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
很多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以物抵债"后陷入两难:签了以房抵债、以股权抵债协议,约定抵债的资产却迟迟无法交付、过户,甚至被查封拍卖,新协议形同虚设。
那么,以物抵债协议履行不能,债权人是否有权恢复主张原债务?
最高院入库案例《某祥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某兴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且该以物抵债协议客观上不能履行,债权人请求履行原债务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案涉以物抵债协议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构成"新债清偿",原债务并不因此消灭。某兴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且该协议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债权人无法通过该协议实现债权,其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法院最终判令某兴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支持了债权人的主张。
理解新债清偿规则:为什么债权人能"回到原债务"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七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构成新债清偿,属于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不需要实际交付抵债物才生效。
新债清偿的核心在于"旧债未结,新债又生":以物抵债协议旨在清偿旧债,但旧债不因新债设立而当然消灭,新旧债务并存。只有当债务人全面履行抵债义务后,原债务才随之消灭。反过来,若新债未履行,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或者客观上履行不能,债权人就拥有选择权:既可请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也可放弃新债、回到原债务,请求债务人偿还旧债。
实务高频情形
法院认定"以物抵债履行不能"的常见情形包括:抵债股权长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抵债房产存在抵押、查封无法过户;抵债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抵债物被第三方善意取得等。
实务建议
✅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时,不要把原债权凭证(借条、对账函)交付或销毁;在抵债协议中写明"本协议为新债清偿,若抵债标的无法交付、过户,债权人有权恢复主张原债务",保留选择权。
✅债务人:不要误以为签了抵债协议就能赖掉旧债。抵债不能履行时,债权人仍可追索原欠款,并可能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以物抵债协议履行不能时,债权人不必然被"套牢"。只要属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新债清偿,抵债协议客观上无法履行,债权人就有权放弃新债、恢复主张原债务,除非另有约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