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孟都认为,在日常法律服务过程中,很多普通民众对黑恶犯罪的认定范围存在较大认知偏差。多数人印象中的黑恶势力,仍然是聚众斗殴、暴力讨债、当街逞凶这类传统形态。当看到发布负面帖文、集中投诉举报商家的行为被纳入扫黑除恶的重点范围时,往往难以理解两者之间的关联。想要准确理解二者关联,需要从行为手段、组织形态和危害范围三个层面逐一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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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暴力已被纳入法律评价,网络施压属于“其他手段”
刑事法律将黑恶犯罪的行为方式概括为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其中的“其他手段”是理解此类问题的关键。相关法律文件对“软暴力”作出过明确界定,指的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意见列举的表现形式中,明确包含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等类型。
舆情敲诈的运作方式,是先行发布或者扬言发布负面信息,制造舆论压力,促使被针对的经营主体为避免影响扩大而主动接洽,再以合作、宣传、赞助等名义收取费用。
恶意索赔的运作方式,是选取经营主体在标签标识、资质证照等方面存在的瑕疵,通过集中投诉举报、发布差评、扬言网络曝光等方式持续施压,最终以赔偿名义取得钱款。
两种行为下,均未伴随肢体冲突,但受害者交付财物的原因,是出于对负面影响持续扩大的恐惧,而非基于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取财的依据是心理强制而非合法主张,这一点与传统敲诈行为并无本质区别。
二、组织化与行业化特征,对应恶势力组织的构成要件
单纯的个体违法行为与有组织犯罪之间存在明确界限。恶势力组织的认定强调三项要素:经常纠集在一起,纠集者相对固定,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当前舆情敲诈类行为普遍呈现公司化运作形态。行为人设立经营主体,在多个网络平台批量注册账号形成账号矩阵,账号之间相互转发以扩大传播效果。内部成员在内容制作、渠道分发、商务对接、款项收取等环节分工明确,沟通话术与收费名目已经模板化,针对对象也经过筛选,集中于特定行业内具备付费意愿的经营主体。恶意索赔同样呈现团伙化、产业化的趋势,选品范围、目标平台、索赔路径相对固定,长期反复实施,内部形成明确的分工与利益分配机制。
依照法释〔2013〕10号,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这一规则针对的正是屡罚屡犯、以索赔或索财为业的形态,与恶势力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件在评价方向上是一致的。
三、危害范围外溢,侵害的已不只是单一被害人财产
传统暴力犯罪的损害后果通常指向特定个体的人身与财产。舆情敲诈与恶意索赔的危害则沿两个方向扩散。
一方面,被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经营主体,一次舆情炒作可能同时波及多家企业,商家为避免负面信息持续扩散而选择息事宁人,实际交付金额与真实损失之间往往明显失衡。另一方面,行为直接挤占行政与司法资源,扭曲投诉举报制度的正常功能。
投诉举报本是消费者维权的合法渠道,被反复用于索取财物之后,真正需要维权的主体反而难以获得及时处理。惩罚性赔偿制度原本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反向利用之后,守法经营者的合规成本被动抬高,市场交易的诚信基础受到侵蚀。
沈阳刑辩律师孟都认为,当一类行为在特定行业内反复发生并形成稳定的牟利模式时,受损害的就不再只是个案中的财产损失,而是市场交易秩序与营商环境,这正是“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这一法定要件指向的内容。
总结
恶意索赔与舆情敲诈被列为新型黑恶犯罪表现形式,认定逻辑集中在三个方面。行为手段上,网络施压属于法律认可的软暴力,虽无肢体接触但同样形成心理强制;组织形态上,分工固定、在特定行业领域反复实施,符合恶势力组织的构成特征;危害范围上,波及不特定的多数经营主体,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并挤占公共治理资源。
三项特征叠加,使此类行为脱离了普通治安违法与单一个人犯罪的范畴。同时也需要明确,专项打击与个案认定属于两个层面,每一起案件仍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审查,不能以政策表述替代法律认定。
免责说明:本文仅为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性法律意见。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孟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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