字盖章的主要客户名称、金额、发行人针对相关内控措施及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未在对账期内对账的收入金额及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年1-6月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金额
占比
第三方仓库
28.76%
27.74%
21.11%
16.72%
春节假期
27.06%
3.98%
5.86%
4.79%
客户延期对账
22.05%
16.90%
21.67%
13.80%
品质问题
20.83%
1,833.82
52.55%
1,706.67
46.78%
1,693.58
54.99%
其他
1.31%
-1.17%
4.58%
9.70%
小计
1,952.65
100.00%
3,489.86
100.00%
3,648.05
100.00%
3,079.78
100.00%
营业收入
33,000.86
63,157.34
56,392.53
47,208.24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5.92%
5.53%
6.47%
6.52%
注:2025年其他为负数系销售退回原因所致。
由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未在对账期内对账的收入金额分别为3,079.78万元、3,648.05万元、3,489.86万元和1,952.6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2%、6.47%、5.53%和5.92%,主要是春节假期、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和第三方仓库等原因造成。品质问题导致的未在对账期内对账金额较大主要是公司向客户发货的产品中部分产品存在品质问题,客户与公司对该批产品协商一致后再进行对账。
报告期内,公司未在对账期内对账的主要客户名称、收入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二)说明涉及第三方仓库销售的相关客户具体情况、对账日的确认方式、是否为寄售模式,补充披露未能及时对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风险
1、说明涉及第三方仓库销售的相关客户具体情况、对账日的确认方式、是否为寄售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仓库销售的相关客户、对账日的确认方式等具体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对账日确认方式
对账周期
仓库类型
是否为寄售模式
迈锐集团
迈锐恩精密元器件(深圳)有限公司每月5号左右,其余为每月25号左右
上一对账日至本对账日
租赁第三方仓库
深圳市博弛电子有限公司
每月25号左右
上一对账日至本对账日
客户仓库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每月25号左右
上一对账日至本对账日
租赁第三方仓库
公司将货物存放于自有租赁第三方仓库或客户仓库主要原因系公司基于长期合作框架、客户稳定需求,结合物流效率和供货及时性等,提前备货至自有租赁第三方仓库或客户仓库,具备商业合理性。针对上述客户,公司在报告期内保持固定的对账日期和对账周期,收入确认时点、风险报酬转移等与其他客户保持一致。
寄售模式是指公司将货物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客户仓库或第三方仓库),但货物的控制权仍保留在公司手中,客户根据实际需求领用后,双方再以领用记录进行结算,公司的三方仓库销售不属于寄售模式,具体原因如下:
特征维度
寄售模式
公司具体情况
与寄售模式是否一致
控制权
客户领用前,控制权仍属于公司
双方按月核对已发货且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数量进行对账结算,不以客户实际领用作为结算依据
风险报酬
客户领用前存货毁损灭失风险由公司承担
客户对账前存货毁损灭失风险由公司承担
付款义务
客户无现时付款义务,领用后才产生
客户无现时付款义务,对账后才产生
收入确认时点
实际领用商品且双方就领用数量及金额达成一致时
每月对已发货且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进行对账时
期末存货归属
实际领用前期末存货归属公司
对账前期末存货归属公司
产品退货
未领用货物可退回
仅质量问题可退回
综上所述,公司的三方仓库销售是以对账确认为控制权转移时点的普通销售模式,与以客户领用为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寄售模式存在区别,不属于寄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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