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10月2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理姚洪仲(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海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姚洪仲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姚洪仲利用担任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该行为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他人在承揽项目等方面谋利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6年9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姚洪仲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姚洪仲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消费卡;违规出借国有资金;毫无纪法底线,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巨额公款用于私营企业经营等活动,个人获取巨额回报;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为他人在承揽项目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姚洪仲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姚洪仲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检察日报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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