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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述研讨会在呼和浩特举行,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隋青,中国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党委书记丁赛分别致辞,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唐毅主持。研讨会邀请了区内外专家作主旨发言,以下为专家的精彩讲解。
把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主线贯穿边疆现代化建设
蒲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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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边疆民族地区工作的主线。”2023年在内蒙古考察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民族地区各项建设紧紧围绕、毫不偏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进一步将相关要求落实为法律规范。贯彻主线,需要把主线要求落实到五大建设的具体任务之中,在现代化建设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完善适应边疆实际的实施条件和职责保障。
在五大建设中实现共同体建设的整体要求
《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应当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确保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这一规定明确了共同体建设在五大建设中的具体内容。共同繁荣、共同当家作主、共有精神家园、交往交流交融和共同守护生态家园,需要各领域建设相互支撑、协同推进。
五大建设各有具体目标和任务。发展产业、完善制度、繁荣文化、改善民生、保护生态,都有自身的规律和要求。以共同体建设为主线,需要在充分履行各领域职责、完成具体任务的过程中落实主线要求。专业任务落实得怎样,关系共同体建设的实际成效;主线要求也应体现在目标确定、政策安排和实施过程之中。仅从经济增长、设施数量、服务覆盖等方面考察建设成果,还不足以说明共同体建设的要求落实得怎样,还须分析各族群众能否实际参与、共同受益,以及这些建设怎样增进共同性、促进团结融合。
共同繁荣、权利保障和共同生活,本身就是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内容。产业建设中的就业机会和收益安排,公共服务中的公平规则和实际可及性,直接关系各族群众参与现代化建设、享有建设成果的条件。这些条件得到保障,各族群众才能在共同奋斗、共同生活中形成更加紧密的联系。因而,贯彻主线需要深入各领域建设的具体安排,使共同体建设要求落实到群众能够参与、能够受益的实践之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把握物质和精神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并不自然而然带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成果为意识增进提供现实基础,其凝聚人心的作用,还与群众的切身感受、持续交往以及对共同历史文化的理解有关。改善物质条件、完善制度保障,需要同教育引导相结合,使各族群众在共同实践中加深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识。如何将各领域建设同这一过程联系起来,需要进一步明确主线要求在各领域建设中的具体内容。
把共同体建设主线落实到五大建设之中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其主要方面可以提炼概括为“十二个必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读本》概括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这些重要论述和要求为在五大建设中落实共同体建设主线提供了具体遵循。
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应重视共同参与和成果共享。产业布局、就业服务和技能培养,应与群众实际受益联系起来,使各族群众能够参与现代化建设。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深化国内区域协作,既拓展建设空间,也增强地区和群众之间的经济联系。保障群众参与条件和合法权益,并将共同奋斗实践同政策阐释结合起来,有助于群众理解自身生活与国家建设的联系,认识各民族经济相依、命运相连的现实基础,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对我国各民族共同发展进步的可靠保障作用。
政治建设中的共同认同,需要在制度实践和依法治理中不断深化。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人,为共同体建设提供制度支撑。依法参与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履行公民责任,是各族群众共同当家做主人、承担共同责任的具体实践。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应将依法保障权益、维护法治统一同宪法法律教育结合起来。公共权力依法履职、群众诉求得到回应,有助于群众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加深对国家制度和共同责任的理解。
文化建设要结合理论阐释和群众文化生活,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建设,旨在讲清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道理、学理、哲理,帮助理解共同历史和现实联系。文化建设应把各地区各民族的历史置于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进程中阐释,准确展示各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文化的事实。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把历史教育、文化传承和群众文化生活结合起来,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共同学习、交流合作和心灵相通创造条件,使共同历史文化的认识进入日常生活,深化中华文化认同。
社会建设促进交往交流交融,需要公平的公共服务和持续的日常往来。人口流动服务和社区治理,也直接影响各族群众共同生活的条件。《促进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服务规则公平执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共同生活具有可靠的制度基础;共同参与社区事务、开展学习协作和日常互助,则有助于形成可以延续的社会联系。将这些实践同共同历史文化教育相结合,有助于增进相互理解和情感联系,使群众在共同生活中加深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识。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各族群众共同生活的家园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促进法》要求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引导各族群众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空间。群众参与保护、承担责任和共享相应成果,也有助于加深对共同家园的认识。将生态保护与生产生活改善、适宜的就业机会及生态文明教育结合起来,有助于群众理解本地区生态贡献与国家整体利益的联系,在共同守护中增强对共同家园和共同责任的认识。
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建设为各领域提供阐释依据,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防范关系各项建设能否持续推进。各领域建设应同精神引导相结合,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使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在共同实践中不断深化。
结合边疆实际完善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条件
落实主线要求,还要充分考虑边疆民族地区的实际条件。边疆民族地区承担着维护边疆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任务,空间条件、文化资源以及发展和治理能力又各有不同。这些条件相互作用,影响群众实际受益和任务的长期履行。
空间条件影响共同参与和成果享有。对于人口分散、服务距离较长的农牧区和边境县村,设施建设还须保障群众实际使用。教育、医疗等建设应统筹专业能力、服务布局和群众使用成本。需要集中专业资源的事项,可以通过基层协作、交通支持等适当安排保障使用;适宜就近提供的服务,应结合实际需求完善供给。落实《促进法》关于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的要求,应同时重视服务供给和群众实际获得服务。
文化资源和生活经验影响共同历史与共同价值的理解。运用边疆地区文物古迹、历史文献、革命遗址和群众文化资源,需要以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揭示其与国家整体历史的联系。阐释应准确并贴近群众经验,帮助群众理解共同历史与当下生活的联系。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应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共同性,使地方文化资源成为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支撑。
地方发展和治理能力关系各项建设能否持续推进。产业发展需要人才和技术支撑,公共设施需要人员和运行经费,公共服务需要专业队伍,社区事务需要组织支持。《促进法》明确支持民族地区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持续的国家支持应同地方人才培养、专业协作和基层能力建设衔接,使投入形成持续的发展、服务与治理能力。地方自身能力的提升,既是推进共同体建设的条件,也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
持续承担国家任务,需要群众有稳定的生产生活条件。对承担重要生态功能的地区,应依法落实保护要求,并结合具体条件完善相应支持、适宜的生产方式和公共服务;对边境县村,应把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相衔接。保障群众稳定的生产生活和参与建设的条件,才能为国家任务的落实提供稳固支撑。落实主线要求,需要把国家任务同相应的资源支持、地方能力建设衔接起来。
把主线要求落实到规划政策和领域职责之中
党的全面领导是主线贯穿各领域建设的根本保证。《促进法》规定民族工作格局,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统筹协调要推动各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衔接,各领域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把共同体建设要求落实到具体任务和实施安排之中。
《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具体论证应说明各领域建设任务怎样完成、怎样体现共同体建设要求,所需配套由谁持续保障。在规划政策和项目的谋划实施中,应据此作出具体安排。能够通过日常履职落实的,应持续推进;实际受益条件不足的,应补足配套;受空间、资源等约束的,应依法比较替代方式和实施次序。
政策实施需要的配套条件,应由有关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公共服务中的专业供给、交通支持和运行资源,生态保护中的任务实施、相应支持和能力建设,都要明确分工、衔接落实。涉及跨地区就业、教育和服务的,应根据实际需求完善权益保障和协作安排,保障群众持续参与和受益。
检验成效,既要考察各领域建设的实际进展,也要分析共同体建设要求的落实情况。共同参与、权利保障和服务改善,应结合实施情况和群众实际受益加以考察;共同体意识的深化则需要结合共同历史文化理解、持续交往和较长时间的观察作出判断。发现条件不足、配套缺位或理解不充分,应针对具体原因改进政策和教育引导。
在党的领导下,把主线要求贯穿五大建设,完善适应边疆实际的实施条件和职责保障,使各族群众在现代化建设中共同奋斗、共同进步,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作者简介:
蒲长春,1973年2月出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统一战线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已出版个人学术专著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五当代”全校大报告“世界民族问题发展趋势”主讲教师。主要授课题目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新时代党的民族宗教理论与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曾获得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第六届精品课奖。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述研讨会
统筹 牧仁
审核 乌日嘎
新媒体编辑 张欣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画报》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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