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5180号案件的司法责任核查之必要
作者:羊弘银元
2026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为厘清审判权责、纠治违法审判、守护司法公信立下刚性标尺。条例明确,法官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职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规追责;改判不等于错案,但刻意隐匿线索、枉法采信证据、漠视法定程序的行为,绝不能简单以法律认识分歧一笔带过。射阳法院(2017)苏0924民初5180号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叠加住建部门官方函复证实的工程验收程序硬伤、违法挂靠事实,再叠加裁判文书两处统一篡改涉案人员姓名、遮蔽职务犯罪关联线索等重大疑点,已经超出普通实体争议范畴,亟待启动严肃的司法责任调查,司法底线不容变通,追责闸门不可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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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落地明标尺,司法有责必担当
最高法新出台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贯穿“有错必纠、权责对等、保护与追责并重”的核心精神。司法责任制的要义,一方面是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履职,尊重正常法律观点分歧;另一方面,就是对故意歪曲事实、隐瞒犯罪线索、违规采信证据、漠视法定程序的审判行为划定红线。条例不是一纸空文,是人民群众遭遇司法不公时,监督审判权规范运行的制度依托。射阳(2017)苏0924民初5180号案件暴露多重反常疑点,正是检验条例能否落地见效的试金石。如果明显的程序瑕疵、证据硬伤、反常文书改动被轻轻放过,那么司法责任追究的刚性就会大打折扣,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也会落空。规矩已立,标尺已明,有疑点就要核查,有过错就要追责,这是新规自带的内在要求。
二、一纸文书改姓名,犯罪线索被雪藏
在(2017)苏0924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中,两处独立事实表述,统一将涉案人员“胡旭宏”写为“胡旭东”。单次同音书写差错,尚可归为书记员疏忽校对失误;两处同步、一致改动人名,历经承办法官草拟、合议庭评议、文书复核、院庭签发多重关卡,两次出现一模一样的“笔误”,在正常文书校对流程中概率微乎其微,绝非简单文字疏漏。
更关键的背景是,凌晓东因受贿问题被纪委留置审查期间,胡旭宏作为共同受贿涉案人员潜逃境外,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开展国际缉捕。二人权钱交易的关联线索,直接关乎本案工程款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利害勾兑。改名带来的客观后果,就是在裁判文本上切断二者的关联,让后续执行、再审、监督部门翻阅判决书时,无法直接识别该利害关系人身份,将足以动摇案件根基的职务犯罪线索刻意遮蔽在案卷之外。文字改动事小,遮蔽线索事大,这份反常改动,必须纳入司法责任核查的核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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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建公函作铁证,验收文件存硬伤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两份正式书面函复,是本案无法回避的官方书证,戳破了案涉竣工验收报告的合法性基础。住建局明确核实:金阳哈罗斯商贸城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三方均未参与本次竣工验收;案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缺少勘察、设计、监理、城建档案馆四方签章,法定五方验收要件残缺不全。同时,该项目从未向住建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监督申请、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整套验收流程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
竣工验收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前置基础,优先受偿权起算节点依附于合法有效的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官方答复,直接证明这份被原审判决采信的验收文件,本身不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文书效力,证据合法性先天不足。主管行政机关已经定性的程序缺陷,原审审理阶段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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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证异议置若罔闻,瑕疵证据枉采信
在原审庭审当中,当事人已经当庭就这份残缺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效力,完整提出质证异议,明确指出签章不全、未备案、勘察监理未到场验收等重大缺陷。证据采信是审判核心职权,自由心证不等于随心所欲,采信证据必须恪守行政法规、建工审判规则,不能脱离法定的验收制度框架。
依据住建局的复函,该验收材料缺少法定必备主体签章,属于重大瑕疵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工程竣工合格、起算优先权的定案依据。承办法官在当事人明确抗辩、行政监管规则清晰的前提下,依然将这份要件残缺的报告作为核心定案证据,据此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成立,已经超出正常法律认识分歧的边界。对当事人合法质证意见视而不见,对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制度要求置之不理,这样的证据采信行为,有必要接受司法责任层面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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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挂靠已查实,源头违法被轻放
射阳县住建局另一份《关于金阳哈罗斯项目挂靠问题的处理答复》,查实案涉工程存在明确挂靠施工违法行为:案涉施工单位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允许张征宏挂靠承接工程,张征宏并非该公司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工资社保记录,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挂靠情形,住建部门已经立案调查。
建设工程挂靠,直接影响施工合同效力、实际施工人身份、工程款结算基础,属于建工案件审理必须重点核查的基础事实。挂靠意味着工程管理失控、质量风险潜藏、结算关系混乱,是建工纠纷当中的核心实体要素。原审审理过程中,对于已经显现的挂靠线索,没有穿透核查挂靠对工程款债权、优先权资格带来的法律影响,将一个源头存在违法情形的工程债权,径直认定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案件事实审查的深度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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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封在先仍转让,规避执行失防范
本案还有一处关键疑点:案涉工程款对应的相关资产,早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司法查封的法律效力,就是限制标的财产权益的转移、处分,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资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
审理债权转让效力纠纷时,法官负有穿透审查义务,应当重点核查转让是否属于恶意串通、规避查封、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然而原审并未对转让背景、交易对价、主观恶意开展实质审查,直接认定查封之后的工程款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该认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偏差,变相认可查封标的之上的权益转移,冲击查封制度效力,损害轮候查封、普通债权人的受偿利益,破坏执行秩序的公平根基。
七、错判流转生实害,巨额权益遭侵蚀
裁判不是纸面文书,每一份判决都会产生现实的强制效力。(2017)苏0924民初5180号判决基于前述存疑点、瑕疵证据作出优先权与债权转让的认定,直接成为后续执行程序的依据,据此启动财产处置、款项分配,导致当事人巨额财产被强制执行,合法财产权益遭受实质性损害。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追责要件包含“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证据采信偏差、事实核查缺位、关键线索隐匿,最终转化为当事人实实在在的财产损失,就已经满足追责条款当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要件。司法错判的代价,不能只由败诉当事人独自承担,审判环节的履职过错,必须匹配对应的调查程序。
八、区分分歧与枉法,边界不能被模糊
必须厘清一个关键边界:条例尊重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差异,单纯认识分歧、新证据出现、法律修订带来的改判,不属于追责范围。但本案的情形,和正常法律分歧有着本质区别。
本案不是对法条文字理解不一样:住建部门公函属于客观书证,挂靠属于行政查实的违法事实,查封在先属于客观执行文书,两处统一改写姓名属于反常文书现象。这一系列问题叠加,不是单一观点之争,而是程序义务、线索核查义务、证据审查义务是否依法履行的问题。不能拿“自由心证、认识不同”作为挡箭牌,遮蔽应当核查的履职疑点,混淆法律分歧和违法审判的边界,让追责程序空转。
九、监督渠道须畅通,群众诉求应正视
司法公信,源于对群众合理异议的正视与回应。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持续提交住建部门书证、刑事追逃线索、查封文书,层层反映案件疑点,是依法行使监督、申诉权利。面对成套、互相印证的客观证据,不能以一纸答复简单驳回,回避核心疑点。
司法监督是闭环体系,上诉、再审、检察监督解决实体裁判对错,司法责任追究解决法官履职是否违法。两条路径并行不悖。当事人既有权申请推翻错误裁判、挽回财产损失,也有权依据新出台的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申请核查审判人员履职行为。畅通追责申请渠道,认真接收证据、逐项核查疑点,本身就是司法机关自我净化、取信于民的应有之举。
十、追责利剑不蒙尘,公正底线守长久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出台,释放出鲜明信号:司法权不是免责的特权,审判权始终处在监督之下,有错必究是长久不变的底线。(2017)苏0924民初5180号一案汇集多项反常疑点,有行政机关公函佐证证据瑕疵,有刑事追逃线索指向利益关联,有查封文书证明债权转让的程序冲突,多项证据相互勾连,绝非细枝末节的小瑕疵。
新规已经落地,利剑不容蒙尘。对本案的司法责任核查,绝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而是检验条例刚性、捍卫司法权威的必答题。姑息一案,公信受损;严查一案,正气伸张。若对此类疑点重重的裁判放任搁置、回避核查,就是对法定审判职责的漠视,是对行政机关生效书证、刑事追逃线索的轻慢,更是对普通群众财产权利与法治信仰的伤害。必须坚决破除“结案即终局、错案不追责”的惯性思维,不回避疑点、不袒护过错、不拖延调查,依规启动全面调查,彻查文书改名、违规采信证据、未审查挂靠与查封债权转让等全部履职问题,该纠正裁判的依法纠正,该追究责任的坚决追责,涉嫌职务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唯有动真碰硬、一查到底,才能让《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从纸面条文转化为刚性制度力量,真正守住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在这起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司法责任没有例外,违法审判没有豁免,公平正义绝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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