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网络赌博的案子,群里、公司里、出租屋里,一起带走十几个人。家属坐下,第一句话常常是:他们是不是都算开设赌场,判得一样重。
同案不同命,在这类案子里是常态。把人按位置摆一摆,答案就清楚了。
如果他是拉人头的下级代理,要看他碰没碰钱。
如果是给平台做技术维护的,要看他知不知道自己在给谁干活。
如果是领固定工资的客服、望风、接送,多半是从犯。
如果是把房子租出去收租金的房东,要看他对里面的事知道多少。
四种人,四条线。线画在同一个地方。
一、法律划的这条线:接受投注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算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写得具体: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注意最后四个字。
后面所有人怎么定,其实都在回答两个问题:这个人有没有碰到“接受投注”,他知不知道自己在给谁干活。
二、平台和总代理:在核心
建站的人、出资的人、拿利润分成的人,处在最里面。
这一层争议最小,量刑也最重。总代理往下层层发展代理,平台按流水返点,看他看两样:盘子拉了多大,利润分了多少。
三、下级代理:碰到钱没碰到钱,差别很大
代收赌资、帮人上下分、兑换筹码、结算输赢,这些就是接受投注,按开设赌场处理。
只发展会员、发发链接、拿返佣,赌资不从他手里过,套不进“代理接受投注”这四个字。再往下,要看他跟上游有没有共同故意。
可能是开设赌场共犯,也可能落到赌博罪、帮信罪。各地做法不一样,辩护空间主要在这里。
四、技术和支付:明知就是共犯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卡在“明知”两个字上。
做技术的,知不知道服务对象是赌博网站,什么时候知道的,有没有人瞒着他。这些不靠嘴说,靠聊天记录、合同、报价去还原。
五、客服、拉手、望风:多数是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领固定工资、不参与分成、不接触赌资的客服、发牌、记账、接送、望风人员,通常按从犯处理。
“通常”不等于“一定”。参与时间多长,拿了多少钱,在团伙里站什么位置,最后都会落到刑期上。
六、房东:知道和不知道,是两个结果
只收正常租金、不知道里面在干什么的,不构成犯罪。
明知是赌博场所还出租,或者按流水提成,可能按共犯处理。
这一层最容易说不清。租赁合同、租金标准、聊天记录,都得留。
七、判多重,看情节严重
同一份2010年意见规定,网上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三万元以上、赌资三十万元以上、参赌人数一百二十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这里有个变化,得单独说。《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把“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标准没有同步修改。
同样是三万元抽头,修法前三年起判,修法后五年起判。旧标准能不能直接套用,实践中有争议,有的法院要求结合赌场规模、参赌范围综合判断。
八、家属能做的,是把位置说清楚
谁出资,谁分钱,谁管账,谁只是领工资。
工资流水、聊天记录、工作群里的分工,整理出来。这些东西,比反复讲“他就是个打工的”有用得多。
这类案子,定性和量刑落在“这个人具体做了什么”上,不落在这个团伙叫什么名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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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辰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广东知恒(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1440320231051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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