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张显光被枪决的日期是2006年12月1日,距离那道分水岭只差整整一个月。
他赶上了旧程序的末班车。
2006年11月9日一审,12月1日执行,中间21天。省高院复核,省高院院长签执行令,二审和复核实际上是同一套人马走两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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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姜兴长后来盘点改革时说得坦率:权力下放时期,“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张显光案致8人死亡、4人重伤,罪有应得没有讨论余地,但21天这个数字本身标记的是一个制度节点,它恰好落在新旧程序交替的缝隙里。
一个月后,同样的案子走新程序,节奏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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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到7月,最高法办结的报核死刑案件,案均复核时间60多天,基本在三个月内结案。从21天到60多天,多出来的不是行政耗时,是一道被拆开、独立运转的审核关口。最高法在复核中不核准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姜兴长说得直白:这些案子如果复核权还在省里,“可能就要被核准执行了”。
而“从快”解决不了的那部分问题,在受害者那边暴露得更清楚。
2003年同案四名被告一审时,法院判赔受害人家属总计17万余元。
张显光2006年在法庭上说“我没有能力赔偿他们”。这不是他一个人的问题。2008年有法官公开提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率不足10%,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大多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无能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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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响了,恨解了一部分,但失去亲人的家庭拿到的赔偿判决,很多时候只是一张无法兑现的纸。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十几年里,死刑案件数量持续下降,“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在司法实践中逐步落地。这条线索和“从快”的线索是反着走的。
张显光赶上的那个21天,是新旧程序交替前最后的快车道。一个月后,那条路就关上了。
受害者家属的恨意不会因为程序变慢而减少,但一个把复核和二审混在一起、21天走完的系统,和一个愿意花60多天单独审视死刑判决的系统,给出的答案在制度层面不是一回事。
张显光案真正的分量,不在于他个人伏法的速度,而在于它恰好站在了两种司法逻辑的分界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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