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部新法在生效初期,最棘手的问题都不是“有没有规定”,而是“规定怎么适用”。瑞士跟踪骚扰罪(刑法第181b条)生效近十个月,实务中最受关注的认定问题集中在两个关键词上:持续性和干扰程度。
瑞士新法的条文逻辑
瑞士新法将跟踪骚扰定义为:反复实施的、足以严重干扰他人生活方式的跟踪、纠缠、监视、接触或类似行为。条文的核心构成要件有两个:行为的“反复性”和后果的“严重干扰性”。
瑞士《观察者》杂志在新法生效前的报道中,对跟踪骚扰的日常表现做了通俗描述:施害者反复骚扰、跟踪或威胁被害人。伯恩市政府的被害人指南则列举了常见行为类型:反复打电话、发送信息、尾随、出现在被害人家门口或工作场所、寄送不想要的礼物、通过第三方施压等。
但条文与实务之间的落差在于:多少次算“反复”?什么样的干扰算“严重”?瑞士联邦议会在立法材料中并未给出量化标准,这与其他欧洲国家的做法一致。德国和奥地利的跟踪骚扰罪同样依赖个案判断,而非固定次数门槛。瑞士的选择是把这个判断权交给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个案中综合考量行为持续时间、频率、手段、被害人的主观感受以及是否存在暴力升级迹象。
伯恩咨询中心的实务观察
伯恩跟踪骚扰专业咨询中心的数据提供了一个侧面参照:2025年该中心记录的案件中,仅37%在旧法框架下构成刑事犯罪。这意味着超过六成的求助案件,在旧法下无法进入刑事程序,原因正是单个行为够不上任何既有罪名的门槛。
新法生效后,这六成案件中符合“反复性”和“严重干扰性”要件的部分,理论上可以进入新法的评价范围。但“理论”和“实务”之间的距离,取决于检察机关如何把握这两个要件。
一个值得关注的变量是告诉乃论的叠加效应。被害人不仅要证明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还要主动启动程序。伯恩咨询中心在2025年为全部148名求助者提供了咨询,但其中只有37%的案件够得上刑事门槛,意味着即便新法生效,该中心大量求助者仍然面临“法律上可能构成犯罪,但实务中难以证明或被害人不愿告诉”的双重障碍。
“严重干扰”的判断难点
跟踪骚扰对被害人的影响往往是渐进的、累积的。初期可能只是频繁发信息,被害人尚能忍受;随后发展为出现在住所附近,被害人开始改变出行路线;再后来可能出现威胁性言语,被害人产生持续性恐惧。哪一刻构成“严重干扰”,在个案中极难划定。
瑞士立法材料中提及的一个考量因素是被害人的生活方式是否被迫改变:是否因为骚扰而搬家、换工作、减少社交、安装监控设备、寻求心理治疗等。这些客观化的指标比被害人的主观陈述更容易被司法机关采信,但也可能排除那些经济能力不足以“改变生活方式”的被害人。
另一个难点是网络空间的骚扰行为。瑞士新法的条文表述涵盖了“通过电子手段”实施的跟踪骚扰,但网络骚扰的“反复性”认定更加复杂:一条公开帖子可能被反复浏览、转发,施害者本人可能只发布了一次。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反复实施”,在实务中尚缺乏先例。
对国内实务的参照
内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表述是“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同样面临“持续性”和“干扰程度”的认定问题。学习时报刊发的解读文章已经提示:并非所有滋扰行为都一概纳入处罚范围,单纯的私人纠纷、偶发口角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这一提示的方向是正确的,但基层执法中如何区分“偶发纠纷”与“持续滋扰”,缺乏统一的裁量基准。瑞士的经验(或者更准确地说,瑞士面临的困难)提示我们:量化标准虽然机械,但在新法适用初期可能比完全交给个案裁量更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例如,是否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多次”的最低次数参考值(如三次以上)、时间跨度(如一个月内)、以及“干扰正常生活”的典型情形(被迫改变出行路线、更换联系方式、就医记录等)?
同时,网络骚扰的认定规则需要单独考虑。内地跟骚法实务中已经出现通过社交平台反复发送信息、创建多个账号绕过拉黑等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新规同样需要面对这些技术性挑战。瑞士的困难是前车之鉴:如果条文不对此作出可操作性的指引,执法机关可能倾向于将网络骚扰排除在“跟踪”之外,或者要求被害人提供超出合理能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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